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专门组,协助分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 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执行。
4.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100%“双盲”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自行组织“双盲”评议。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的基本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1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指南》)。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1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学分和成绩等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论文和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5.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多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具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100%“双盲”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自行组织“双盲”评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基本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1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博士学位申请指南》)。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创新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学分和成绩等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2010〕14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二)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五)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5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2人的推荐信;
(六)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2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1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上大内〔2022〕59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存在异议的,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上大研〔2019〕17号)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缓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1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 000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 000字)。
第四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2个或2个以上学位。
第四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