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4月、7月、9月和12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32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1.5;
6.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425分的成绩(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或经认定达到《上海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认定细则》的要求;
7.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1.5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
1.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发日期为准)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2. 离校时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可在离校两年内(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1)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在离校后达到《上海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认定细则》的要求,且符合第一条(一)的学士学位评定条件者;
(2)重修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规定学分者或平均绩点低于1.5者,离校两年内可重修部分课程,达到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或要求,且符合第一条(一)的学士学位评定条件者。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依据以上评定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审核各学院提交的申请者材料,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交的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结业生换毕业证书后,不能向学校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执行,在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