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关于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2/02/17  刘晓妍   浏览次数:   返回

党委各部、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现将《上海大学关于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上海大学

                                                                     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大学关于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工作办法

上大委〔2015〕146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上海市有关政策精神和要求,现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退休年龄规定

1.学校在编在岗职工中,196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按事业单位五级、六级管理岗位确定工资,并担任相应党务、行政工作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2.上述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程序

1.在处级女干部55周岁前,由党委组织部提前6个月与干部本人谈话,告知相关文件精神,了解干部本人的工作意愿。

2.在党委组织部谈话后,处级女干部需在2周内填写《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申请表》,提出本人的退休年龄意愿,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3.根据处级女干部的个人意愿,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退休前1个月与干部本人谈话,并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干部退休手续。

4.自愿选择55周岁退休的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年满55周岁前3个月填写《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在达龄前一个月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三、执行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1.本工作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处级女干部延长退休的实施办法》(上大委﹝2011﹞15号)停止执行。

2.本工作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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