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23/10/12  谢文博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提质增效,加快国际化发展战略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

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前提下, 学习和掌握认知、适应、包容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以及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统筹管理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工作协调。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国际学生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 好学校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武装部) 、研究生院、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等职能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 事务。

第七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 工作的主体单位,参照国学生的培养模式,负责落实本单位国际学 生教学、教务及日常管理的各项事宜,并实行项业务由归口领导负 责制度,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各学院(系、中心)及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 门与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 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 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国际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教 务部、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各学院办学条件和培养 能力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 教育学院征求各接受学院(系、中心)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中心)负责提供与招生简章相关的信息,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并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 学院(系、中心)应通过自身渠道,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 校学习、进修。各学院(系、中心)与海外签署的接收国际学生协议 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必须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办 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系、中心),根据我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我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经入学资格审查和考核后,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并提供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拟转出我校的国际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将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对于拟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审核

转出学校提供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情况,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我校入学标准、是否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接收学院(系、中心)是否具有相应的培养能力。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文件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等文件。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教学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系、中心)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学历教育学生根据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关制度,各学院(系、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在中国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计划,由各接收学院(系、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公共课程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开设或减免。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学院(系、中心)及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 照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 教育学院可提供一定的补习条件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 进行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使用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 文的学生,可向答辩单位申请使用外国语言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历教育学生, 由接收院系进行毕业审核,由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 书;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学籍注册、学历证书发放以及毕业证书 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 便查阅的方式向国际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 关制度和信息。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 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教学、管理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的使用条件、管理 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设施和资源。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校医院、心理辅导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国际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并为国际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学校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校内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变更住址,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及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指导。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辅导员要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和情况, 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各种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团委批准,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以吸收国际学生参加,国际学生可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举办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涉及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国际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上海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严格执行国际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并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 勤不合格的学生做出相应处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协同各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负 责收集、保存国际学生从入校、在校到离校全过程产生的涉及招生、 学籍管理、学位及毕业生等各阶段的重要文件,并按照归档要求,及 时向档案馆归档。档案馆依据相关规定, 为国际学生提供成绩、学历、 学位等档案利用服务。具体工作参照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国际学生相关业务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国际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和安全教育。国际学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参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给予妥善处理。各学院(系、中心)应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及保卫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 部门共同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维护国际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国际学生享有监督权和申诉权,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国际学生举报、投诉、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处理国际学生的举报、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外联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协调全校国际学生校友工作, 各学院(系、中心)负责开展针对本学院(系、中心)国际毕业生的校友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经费的使用及发放,制定相关奖学金管理规定,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承担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各学院(系、中心)应当优先接收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项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资格进行评审,对获得各项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在校学习的学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实施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下,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三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招收。

第四十四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或随团领队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在校期间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 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 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 逾期不投保的, 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 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包含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外 国留学生管理条例》(上大内〔2009〕17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校内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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