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会议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09/12/17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单独或联合主办、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工作、业务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一、主要原则
1、按照"精简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会议人员、节约经费、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安排会议和会议经费。
2、对能在校内或市内召开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凡必须到外埠召开会议的,必须经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3、各单位每年会议费必须列入年度预算,并在年终决算中进行比对分析。
二、会议经费使用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报销要求
(一)报销会议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等);
2、经批准的会议预算;
3、与会议相关的有效发票(收据)和其他单据;
(二)各单位应据实、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按会议预算金额进行结算。会议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校财务处解释。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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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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