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大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师资队伍建设的实践,鼓励一流企业和社会知名人士热心捐赠教育事业,特设立上海大学冠名讲席教授。
第二条 上海大学冠名讲席教授面向海内外,为吸引能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而设立。
第三条 上海大学冠名讲席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工作任务,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四条 上海大学冠名讲席教授原则上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冠名讲席教授每一聘期为3年。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已获国外知名高校终身教职或科研机构同等职位;或已获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
2、 德才兼备,学风严谨。在学术界有影响力,有高水平的国内外合作伙伴,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带领学术团队的能力。
3、 对学科发展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和深远的前瞻性思考,能提出符合本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学院或学科发展规划。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冠名讲席教授候选人的提名有多种途径:既有学校、学院(部门、系、所)或教授推荐、也欢迎热心人士个人向学校举荐。
第七条 对于被推荐的候选人的材料,人事处召集学科办、科技处、文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正式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 学校组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对各学院(部门)推荐的候选人选进行面试答辩(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远程答辩、代为答辩等)、评审和表决。
第九条 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学校、所在学院(部门)与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冠名讲席教授基本岗位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上海市需求,对接国际学术前沿,制定学科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2、按照国际化的标准,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3、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提升学科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促进与海内外知名大学教学科研的合作以及人员交流。
第四章经费支持与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冠名讲席教授享受如下待遇:
1. 由捐赠者提供的附加岗位津贴;
2. 学校根据国家及上海市规定提供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3. 由学校和学院(系、所、平台)提供科研启动费,已经提供的不重复投入;
第十二条 受聘人与本校教授一样参加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受聘人在我校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及其他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均为上海大学。
第十四条 如果受聘人在聘任期间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法律等行为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追回全部科研配套经费和自上述行为发生日起的薪金和各类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津贴、工资等均为税前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试行。
上 海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