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系)、中心、研究所: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断提高申报质量,增加项目获准率,学校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经费"。为规范和加强该激励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制定了《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经费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校对: 郝健 (共印20份)
附件: 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断提高申报质量,增加项目获准率,学校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激励经费是指用于各相关学院(系)、研究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培育,用于各类申报项目的组织、协调、研讨、预审等所需费用。
第三条、 激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初由科技处根据上一年度各单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中的表现进行核算,确定年度的经费总量以及对各单位的激励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为各单位单独设立经费账号,保障激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对激励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激励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和业务费。劳务费是指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支出;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申报而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会议费等业务支出。各单位需对每年的激励经费制定支出预算,并按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