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2/06/13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制度》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制度
 
 
 
上 海 大 学
                               2013年6月13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校对: 崔巍                           (共印150份)
附件:    上海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制度
 
上海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协调和统筹港澳台地区高校及研究机构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行政机构,与外事处合署办公。  
第一条 港澳台办公室受上海大学党委、上海大学行政的统一领导,严格贯彻市外办、台办、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关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各部门遇有涉及对港澳台政策等问题时,要及时向港澳台办公室咨询,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与港澳台事务分管领导的沟通汇报,以确保我校与上级部门港澳台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的管理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台办、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有关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开拓学校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指导有关学院和部门开展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负责涉及港澳台地区或人员的学术会议的报批及其它有关工作;
(四)负责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师生的报批和手续办理工作;
(五)协助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管理工作并开展各项活动;
(六)协助港澳台地区交流学生的选派和接受工作。
第三条 强化港澳台工作纪律
学院和部门的有关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材料及相关活动必须事先报港澳台办公室,并经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报备或审批。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
第四条 赴港澳台通行证申办事宜
(一)上海大学师生应邀赴港澳地区高校参加交流及访问活动,须提前19个工作日登录"上海大学出入境管理系统"(http://cg.shu.edu.cn/),进行网上申报;
(二)上海大学各学院或部门师生(包括副处级以上)因公赴台参加交流及访问活动, 须在每年末由所在学院和部门汇总后将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统一上报港澳台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教委立项。未列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事项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将不予审批。
(三)上海大学各学院或部门师生(包括副处级以上)因公赴台参加交流及访问活动,申请人行前须至少提前40个工作日将纸质材料备齐向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登录 "上海大学出入境管理系统"(http://cg.shu.edu.cn/),进行网上申报, 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然后报送市教委和市台办等上级部门审批。具体时间节点参考《上海大学因公赴台手续办理流程时间节点》,未按此节点完成报批任务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学术会议的申报工作
(一)各学院或部门主办或承办两岸学术会议的,须在每年末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校港澳台办负责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向市教委和市台办立项报批;如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提前一年申报,学院或部门需至少提前50个工作日向校港澳台办提出申请,由港澳台办负责审核后报市教委和市台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各学院或部门主办或承办国际性会议,与会人员中涉及台湾人士的,需先执行国际会议的正常报批手续,然后根据市教委的批示意见,及时向港澳台办公室报批。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报市教委和市台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访的程序 
(一)学校各学院或部门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活动等,应在来宾来校前二十个工作日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二)由学校邀请或由学校经费招待的港澳台地区来宾,由港澳台办负责办理邀请手续并作统筹安排,邀请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部门应予协助安排;校内各部门或学院联系的港澳台来访,由该部门或学院负责接待,港澳台办公室予以协助;
(三)各学院、各部门的港澳台地区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接待计划(包括来访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港澳台办公室,由港澳台办公室向校领导请示同意后,邀请校领导出席;
(四)接待完毕后,接待学院、部门须反馈接待情况、整理照片,五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小结等情况及时上传至学校外事处礼宾接待系统;来访人员赠送的礼品须统一登记后转档案室收藏或放置到指定地点陈列;
(五)学校负责的接待,费用从学校的接待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学院、部门负责的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各学院、部门负担,并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安排来访人员的邀请和接待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学历教育及其它相关工作;学工办和研究生部负责港澳台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招毕办负责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审批长期(6个月以上)赴港澳台地区交流人员出访事项;负责港澳台地区的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的报批、管理工作;
(三)学工办、研工委、研究生部指导各学院开展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活动,协助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完成信息报送、主题专项活动等;
(四)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学院负责学生的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校内各学院、部门如在接待中涉及签订合作协议,须先报港澳台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报请上海大学法务办审核。协议具体内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的,须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具体参见上海大学海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有关对外交流签约规范)。与台湾高校签订的校级协议由校港澳台办公室报备上海市台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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