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为学校的文献资源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招投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组),负责对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采购招标、评标管理、评标、定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对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纠。
第三章 招标评标
第五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招标小组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确定。公开或者邀请招标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直接委托或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均由招标组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一)公开招标,是指图书馆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图书馆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根据相关文件,图书资料采购可依图书资料的类别与特点实施招标,一般在两年或更长的周期内集中对馆配商进行服务资质招标一次。
第六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办法。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经研究同意,可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即图书馆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
(二)询价,即图书馆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
(三)单一来源采购,即图书馆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七条 同一批次的图书资料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一批次的图书资料采购金额在1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也可以由招标组依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编写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索取标书;
(四)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定标;
(八)签订合同;
(九)公布招标结果。
第九条 招标组根据文献资源采购的特点和需要,制作招标文件,保证招标事项的真实性,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暗示。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与方法;
(六)交货或验收的时间;
(七)售后服务要求与货款结算方式;
(八)投标单位提供的资质信用证明;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组保留对招标文件修改与解释的权利。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明确填写相关内容,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可以撤回投标书,或对投标书的内容予以补充、更正。
第十一条 招标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同时公开开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废标:
(一)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经营执照有效期不足的;
(三)投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
(四)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签署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第四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三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文献资源采购招投标规定,严格遵守招标活动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明招暗送;
(二)泄露标底;
(三)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
(四)收受投标者礼物、请吃、娱乐和旅游等不正当利益;
(五)与投标者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六)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违反招投标规定触犯刑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招标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海大学图书馆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