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修订稿)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校副处级 (含副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推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大力倡导和发扬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不断端正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身体力行,蔚成风气。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的意识,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学习,强化理想信念意识、正确权力观意识、党纪国法意识和岗位廉政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过所在单位(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或涉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得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不得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对难以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应在一个月之内上交校办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在对外交往和出国(境)考察、讲学、访问、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中,不得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权力和权力影响购买低价房,不准违规购买或租用经济适用房。在个人(家庭)购买住房时,必须及时向组织申报,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明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干部提升、人事安排、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学籍管理、公派出国、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企业投资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程序秉公办事、合理透明,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所在单位(部门)收入都应按照财务规定入帐,不准在帐外设置小金库。对本单位(部门)的各种收入,必须放在明处,使用公开,加强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立帐册,逐笔记录收支情况。不得私存公款和私分公款。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同外单位或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用公款获取各种俱乐部会员证;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拿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以及占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因公使用车辆,不得携带家属。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因公配发、配备的电脑,只能为执行公务使用,不得将其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
第十五条 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下属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七个不准"的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校党委要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各级党组织要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检查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各级党组织的监督,积极配合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市委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