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创建时间:  2009/12/28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特制订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有关精神、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关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关于本单位、部门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的情况;

(四)关于本单位、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关于本单位、部门党政机构、系、所、学科、专业的增设和撤并情况;

(六)关于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改革的方案和其他重大的改革举措;

(七)关于本单位、部门副职人选,系统党政干部的任免情况;

(八)关于本单位、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九)关于本单位、部门干部、党员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教师职务聘任、职工管理及校内工资改革的情况;

(十)关于重要的外事和统战活动的情况;

(十一)关于政治、治安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以及科级以上干部违法乱纪和处理的情况;

(十二)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境)的请假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方式和处理办法

(一)各学院、系统、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处的请示报告,都须是原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办或党办。由校办、党办分送有关校领导; 

(二)校领导收到请示报告后,须立即处理。并分别由校办、党办给予答复。如两周后不答复者,即可视为同意,请示报告自动生效;

(三)在特殊情况下,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各部(处)领导或委托合适人员,当面或电话向校党委领导请示报告,一边处理,一边报告,事后应补办行文,交校办、党办备案。

三、责任追究

(一)对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报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实施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和校部机关各部()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执行不好的单位,除批评外,还要限期整改;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上海大学

 2009210

 

上一条:上海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上海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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