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委〔2012〕5号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内涵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上海市贯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沪委发[2011]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校、院(部、处)两级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严格执行《上海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议事规则等规定,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
(六)负责开好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一般性违纪违规现象,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条 根据领导职责和管理权限的不同要求,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党委的责任
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科学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组织督促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和完善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责任:
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校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本校工作实际,要加强领导,督促目标落实,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对涉及处级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2)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每学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每学年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四)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
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审计处是学校行政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应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按照要求每年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加强对学校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阶段性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对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肃执纪,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全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五)学校纪委书记的责任
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监督检查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受理重要来信来访,组织力量查处大案要案;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制度;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
(六)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机关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的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待费开支报告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每学年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七)院系(部)、机关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和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向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力量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指导具体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考核。对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等结合进行,或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部门自查自评与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总结报告,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基础上,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报学校党委审定。处级领导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述廉报告,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中汇报,并接受本单位、本部门的评议。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由二级党委负责汇总审签,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学校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用于当年学校对部门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正确意见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由纪委、监察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党委审批;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报党委或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校纪委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发布的《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上海大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