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十二五"内涵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大内﹝2012﹞23号(修订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围绕"上海市地方本科院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建设要求,推进我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程(以下简称"085"工程)中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的《"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1〕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十二五"内涵建设的目标是:围绕"都市社会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规划顶层设计,项目间有机衔接,打破学科界限,进行跨学科高水平研究,共建一流学科。强化重点学科的引领作用和辐射作用,推进文理交叉和学科渗透,建设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队伍,造就跨学科创新型学术团队,形成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提高我校优势特色学科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的综合能力,跻身"985优势特色学科创新平台",为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奠定扎实基础。
第三条 学科办和财务处对"085"工程专项经费实行共同管理。学科办在学科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预算管理
第四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要做到部门预算与"085"工程专项经费的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
第五条 学科办和财务处负责汇总学校各项"085"工程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本校年度专项及配套资金总预算报告,按预算管理程序报经市教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应按预算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需调整,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085"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市教委备案。年末未执行的"085"工程专项经费,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沪教委财(2013)31号文件精神,四级及以下项目预算金额的调整累计未超过所属三级项目原预算金额的30%且未超过50万元,由学校自主调整。在完成校内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填写《上海大学内涵教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四级及以下项目)预算调整报备表》,并由085办完成"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工程(‘085工程’)"信息平台的网上报备工作。
三、 支出管理
第八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优秀教学科研团队以及学生培养所发生的支出。设立"上海大学内涵建设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国内外有影响、对内涵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在编教师和团队。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教学、科研经费。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实施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学研究、重大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已立项的地方高校内涵建设规划中重大科研和教改项目(属于"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经费;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等支出。属于课题制管理的项目,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参照《关于印发<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的通知》(沪科合[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和临时工(含助研)劳务费、租赁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试制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与设备处依据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管理。购置单台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需通过学校设备处的可行性论证,以招投标程序实施采购。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经市科委评审,并纳入本市科技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资源共享。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上的信息设备仪器,应经市经济与信息委评审,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085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四、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教委或教委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所有与"085"工程专项经费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所有"085"工程专项经费的安排、拨付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085"工程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085"工程专项经费,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已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
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