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现制定《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要求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日常工作,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包括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岗前培训、审核校外用人单位资质、签订用工合同等。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 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保证学生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者可持续聘用,对考核优秀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不合格者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4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锻炼学生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酬。以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设立相关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以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正常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