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上海大学奖学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第四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包括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和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具有申请资格的本科生,符合相应的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可参与申请。
第二章 教育奖学金
第五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有六个类别:一是"学业优秀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二是"领导力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社会工作、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骨干;三是"创新创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方面有所创新,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四是"公益爱心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校内外各类志愿、公益爱心、慈善援助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五是"文艺体育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文艺、体育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六是"自强不息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习上进步较快、在生活中励志奋发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几种类别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采取多项兼得的获奖方式。
第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每学年1000元。其它各类"单项奖"金额为500元。
第八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布如下:
学业优秀奖
|
领导力奖
|
创新创业奖
|
公益爱心奖
|
文艺体育奖
|
自强不息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3%
|
5%
|
10%
|
5%
|
5%
|
5%
|
5%
|
5%
|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其中大一社区学院学生以专业分流前所修课程为准),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及以上,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必须通过CET-4考试。
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归来后,必须在评奖之前完成成绩换算、认定,和学院其他学生一起排序,进行奖学金申请。
第十条 "单项奖"申请的必备条件。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0,最多允许有2门功课不及格且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单项奖"评奖细则。
单项奖学金的评奖细则由各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校运动队成员、校艺术团成员不参与"文艺体育"单项奖评审,该部分学生的评奖参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文艺体育专特长奖学金评审条例"执行。
第三章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三条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申请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一)经考核批准正式加入"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满一学年以上者;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积极上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加入艺术团时间不满一学年;
(三)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且当学年未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奖学金设置。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一)获得"校园艺术家"称号的艺术团团员可在当年度申请艺术特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奖项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一等奖;
(三)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二等奖;
其中国家级艺术类比赛指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科教党委、文广局、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第十七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二)艺术团成员以艺术团名义所获奖项不可用于申请教育奖学金中的"文艺体育奖学金";
(三)除以上提到的国家级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外,对于艺术团成员获得的其它奖项,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共同认定。
第四章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各运动队队员。
第十九条 非体育特长生申请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的,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特长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一名;
(二)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特长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非主力队员;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特长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二)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三) 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上海市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上海市比赛团体第一名。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单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除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比赛和省市级体育正式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第二十五条 国际比赛级别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级别。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所、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初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所、中心)从获得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学生中挑选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将名单和事迹材料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差额评选后产生获奖名单,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的二个月内将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结果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该坚持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本年度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颁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海大学另设有"校长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光华奖学金"等其它特殊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三十七条 每年新生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视当年招生情况,另颁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第四十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各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一览表
奖助学金名称
|
奖励金额
(元/人)
|
人数
|
申请范围
|
美国肯纳金属奖学金
|
一等奖4000
|
3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二等奖2000
|
9
|
廷亚奖学金
|
一等奖10000
|
1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二等奖3000
|
1
|
三等奖1000
|
1
|
日之升奖学金
|
1000
|
10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艾伯纳奖学金
|
一等奖4000
|
3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二等奖2000
|
7
|
麦加奖学金
|
1000
|
10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元琪奖学金
|
一等奖2000
|
5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二等奖1000
|
5
|
百理奖学金
|
一等奖5000
|
3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二等奖2500
|
7
|
吉晨技能奖
|
5000
|
4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尚法·英汉奖学金
|
二等奖2000
|
2
|
法学院
|
三等奖1000
|
3
|
尚法·宝山公证影响力奖学金
|
2000
|
2
|
法学院
|
尚法·申如奖学金
|
1000
|
5
|
法学院
|
阳光助学金
|
3600
|
5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
上海康铭"情系化工"奖学金
|
10000
|
3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化工系)
|
成才奖学金
|
一等奖1000
|
6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
二等奖500
|
18
|
橙志奖学金
|
特等奖5000
|
5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环境系)
|
一等奖2000
|
7
|
二等奖1000
|
11
|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优秀学生奖学金
|
2000
|
2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化工系)
|
"欧易生物"雨露奖学金
|
2000元
|
5
|
生命科学学院
|
万融助学金
|
助学金2000
|
25
|
管理学院
|
庙行奖学金
|
成才奖、公益奖、优干奖、才艺奖1000
|
20
|
经济学院
|
全友通信奖学金
|
一等奖 5000
|
1
|
理学院
|
二等奖 3000
|
2
|
三等奖 2000
|
7
|
上海大学理学院康阔光电子实习奖学金
|
一等奖 3000
|
1
|
理学院
|
二等奖 2000
|
2
|
三等奖 1000
|
3
|
今井嘉夫奖学金
|
500
|
4
|
理学院
|
姜见校友奖助学金
|
2000
|
另定
|
社会科学学部
|
香港福慧美国赵氏廷芳奖助学金
|
3000-4000
|
40
|
新闻传播学院、上海电影学院、上海美术学院、文学院、钱伟长学院、计算机学院等
|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TOTO水基金大学生奖学金
|
5000
|
10
|
美术学院
|
阿莱德助学金
|
3000
|
50
|
悉商学院、材料学院、理学院
|
雏鹰起飞助学金
|
1000
|
10
|
悉尼工商学院
|
职业蛙就业奖学金
|
10000
|
5
|
通用实验留学奖学金
|
20000
|
5
|
文荟学子SILC人物奖学金
|
人物奖4000
|
10
|
自仪股份奖学金
|
1000
|
8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蔡司奖学金
|
一等奖3000
|
1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2000
|
2
|
三等奖1000
|
2
|
东洋电装奖学金
|
一等奖2000
|
90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1000
|
三等奖500
|
庚奇奖学金
|
一等奖 2000
|
32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 1000
|
三等奖 500
|
和宗焊接奖学金
|
一等奖 2000
|
70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 1000
|
三等奖 500
|
中科新松奖学金
|
一等奖 5000
|
20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 3500
|
三等奖 2000
|
AMETEK奖学金
|
一等奖750(美元)
|
17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二等奖500(美元)
|
二等奖 2000
|
24
|
三等奖 1000
|
36
|
亚德客有美助学金
|
4000
|
15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许昌助学金
|
4500
|
40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欧米茄奖学金
|
一等奖6000
|
10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钟表专业学生)
|
二等奖5000
|
三等奖4000
|
高顿奖学金
|
一等奖1200
|
5
|
社区学院
|
二等奖1000
|
10
|
三等奖500
|
28
|
以上奖项金额、人数以及申请范围可能发生变动,申请及评审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000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每人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每学年发放10个月(9月至次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退伍恢复学籍后须按学校当年通知规定重新提交申请。(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现制定《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要求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日常工作,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包括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岗前培训、审核校外用人单位资质、签订用工合同等。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 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保证学生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者可持续聘用,对考核优秀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不合格者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4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锻炼学生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酬。以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设立相关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以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正常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贷款学生家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的公章);
(四)在上海申办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学生本人)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贷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对于西部志愿者,继续攻读学位、延期毕业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事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期向上海市事务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金额的或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贷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结业、肄业、退学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费补代偿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本市农村涉农单位就业、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