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

创建时间:  2018/09/12  曾丽君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奖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研究生奖助制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本校研究生奖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学院和社会奖学金、"三助"岗位(助教、助管、助研)、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国家助学金注重公平,奖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博士研究生奖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奖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研究生院制定助学金发放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和助管统称"三助",学校统筹利用学费、导师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教育实行全面收费的条件下,国家助学贷款是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助学贷款的申请与还款确认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资助项目。为进一步健全资助帮困体系,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为18000/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为12000/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研究生特种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等,由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资金设立。

第十三条 学院和社会奖学金。学院出资和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详见各学院和社会奖学金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通则,研究生奖助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7]6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规定学制年限内在读研究生每年发放10个月(从当年9月至次年6月),学制2.5年研究生第三学年发放5个月(从当年9月至次年1月)。其中博士研究生每月1800,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

第八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提前毕业;

  2、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6]142)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监察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整理并报送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三、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六、申报对象: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八、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 应修课程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2. 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研究生艺术节"、"研究生体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九、评审要求:

(一)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会在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培养单位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各院系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四)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十、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及时登录奖学金登录系统并由本人向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基层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对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三、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四、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规定,并报研究生院进行备案。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186号)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


上海大学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方案

(上大内[2018]1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9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金额           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      20%

博士二等      12000/      30%

博士三等       6000/      40%

 

硕士一等      12000/      20%

        硕士二等       8000/      30%

        硕士三等       4000/      40%

注:各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奖学金各等级的覆盖面,但奖学金等级及金额不得变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对于研究生新生,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其招生形式、是否第一志愿、入学考试及复试成绩等因素评定奖学金等级。

    第九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各奖学金评审细则与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 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〇一八年二月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办法

一、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宗旨

学校和有关教育基金会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旨在鼓励我校在读研究生为振兴中华和祖国的发展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努力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类别及等级   

(一)奖学金的类别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

2、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在我校设立的"宝钢奖学金";

3、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等级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只设一个等级;

2、"宝钢奖学金"设二个等级;

三、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读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统分、定向、委培的学术型、专业学位型研究生)。除宝钢奖学金外,定向、委培研究生所享受的特种奖学金金额比统分学生减半。

除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外,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二)应修课程成绩无不合格者。

五、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并且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优秀论文。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获得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组织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在符合前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

(二)"宝钢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其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有较高的产品化和商品化价值的),或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优秀论文的。

六、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

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应体现自下而上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各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奖学金申报与评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将这些条例和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告知每一位研究生,使奖学金评审更为规范化、透明化。

2、本人申请: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网站完成申报。没有网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选。

3、学院审核: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组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以及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获奖候选人的名额分配比例等进行评审,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必须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所附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

4、学校审定:学校和相关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附则

1、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或有关教育基会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2、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校、学院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均无资格获得奖学金。

3、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入学以后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学院审核。

4、上一年度及以前所获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在本年度申报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5、在申报奖学金中如发现有作弊行为,除了取消其资格外,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


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完善资助方式,努力实现"精准资助";拓展资助育人功能,努力融入"立德树人"。现结合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委培除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按照学校的认定标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学生隐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工作制度和认定程序办理,也要考虑到困难学生的感受,保护学生的隐私。

三、认定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系、中心)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中心)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中心)领导为组长、学院(系、中心)研究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

3、学院(系、中心)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研究生辅导员为组长,研究生干部及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由学校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和帮困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困难档次的划分确定。

2、具体困难认定标准为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等书面证明材料,参照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时着重结合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消费水平、民主测评等进行定性考察和定量分析。

3、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困难生认定分新申请(含新生申请和老生首次申请)学生认定和老生(指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复核认定两种方式。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册研究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家庭为城镇户口的研究生由居委会及街道相关机构同时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为农村户口的研究生由村委会及乡()政府相关机构同时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研究生将《认定申请表》的内容在网上进行登记填写,并将《认定申请表》书面材料及附加证明递交给本学院研究生辅导员。

4、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研究生开展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将确定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评名单报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书面申请复议。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在网上提交审核结果,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汇总表》。

6、认定工作要遵循初步评议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学院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通过同学反映、调查校园卡消费情况、家访等途径及时掌握经济困难情况,建立动态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7、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校级层面审核认定,并在网上提交审核结果,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六、管理和监督

1、学校和学院(系、中心)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学校和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发布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进一步完善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切实有效帮助研究生解决特殊及突发情况下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对象:上海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三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1、研究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研究生在校经济困难。须提供街道(乡镇)以上证明;

2、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研究生在校经济困难。须提供街道(乡镇)以上证明;

3、研究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造成研究生在校经济困难。须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研究生。

第四条 补助额度

1、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2、受助研究生一次性申请的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额度分为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五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交给研究生辅导员。

2、学院审核。研究生辅导员核实申请研究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行政楼411室)。

3、学校审批。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4、款项发放。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补助款项汇入受助研究生银行卡。

第六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相关要求

1、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研究生一旦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研究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及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各种评奖评优等奖励。

3、研究生在申请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4、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补助:

1)研究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研究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贷款学生家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的公章);

(四)在上海申办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学生本人)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贷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对于西部志愿者,继续攻读学位、延期毕业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事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期向上海市事务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金额的或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贷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结业、肄业、退学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费补代偿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本市农村涉农单位就业、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在实行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研究生助管岗位进行总体管理,负责提供各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编制数、缺岗情况和发放岗位津贴;各用人单位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数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研究生助管的聘用、使用和考核,岗位津贴的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管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之情况下,承担各类教学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管理等管理辅助性工作,学生事务咨询、图书馆图资服务等咨询服务性工作,以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组织开展工作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分为标准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助管岗位遵循"按需设立"的原则,依据人力资源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校、院机关(包括党群机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管理服务岗位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助管工作对我校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明确指导人员,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助管岗位职责,独立或协助主管完成一定的具体业务工作。每个标准助管岗位受聘研究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每半天不少于3.5小时,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设岗程序

1、为规范管理、方便操作,各部门聘用研究生助管需事先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岗位申报手续,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报表》;

2、申报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通过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研究生自愿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与招聘部门一同审定录用名单。

第七条 应聘程序

1、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申请助管岗位;

2、申请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2)学业成绩较好,各类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

4)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学生、党员学生。

3、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用人部门面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4、为扩大助管工作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同一聘任期内只能受聘于其中一个职位;

第五章  上岗、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八条 上岗须知

1、研究生上岗前,用人部门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用人部门业务要求,才可上岗;

2、用人部门须对上岗研究生制定管理目标和岗位在岗时间,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九条 考核程序

研究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30号之前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认真、如实地填写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确定当月助管津贴发放金额。

第十条 津贴发放

1、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填写好《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月底前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最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2、每个标准助管岗位的基本津贴标准为12/小时,原则上每月津贴最高不超过480元。

第六章  质量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签订《研究生助管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协议书应明确研究生承担助管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及津贴待遇等。用人单位安排优秀管理人员对研究生助管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坚决杜绝工作事故。对不能胜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聘。正式解聘前,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助管工作,确因不可抗拒力不能继续履行助管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解聘申请。解除聘用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如果出现工作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应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因工作不胜任而被解聘的研究生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党委研工部备案。考核合格者,按基本标准发放助管岗位津贴,可以续聘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按不高于基本标准的80%发放助管岗位津贴,且不再具有应聘助管岗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一四年九月发布

二○一七年七月修订


 

上一条:关于2017-2018学年上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下一条:关于2017-2018学年宝钢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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