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贷款学生家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的公章);
(四)在上海申办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学生本人)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贷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对于西部志愿者,继续攻读学位、延期毕业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事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期向上海市事务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金额的或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贷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结业、肄业、退学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费补代偿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本市农村涉农单位就业、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