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大学用汇申请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6号)以及《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经学校讨论通过《上海大学用汇申请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用汇申请报销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
2016-12-08
附件
上海大学用汇申请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国际化战略,根据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6号)以及《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学部(学院、直属系)、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第二条 外汇申请包括出国访问、访学、交流、合作研究、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缴纳会费注册费、服务贸易等项目。
第三条 申请方式有两种,向财政局申请用汇和服务贸易通过税务核定完税后银行付汇。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 财务处、国际事务处和人事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登录学校信息门户网(http://mh.shu.edu.cn/irj/portal)"外汇申请",创建"用汇申请单"。
第七条 临时出国申请用汇需带以下材料:
(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原件、复印件);不能办理政府批件的,请提供"上海大学因公短期(6个月以下)出国或赴港澳申请表"(国际事务处签字并盖章);
(二)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国际事务处签字并盖章);
(三)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行程安排"(国际事务处签字并盖章);
(四)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或预定机票后航空公司的回单;
(五) 用外汇结算的国外酒店住宿费发票或预定国外酒店的订单;
(六) 公务普通护照出入境记录或通行证复印件;
◆(七) 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参加会议需提供邀请信(中外文各一份),会议注册费通知函、会议注册费发票;
◆(八) 城市间交通费发票。需要在出国前申请批准,不同国家或城市间的飞机票需在出国前预定联程机票,在国外期间购买的机票不能报销。
◆(九) 教师带学生团出访,需要携带和培训机构或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出访期间费用应一次性核销。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学校补充经费申请用汇提交如下材料:
(一) 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文件;
(二) 校长签字批准的《上海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基金审批表》。
第九条 出国访学一年及以上项目申请用汇所需材料:
(一) 出国访学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 预定机票后航空公司提供的回单;
第十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申请用汇提交如下材料:
(一)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核定通知书;
(二) 税务局完税凭证;
(三) 双方签订支付外汇的合同或协议;
(四) 外方收款发票。
第三章 审核及供汇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购买机票前填写"上海大学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并报经国际事务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原件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在出国申报时列入出国任务,并获得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的或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应按批准的任务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其他人员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统筹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和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临时出国人员90天以内(不含90天)费用开支标准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2013〕516号行)执行;教师带领学生出访,时间在二十天以上(不含20天)的,伙食和公杂费标准按《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文件执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又参加国际会议的,不再重复报销国外期间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学生出国短期参加国际会议等按本标准执行,其余出访只报销住宿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以内(不含90天)费用开支标准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2014〕4号)执行。
(三) 中长期出国(90天以上,含90天)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公派出国任教连续半年以上生活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出国团组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根据经费预算,按相应出国开支标准向财政局申请购汇。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等支付外汇,由财务处向农业银行闸北支行申请购汇。
第四章 核销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和经费卡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核销出国团组外汇时,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国外票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出国任务批件是否超过三个月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
(二)出国前未经申请批准的城市间交通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教职工不得以因公临时出国名义报销费用。除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之外,凡持因私出国证件出国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可以通过向财政局申请购买外汇,回国后核销费用;也可以由出国人员自行垫支出国经费,回国后按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等额人民币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境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