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罚方法

创建时间:  2018/09/01  曹敏   浏览次数:   返回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与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表彰在学习、工作、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个人和学生集体,激发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学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对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上海大学优秀学生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校规校纪,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主动关心集体和学生,并能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及实践能力,并有突出贡献;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当年度奖学金;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一般应该获得当年度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院的各项活动,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学生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工作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三)上海大学学生先进集体
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的集体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学术气氛浓厚,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及团支部生活,能够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积极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优先考虑。
二、评选办法
校级优秀个人及学生先进集体的总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及学生集体总数按比例核定,各院(系)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推荐评选。其中,由钱伟长学院升入其他学院三年级的学生仍由钱伟长学院评选。
三、评选时间
每年10月份校团委下发评优通知;
通知后15天内,各院(系)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评选细则,对相关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及实施细则等予以公示,并报校团委备案;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根据评选细则向全院学生传达团委精神,组织基层团组织民主推荐;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和学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在本院(系)内公示三天,并整理各类上报材料;
评选结束,各院(系)上报各类评优名单及完整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评选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应由基层班团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和候选学生集体名单必须经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二)学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五、奖励办法
把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先进集体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对评选出来的优秀个人和集体颁发奖状或证书,大力宣传、弘扬先进。
六、其他
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一条: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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