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19/08/23  曹敏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校内校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三)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七)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八)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九)酗酒或酒后在校内失控闹事的;

(十)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十一)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 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用气枪、仿真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七)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八)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其它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的(校本部汽车限速20km∕h,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h,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h,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二)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四)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骑平衡车、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升放低空飞行物和孔明灯等;

(二)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它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二)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四)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八)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十)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它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四)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六)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七)其它危害学校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23:00后至次日5:00之前进出校门,拒不遵守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七)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的;

(八)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

第十三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大学保卫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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