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发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在学习、工作、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个人和学生集体,进一步促进学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包括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二章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二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包括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和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具有申请资格的本科生,符合相应的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可参与申请。
第二节 教育奖学金
第四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有六个类别:一是“学业优秀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二是“领导力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社会工作、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骨干;三是“创新创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方面有所创新,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四是“公益爱心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校内外各类志愿、公益爱心、慈善援助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五是“文艺体育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文艺、体育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六是“自强不息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习上进步较快、在生活中励志奋发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几种类别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采取多项兼得的获奖方式。
第六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每学年1000元。其它各类“单项奖”金额为500元。
第七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布如下:
学业优秀奖 |
领导力奖 |
创新创业奖 |
公益爱心奖 |
文艺体育奖 |
自强不息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3% |
5% |
10% |
5% |
5% |
5% |
5% |
5% |
第八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其中大一社区学院学生以专业分流前所修课程为准),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及以上,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必须通过CET-4考试。
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归来后,必须在评奖之前完成成绩换算、认定,和学院其他学生一起排序,进行奖学金申请。
第九条 “单项奖”申请的必备条件。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0,最多允许有2门功课不及格且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条 “单项奖”评奖细则。
单项奖学金的评奖细则由各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校运动队成员、校艺术团成员不参与“文艺体育”单项奖评审,该部分学生的评奖参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文艺体育专特长奖学金评审条例”执行。
第三节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申请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一)经考核批准正式加入“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满一学年以上者;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积极上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加入艺术团时间不满一学年;
(三)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且当学年未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置。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一)获得“校园艺术家”称号的艺术团团员可在当年度申请艺术特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奖项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一等奖;
(三)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二等奖;
其中国家级艺术类比赛指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科教党委、文广局、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第十六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二)艺术团成员以艺术团名义所获奖项不可用于申请教育奖学金中的“文艺体育奖学金”;
(三)除以上提到的国家级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外,对于艺术团成员获得的其它奖项,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共同认定。
第四节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各运动队队员。
第十八条 非体育特长生申请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的,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并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特长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特长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非主力队员;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特长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二)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三)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上海市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上海市比赛团体第一名。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单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除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比赛和省市级体育正式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第二十四条 国际比赛级别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级别。
第五节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所、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初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所、中心)从获得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学生中挑选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将名单和事迹材料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差额评选后产生获奖名单,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的二个月内将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结果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该坚持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本年度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节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上海大学另设有“校长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等其它特殊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三十六条 每年新生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视当年招生情况,另颁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一节 评选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校规校纪,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主动关心集体和学生,并能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及实践能力,并有突出贡献;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当年度奖学金;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十二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一般应该获得当年度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院的各项活动,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大学学生先进集体
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的集体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学术气氛浓厚,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及团支部生活,能够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积极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优先考虑。
第二节 评选办法
第四十四条 校级优秀个人及学生先进集体的总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及学生集体总数按比例核定,各院(系)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推荐评选。
第四十五条 评选时间
每年11月份校团委向各院(系)下发评优通知;其中,由社区学院升入其他学院二年级的学生仍由社区学院在学年末(一般为6月份)统一进行评选。
通知后15天内,各院(系)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评选细则,对相关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及实施细则等予以公示,并报校团委备案;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根据评选细则向全院学生传达精神,组织基层团组织民主推荐;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和学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在本院(系)内公示三天,并整理各类上报材料;
评选结束,各院(系)上报各类评优名单及完整材料。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评选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应由基层班团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和候选学生集体名单必须经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八条 把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先进集体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对评选出来的优秀个人和集体颁发奖状或证书,大力宣传、弘扬先进。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章相关事项,研究生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