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8/12/29  林琳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00元及以上。

(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是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以一个独立单元空间的家具、用具为准)。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先已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及构筑物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继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5.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公共阅览室的统一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供查询、阅览的图书;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7.家具用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家具用具,如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厨卫用具等,办公家具列入此核算。

8.被服装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被服装具,如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9.特种用途动物是指生命周期10年以上、长期保护的不被人为造成死亡的特种动物,如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劳作性动物等。

10.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

11.一经确认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属性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

分管校领导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授权,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与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活动履行综合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归口管理。

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实验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类固定资产;

后勤集团:归口管理动植物、学校行政设备(家具)、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房地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

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

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档案类固定资产;

博物馆:归口管理学校文物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为其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固定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调拨、学校自制自建和市场购买。

第八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部门和校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固定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九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调拨方式解决。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与计划、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申请,结合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存量,会同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及购置方式等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购置规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按规定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列入下一年度学校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购置事宜。

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多家询价的方式选择供货方或承建方。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学校各部门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按规定或经批准可以与校外单位共享、共用的设施,在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范围与用途开放给校外单位共享、共用,并按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

自建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使用规范与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与管理责任制使用与保管各项固定资产,并做到每项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保管都有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员,应当为各项固定资产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检查、维护与保管情况。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与保管部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特点、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维修计划,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维护维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其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维护维修计划的实施事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对外出租、出借,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市教委与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由学校指定或授权委托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前,应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 超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 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

三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或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五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具备经济性;

六 固定资产实物灭失;

七 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市教委与市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市教委与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等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需提前报废的,应进行专项技术鉴定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灭失或非正常毁损,应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涉及索赔、理赔的,应及时办理索赔、理赔事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与清查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实物计量。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价值核算。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将学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目与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各部门履行职能要求、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与计划,结合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存量及学校的财力可能,研究制定各部门、各项目、各类人员的各类固定资产的配置条件与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配置的标准体系。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包括同类别固定资产的实物及价值配置总量和单项固定资产的物理及价值配置标准。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各部门配置的固定资产予以调整或处置:

一 超出配置总量标准的同类固定资产及超过配置标准的单项固定资产;

二 为完成特定职能或任务而配置的固定资产,其特定职能或任务结束或者无须再继续履行的;

三 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

四 根据国家规定及学校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处置的。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与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促进学校存量固定资产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公享共用,优化固定资产资源的配置和发挥固定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与重大修缮项目竣工或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分管校领导或其委托人员牵头,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基建项目与重大修缮项目或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以及按规定应参与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对基建项目、重大修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贵重仪器使用验收,并编制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扣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按规定或行业惯例扣减相应费用;质保期满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余额。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与使用规范要求,对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使用、维护与保管手册,并对具体使用、维护与保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国家规定应持证使用、维护与保管特定固定资产的,有关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巡查机制,对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维护保管及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与处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的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及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与评价考核。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用途、特点及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各项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录入或导入到信息系统中。

第四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兼容,并能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传输与共享。

第四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信息数据,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定期就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构成、变动、结存、使用等情况编制固定资产分析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将各部门报送的固定资产信息录入或导入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定期就学校固定资产的构成、变动、结存、使用等情况以及绩效分析与评价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国家的规定,编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以及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情况,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或违规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私分、截留与挪用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与固定资产使用收益的,学校收缴其不当得利;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的,学校按规定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及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一条:上大内〔2019〕57号-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工作用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上大制〔2018〕31号-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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