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创建时间:  2020/09/18  龚美琼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 4 月、7 月、9 月和 12 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 28 学分、理工科不超过 32 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 1.5;

6.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7.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 1.5 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执行,在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下一条:上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