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 4 月、7 月、9 月和 12 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 28 学分、理工科不超过 32 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 1.5;
6.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7.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 1.5 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执行,在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