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地位,带动商用飞机制造业技术发展,围绕科技发展规划及项目研制需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项目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范围
2014年度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项目重点资助商用飞机制造领域的精确化结构件制造技术、数字化装配技术、集成化测试技术及先进复合材料制造技术等共性核心前沿技术。
二、项目要求
对行业技术发展意义重大、创新和创造性显著、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或具有明显工程化、产业化前景的课题。
(1) 具有明显工程化应用背景的示范项目。
(2) 满足飞机制造技术发展的基础创新研究,能够引导行业技术发展的潜在技术创新,并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项目。
三、研究期限
项目研究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资助金额
单项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五、提交方式
1.凡符合《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在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项目建议表》(详见附件2)。
2.本年度创新基金项目建议表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5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言午
电子邮件:xuyanwu@comac.cc
电 话:021-61383321,61383344
传 真:021-61383335
衷心感谢对"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的帮助和支持。
附件:1.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 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项目建
议表
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28日
(注: 有意建议者请将建议书于11月22日前发至学校科技处JLshen@staff.shu.edu.cn,联系人:沈金林 电话:56338149)
附件1
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托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其发展目标是:培养优秀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开发先进的工程适用技术,把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商用飞机制造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条 为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和科技工作者与本中心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特设立"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三条 创新基金以创新基金课题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开放。
第四条 创新基金经费来源于中心依托单位。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范围:围绕"对商用飞机制造发展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重点资助对行业技术发展意义重大、创新和创造性显著、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或具有明显工程化、产业化前景的课题。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六条 创新基金资助对象:国内外从事商用飞机制造技术研究开发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由中心直接聘请的客座专家(或访问学者)。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精干的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暂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申请者须由档案托管部门提供学历、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创新基金课题,应符合中心研究方向以及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对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工程化和产业化前景明显、国际合作研究课题以及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可予优先资助。
第九条 创新基金课题资助经费为10—30万元/项,研究期限1-2年。
第十条 申请者同一个年度内只能向本中心申请1项创新基金课题,且在本中心获得资助的前一个创新基金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申请新的创新基金课题。同一申请者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先后在本中心承担创新基金课题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动态,中心结合研究方向适时在http://www.comac.cc上发布《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或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者根据《创新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填写《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五份及课题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按时寄送本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本文件发送至电子信箱:gczx@comac.cc。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本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并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创新基金课题预算表是今后报销各类支出的依据,务必根据课题情况认真填报。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设计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分析费、论证费等。
2.专用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或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德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4.外协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5.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固定资产使用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费用。
7.工资及劳务费:研制单位从研制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8.差旅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9.会议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10.事务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11.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管理费: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按不超过研制成本的8%记列。
第四章 课题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课题评审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中心主任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中心科研管理部负责申请课题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课题与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不符;
3.申请课题的主体内容明显与中心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不符;
4.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撰写不符合规定或包含虚假信息;
5.申请经费超出中心创新基金资助范围;
6.申请者以往承担的中心创新基金课题诚信较差。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申请课题经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专家3-5人组成。评审方式一般采取会议方式,特殊情况可以函审或网评方式进行(对于函审或网评,3人专家组中有2人同意、5人专家组中有4人同意,则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审批:申请课题通过专家评审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立项,并正式接受获资助者为中心客座研究人员。审批结果将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写完成课题研究大纲,并与中心签订《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课题合同书》,报中心核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创新基金课题立项后的过程管理由中心科研管理部负责。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向中心创新基金课题托管部门提交《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课题执行情况表》(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中心有权适时检查课题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开展较差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课题承担者若要延长研究期限,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心创新基金课题经费委托依托单位中国商飞总装制造中心财务部管理,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经费支付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应保证中心资助课题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专款专用,挪用经费或课题执行不力者,中心视情况有权暂缓拨付、停止拨付、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应在1-3个月内结题。课题完成或终止时,须向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课题研究报告或终止报告;
2.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试验数据、应用证明等;
3.课题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获奖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中心将对课题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批次基金课题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在研的创新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成果归属及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获中心资助的创新基金课题其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成果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等)应在《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课题合同书》中予以明确约定。研究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金课题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课题承担人或承担单位应事先明确成果及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并在与中心签订的合同书中作出明确界定。
1.课题涉及承担人或承担单位已有成果;
2.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购入第三方技术;
3.课题实施过程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委托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需由中心署名的,中心正式署名为:
中文名称: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200436;英文名称: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Commercial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mmercial Aircraft Corporation of China,Ltd,Shanghai 200436。
第二十九条 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获中心资助的创新基金课题其研究成果报告、利用成果发表的专著和论文、利用成果开展的学术交流,均应在脚注中标明: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编号:×××)资助,英文表述为:Fund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Commercial Aircraft Manufacturing,(The project No. is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用飞机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