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创建时间:  2016/09/01  王镇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2011年度上海大学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风气,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急功近利、损人利己、沽名钓誉和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上海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人员及上海大学各种类型的学生亦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在上海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二)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与本人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史、学术背景、他人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与知识产权。

(三)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发表学术成果时,实事求是地陈述本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详细注释所引证的他人观点、数据、公式和程序。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需做出说明。引用本人的研究成果也应加以注明。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并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参与者共同约定的顺序署名,并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进修或客座研究人员利用上海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上海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负主要责任。

(六)在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无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慎重对待媒体宣传。对于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与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九)提倡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捏造事实。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在研究成果中伪造注释。

(五)虚假填报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它用于反映本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在本人未参加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奖励、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等)中署名。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七)一稿多投或未经注明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列入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范畴。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大学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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