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手册(研究生)

创建时间:  2022/10/17  戎艳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简介

使命

培养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栋梁。

愿景

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建校历史

1922年10月23日成立的上海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正规大学,校长为于右任,教务长为瞿秋白。这是一所被誉为“文有上大,武有黄埔”“北有五四时期的北大,南有五卅时期的上大”的革命学校,1927年被国民党当局强行关闭。

198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复旦大学分校、上海外国语学院分校、华东师范大学仪表电子分校、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校、上海市美术学校的基础上复办上海大学(简称原上海大学)。

1994年5月,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上海大学(成立于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上海大学的广大师生立志继承与发扬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钱伟长教授于1983年出任上海工业大学校长,1994年至2010年担任上海大学校长,他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人才培养

上海大学是教育部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中宣部、教育部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钱伟长学院是国家高等教育改革首批17个试点学院之一,是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2019年上海大学被教育部列为“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建设试点高校;2020年被列为上海高校“三全育人”示范高校试点单位;2021年被评为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

学校建立了以学分制、选课制、短学期制、全程导师制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上海大学毕业生素以“知识面宽广、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而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2009年学校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2016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2018-2019年、2020-2021年分别获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孵化基地。

师资队伍

上海大学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初步形成了层次更为清晰、结构更趋合理、具有国际化程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并已在多数学科领域中形成了若干有特色、有影响、有潜力的学科团队。现有专任教师3419人,其中教授774人、副教授106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562人。现有全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双聘院士13人,中科院外籍院士1人,海外院士19人;国家级中青年领军人才89人,国家级青年人才42人,艺术类人才10人,省部级中青年领军人才221人,省部级青年人才120人。

科学研究

上海大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国际三大检索(SCI、EI、CPCI-S)收录的学术论文数分别位于全国高校46、43、31位。2021年,7人入选“全球高被引科学家”。学校新组建以来,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5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54项(其中一等奖3项),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1项,获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共计178项(其中一等奖共计38项),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共计16项(其中一等奖1项),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共计41项。

办学条件

上海大学校园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形成了以校本部为“一体”、延长校区和嘉定校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的校园格局,另有新闸路校区占地6733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7.9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411.6万余册,订购纸质报刊1431种,订购电子文献数据库76个,含电子刊5.1万余种,电子书752万余种。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基础,构建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了较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

基地中心

1个科技部与上海市共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1个科技部与上海市共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个教育部国际联合实验室

3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创新引智基地

3个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个教育部批准备案建设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1个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1个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

2个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

8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4个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个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2个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3个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

2个上海市高校E-研究院

1个上海高校智库建设项目

1个上海高校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

2个上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3个上海高校重点实验室

1个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1个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以上数据截至2021年12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高等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 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上大制〔201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道德品质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 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校荣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本科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本科生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按照《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登录http://zyinfo.shu.edu.cn/login.aspx 查询)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 4—5 年,硕士研究生为 2—3 年,博士研究生为 3—4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年),特殊情况可延至 8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 2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 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通知其家属代为办理。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进行学生住宿管理。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 个月;记过,9 个月;留校察看,12 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 15 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提质增效,加快国际化发展战略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前提下,学习和掌握认知、适应、包容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以及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统筹管理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国际学生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武装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职能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七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参照中国学生的培养模式,负责落实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教务及日常管理的各项事宜,并实行各项业务由归口领导负责制度,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系、中心)及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与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国际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各学院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征求各接受学院(系、中心)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中心)负责提供与招生简章相关的信息,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并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系、中心)应通过自身渠道,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学院(系、中心)与海外签署的接收国际学生协议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必须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系、中心),根据我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我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经入学资格审查和考核后,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并提供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拟转出我校的国际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将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对于拟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审核转出学校提供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情况,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我校入学标准、是否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接收学院(系、中心)是否具有相应的培养能力。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文件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等文件。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教学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系、中心)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学历教育学生根据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关制度,各学院(系、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在中国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计划,由各接收学院(系、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公共课程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开设或减免。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学院(系、中心)及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可提供一定的补习条件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使用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可向答辩单位申请使用外国语言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历教育学生,由接收院系进行毕业审核,由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学籍注册、学历证书发放以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国际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制度和信息。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教学、管理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设施和资源。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校医院、心理辅导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国际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并为国际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学校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校内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变更住址,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及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指导。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辅导员要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和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各种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团委批准,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以吸收国际学生参加,国际学生可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举办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涉及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国际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严格执行国际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并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勤不合格的学生做出相应处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协同各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负责收集、保存国际学生从入校、在校到离校全过程产生的涉及招生、学籍管理、学位及毕业生等各阶段的重要文件,并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向档案馆归档。档案馆依据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提供成绩、学历、学位等档案利用服务。具体工作参照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国际学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国际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国际学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参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给予妥善处理。各学院(系、中心)应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及保卫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维护国际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国际学生享有监督权和申诉权,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国际学生举报、投诉、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处理国际学生的举报、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外联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协调全校国际学生校友工作,各学院(系、中心)负责开展针对本学院(系、中心)国际毕业生的校友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经费的使用及发放,制定相关奖学金管理规定,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承担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各学院(系、中心)应当优先接收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项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资格进行评审,对获得各项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在校学习的学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实施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下,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三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招收。

第四十四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或随团领队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在校期间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包含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上大内〔2009〕1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校内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上大内〔202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招生管理工作,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令,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事务。各院(系、所、中心)及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应与国际教育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所属各院(系、所、中心)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

第四条 凡经学校获准实施的境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作办学项目,接收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六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和进修生,其中进修生根据项目不同分为语言进修生(简称语言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团组学生。

(一)本科生:来学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4—5年;

(二)硕士研究生:来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2—3年;

(三)博士研究生:来学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3—4年;

(四)预科生:来学校攻读本科或研究生预科项目的国际学生,学习时间为1学期或1学年;

(五)进修生:来学校进修课程的国际学生,其中:

1.语言进修生:来学校进修汉语培训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2.普通进修生:来学校进修本科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3.高级进修生:来学校进修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4.短期团组学生:来学校进行以文化体验、交流学习、参观考察等形式为主,学习时间为4周以内的国际学生。

第三章 入学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院及有关院(系、所、中心),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学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习能力、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一)学历背景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最低学历要求:

1.学习本科专业者,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3.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4.以预科生和进修生身份学习者,可参照相应的项目要求。

(二)学习能力

申请学校的国际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包含学术能力和非学术能力。其中,学术能力包含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由各院系针对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学术能力要求;非学术能力包含个人能力、个人品格等。

(三)语言能力

1.申请人申请中文授课专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应不低于教育部要求的标准。以下情况可免于提供HSK成绩:

A.汉语为母语或常用语;

B.用汉语完整学习过学历项目,并获得证书;

C.在我国境内具有预科教育资质的高校参加过汉语预科项目且成绩合格。

2.申请人申请英语授课专业,英语水平须满足以下任一条:

A.英文为母语或其所在国官方语言;

B.雅思(A)成绩6.0分以上(含)或托福成绩80分以上(含)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英语水平考试达到相当分数;

C.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获得过学历证书。

3.语言水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不断提高。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四)身份资格

1.国籍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须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学校学习,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1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年龄要求

A.一般为18—55周岁;

B.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或随团领队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在校期间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政府奖学金项目对申请人有年龄限制,具体要求参见各奖学金申请指南。

(五)经济能力

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审核申请人经济能力,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充分保障其在华学习和生活的经济保证证明。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制定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与每年年底会同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及各院(系、所、中心)制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国际非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征求各院(系、所、中心)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五章 招生信息发布与宣传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各院(系、所、中心)审核、汇总并编印国际学生招生专业目录。各院(系、所、中心)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各院(系、所、中心)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的专业,培养方案须通过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与海外合作机构合作的国际学生培养项目,须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项目须制定详细的项目书,包含:学院基本概况、教育类型、教学安排、招生程序与录取要求(如招生计划、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要求、录取日程等)、财务规定与政策、咨询联系方式等。同时,合作协议须报国际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公布招生简章,信息包含:学校基本概况、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授予学位、学制等)、招生程序与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要求、录取日程等)、财务规定与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等。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各院(系、所、中心)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外对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学校学习、进修。

第六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接收办法为申请-考核审核制。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接收国际学生申请材料,组织院(系、所、中心)进行录取考核审核工作。

(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入学考核办法

申请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简章中要求的申请资料。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在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后,会同院(系、所、中心)对申请者的学术能力进行考核审核。

(二)本科生入学考核办法

申请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简章所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参加在线考试或考点考试。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和材料。

(三)非学历生入学考核办法

申请人或各院(系、所、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向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简章要求的申请资料。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和材料。

第七章 录取程序与规则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入学标准的审查结果,确认接收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完成录取工作,发放录取材料。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

第八章 录取信息校内流转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两周前将新生录取信息(含学号信息)发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完成新生信息入库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系统(财务处、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按需读取相关信息,完成新生信息校内流转工作。

第九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上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学习类签证(X字签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申请材料原件等到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院(系、所、中心)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超过报到时间2周未报到者,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须在3个月内,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报到名单报备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院(系、所、中心)。

第十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名单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不交纳学费者;

(三)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且不适宜在华学习者。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者。

(六)其他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在华学习者。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新生(持X字签证)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章 奖学金生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承担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培养任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制定《上海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上大内201866号)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依据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十一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核算、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与住宿相关的收费项目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一起制订。收费标准经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发布,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经费办法,将经费来源分为:

(一)中国各级政府或校奖学金

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等。

(二)校际交流

根据校(院)际交流协议条款执行。

(三)个人自费

除中国各级政府或校奖学金、校际交流作为经费来源外,其余为个人自费,包含个人、外国政府或机构资助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人,不弄虚作假。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二)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四)考试作弊;

(五)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六)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七)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二)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三)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七)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八)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九)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包括诚信教育体系、诚信过程管理体系、诚信失范防范体系、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第八条 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学校结合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会、学生首日教育、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校园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多层次良性互动,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诚信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学校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二)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诚信守则(试行)

自强不息 诚信为本

胸怀家国 毋忘重任

严谨治学 刻苦求真

学以致用 创意撰文

试场自律 赛场自尊

陈述客观 借贷审慎

尊师爱校 同窗情深

勤于修业 工于修身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试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无证件者、迟到2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安排考生按座位表就坐,并宣读考场规则。

第三条 考生在开考前应主动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以及通信工具、电子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和必要的文具用品。

第五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如提前交卷,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除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

第六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

第七条 未经许可,考生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卷)册。

第八条 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卷)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九条 如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保留作弊证据、主动向教务部陈述考生作弊情况,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切实维持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一般为120分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宣布该卷无效,课程成绩计零分。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上大研〔2019〕12号)(2020年第1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注册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注册学籍。

二、寒暑假结束后,研究生应登陆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并在开学后3天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副卡,到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校外实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暂缓返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3天内(含)向导师和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原因,并获得导师和基层培养单位的同意及批准。研究生返校后3天(含)内,到基层培养单位补办注册手续。

四、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开学注册3天后,须将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开学后无故逾期2周以上不返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六、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大学研究生注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8月16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8号

为了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原则上,研究生入学后不得随意变更导师。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变更导师:

(一)原导师退休、调离;

(二)原导师因故不再具备指导资格和能力;

(三)原导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四)原导师科研经费不足以支持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

(五)因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

(六)原导师认为不适宜继续指导,建议其另寻导师;

(七)原导师出国一年及以上,且不能有效履行指导职责;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条 转导师办理流程:

(一) 研究生向原导师及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经原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转入导师签署意见;

(三)学院将签署好意见的转导师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申请变更后的导师必须具有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并被列入当年招生计划中。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所涉及的学生培养费用、配套经费等问题,由学生、转出导师和接收导师三方提前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申请转导师不成功,原导师不再接收的研究生,学校将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如导师和学生双方在转导师过程中出现争执,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裁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8月16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因出国交流、联合培养、参军入伍、西部支教、汉语教师志愿者等原因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2个月的;

3.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4.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5周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并提交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研究生因病休学,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因事休学,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家庭特殊情况休学,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休学或保留学籍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提前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程序如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复学材料,因病休学的,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复学证明;

2.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复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程序如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退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因受处理处分被予以退学,由学校按相应退学程序处理,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 研究生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超过3个月不在校内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8月16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结业及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

上大研〔201914 2021 年第 2 次修订)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考核等必修环节,基本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本人申请、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硕士研究生结业 1 年内、博士研究生生结业 2 年内,可根据《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申请并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如申请学位,则按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学籍,须办理手续离校。

四、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根据《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等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第 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和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如下。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不符合入学资格的,不予注册。新生资格复查工作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期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在开学后 3 天内到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履行手续超过 2 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国际研究生辅导员须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批准而擅自逾期到校的研究生名单 上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三条 请假与考勤

国际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按照《国际学生请假与考勤实施细则》办理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勤或旷课的,按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无故缺勤超过 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条 学籍变动

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依次审核后,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单位的批准同意。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经学校批准,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行。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2020 年 8 月修订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请假与考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学历生学籍管理,规范国际学历生请假制度,依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国际学历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请假及考勤相关工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且须同时获得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奖学金生的考勤记录须由国际学生辅导员按时上报给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对奖学金生的日常考核依据。

二、报到和注册请假、准假、销假

新录取的学历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超过《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期限仍未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在校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学期开学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无故缺勤处理。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接收新录取学历生的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并在学生按期办理报到手续后自动销假。所属辅导员负责接收在校生学期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

三、学期中请假、准假、销假

学历生在学期中不能参加课程学习、首日教育、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或在无教学环节安排的论文写作期间离校,须提前填写《国际学生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能缺勤或离校,并在请假期限内完成销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或离校的,按照旷课或无故缺勤处理。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请假,应先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所属辅导员,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补办请假手续。除学术请假外,国际本科生每学期请假超过4周的,国际研究生每学期请假超过5周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辅导员负责接收在校生学期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并督促学生按期办理销假手续。本科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涉及到的课程须向任课老师请假。研究生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导师批准,送所在学院或系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以上、5天(含)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或系教务办公室批准。请假5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或系批准,报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再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校生应在请假期限内到所属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的,视为无故缺勤。

四、请假类别

根据请假事由类别,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和学术请假等四类,按照不同请假类别,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及遵守相关规定:

1.学生申请病假,须在提交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新录取学历生申请报到和注册请假应提供所在国当地医院的证明。

2.学生申请事假,必须在《国际学生请假审批表》中陈述原因。

3.学生因学校或导师非学术性工作安排需要请公假的,由工作安排单位或老师出具相关证明。

4.学生申请学术请假,即因课题调研、论文写作、专业实践、参加学术会议

其他学术原因离校的,应同时提交经指导老师批准的学习计划或参会计划。学术请假期限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因学术需要请假超过一个学期的,可在请假期限到期前再次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学生在请假或离校报备期间,自行承担超出请假事由或离校报备事项之外行为的后果。

2.学生不得以虚假事由请假,一旦发现离校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无故缺勤处理。

3.学生在请假离校期间发生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学校将通知相关公安机关和出入境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

4.奖学金生请假期间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上海大学各类奖学金管理规定》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大国际教育学院,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我校国际学历生转学及转专业工作流程,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42号)和《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要求,依据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学生提供转学及转专业的机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转学至外单位

本校国际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取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专业学院和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取消其学籍、注销签证,并报送相关部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

第四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需满足学校当年招生录取要求,提交招生所需的申请材料;

(三)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须取得学校导师接收同意函;

(四)需提供转出学校加盖公章的转学证明、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单位转校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国际学生招生系统中在线提交申请。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审核转学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名单报备专业学院(系、中心)和相关部门。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参照学校中国学生执行。

第五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除下列情形之外的学历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本科国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不能申请转专业;距毕业不足一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别困难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充分了解、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

第七条 转专业要求

(一)转专业为申请审核制,各专业学院可自行制定专业标准,并提前报备国际教育学院,在转专业工作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二)申请人应符合转入学院及专业的学能要求和绩点要求,HSK水平应比入学时的HSK成绩要求高一个等级(汉语授课和英语授课语言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语言能力说明);申请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成绩水平、学习能力和本学院招生规模,决定是否同意接收;

(三)本科生应在春季学期第二周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秋季学期选课。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当天经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和转学者,须经本国驻华使馆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后由学生所在院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情况酌情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和转学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转专业发生学制变化的,需获得使领馆同意;

(五)申请人在辅导员初审合格后须交转专业报名费,如最终未获准转入新专业,报名费不予退还。在学期间转专业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国际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第八条转专业流程

(一)本科生

(1)学生在申请时间窗口递交转专业申请;国际学生辅导员参照转专业条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语言能力证明和在学期间成绩证明等);转出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送转入学院审批;

(2)审批流程完成、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国际部发文,抄送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改学籍信息;转专业办理流程应在四周内完成,所有申请和审批文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籍归档;

(3)申请人在转专业获准后到转入院系注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各院系指导转入国际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院系认定、教务部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二)研究生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当天经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根据招生流程重新办理录取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 [2015]18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业证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上述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补发的学业证明书。

第二章 颁发标准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本科生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2年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当年度学校毕业要求、答辩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证书内容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按国家要求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肄业证书、肄业证明书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内容按国家规定填写。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答辩通过日期,本科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证书打印日期;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批准日期;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章 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明书的在线标注。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五章 证书撤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上大研〔201915 号)(2021 年第 2 次修订)

 

研究生教学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教学的协调管理。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学院”)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具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管理、教务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教师管理、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等。

第三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思想政治素质、学术创新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学术道德规范、人文关怀等方面给予研究生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具体职责参见《上海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9112 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招生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六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 1 2 年研究生院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院提出工作计划,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八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等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鼓励合作开发课程,支持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全英文课程,支持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创新创业、学术规范与写作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新开设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审定,杜绝因人设课。

课程教材的选取严格遵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导师指导下跨专业选取不多于 2 门非本专业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三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内容简介,课程大纲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对课程及时调整,连续 3 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取消。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开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文献阅读研讨课是上海大学独具特色的、创新型的课程,开设该类课程要求小班化教学,课程选课人数原则上应不超过 10 人:

1. 每门课程要求有一定的文献量,所选择的文献应包含经典文献和学科前沿文献,且前沿性的文献资料应占有相当的比例。

2. 任课教师应积极更新学生研读的文献资料,更新率每年不低于 25%,并做好更新记录。更新文献应以近 3 年的为主。

3. 开设文献阅读研讨课需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任课老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顶级学术论文作者进课堂、国际会议特邀报告人进课堂、知名企业经典案例进课堂以及经典实验、前沿研究实验进课堂等“四进” 课程建设,提升课程内涵。

第三章 培养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应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应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志向,重视全面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培养计划制定后需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所在学院备案执行。

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完成制订,并在网上提交经导师同意的培养计划,此时尚未确定导师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其完成制订。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学习,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能变更:

1. 因开课单位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开课不能开或者取消该课程的;

2. 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及时完成课程学习而原来的学科培养方案修订后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必须变更的;

3. 因转专业等原因培养计划需要重新制定的;

4. 根据研究需要确需增选其他课程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变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课程增退选操作,未通过课程变更的需按原计划进行学习。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公共课课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公共课上课时间、地点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任课教师的,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课课程安排由学院负责。专业课课程及涉及线上教学的课程,一般应与原课程安排的时间一致。如临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的,需征得课程班级所有研究生同意后报备院(系),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调停课申请,院系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应尽快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做好考场座次表等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每个考场至少要有 2 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系主任要在考前 10 天内对准备工作做一次认真的动员和检查,其中包括组织审核、严格试卷管理,以及对研究生和教师进行严肃考试纪律和规范考试工作的教育。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主管院长要对公共课程考试的试题质量、试卷管理、考务工作负责,加强检查和管理。考试期间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应加强管理,认真安排监考工作,强调监考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学院、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考试,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给予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课程论文等,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决定。考核要严肃认真,既要反映研究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公共课以及部分专业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 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为了妥善保管和保存考核记录,试卷应采用统一格式。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须采用全校统一的试卷格式,具体格式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中下载;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的,撰写格式应参照公开发表论文的样式。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除采用百分制外, 还可采用“通过”“不通过”。申请学位时,要求应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以上,其中允许两门应修课程低于 75 分(不低于 60 分)。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或“不通过”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成绩标记为“缓考”,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有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旷1 学时计算。一学期旷课 1/3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按“0分或“不通过”计。一学期请假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此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生需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但低于 75 分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 1 周内申请。原成绩与重修成绩均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成绩按最后一次修读的成绩计。

未在培养计划中出现的课程不计入总学分,平均成绩为计入总学分的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第三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及免修课程的认定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负责上海大学研究生院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成绩单接收、归档及试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 任课老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后 1 周内将学生成绩单打印并签字后上传至上海大学研究生院管理系统,签字后的成绩单原件连同试卷交学院留存。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涂改无效,如有涂改一律退回重新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课程表为依据,没有排课的课程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网上查询本人成绩,对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者,应及时向课程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开课学院在下学期课程结束前将复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联系工作和出国(需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学院提供。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学院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公共课试卷由课程承担学院保存,专业课由各学院保存,所有试卷在学生毕业后保存 3 年以上。学院、公共课教研室在保存试卷时应检查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中下列文件是否齐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签名后的成绩单、试卷。有条件的学院应尽量进行装订。

第七章 任课教师职责

第四十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教学过程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做到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宗教睦和、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教学活动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教学活动中严禁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鼓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如因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正常授课的,须按学校要求申请临时调课,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告知学生。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对于失职、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教师, 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上海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责任规范》等文件规定。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学院应积极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对优秀教学典型进行经验推广。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 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泄露考试内容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将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组织研究生课程的评教工作。抽查、评估、评教的结果将反馈给有关学院(系)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上海大学制定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文件精神,同时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学科在制定硕士及博士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应遵从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学科介绍和学位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结合各学科实际和特点予以凝练。

二、培养目标

国际研究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

1.国际研究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2.国际研究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3.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4.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5.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各学科应提出具体的培养目标,对本学科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在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学习年限

1.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2.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四、主要研究方向

1.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设置的,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列出我校当年招生的所有二级学科名称。

2.培养方案按二级学科设置的,其主要研究方向需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目标,列出35个富有活力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和优势,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条件设立。为了使研究生毕业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研究方向不要过窄,提倡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以发展前沿学科和新兴学科。

五、语言要求

1.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2.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课(共7学分):国际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类课程;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体育课根据中国学生要求执行。

2.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硕士、博士培养要求执行。

3.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程,所设课程应能反映本专业基础理论及学科前沿知识和发展动态。

4.创新创业课:硕士、博士均不低于2学分。

5.学术规范与写作课:硕士、博士均不低于2学分。

6.学术研讨课:学术学位研究生必修,其中学术硕士2学分、学术博士3学分。

7.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8.跨院系、专业选修课程: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其他学院课程;经导师、学院允许,如选修课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计入总学分;如选修课程不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不计入总学分,但如实记录成绩。

9实习实践: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修,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10.补修课程:

1)凡跨学科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2门(含)以上本专业本科专业课程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2)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应至少补修3门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3)补修课程须纳入该研究生培养计划,只记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七、培养计划制定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学科当年度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在入学后1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输入培养计划,同时,打印的纸质版培养计划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留存备案。

为保证博士生论文工作质量,博士生课程学习要求在第一学年内结束。

八、中期考核与分流

各学科应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上大研〔20198号)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国际研究生课程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九、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1.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为申请硕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也是评判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依据。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5号)。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7号)。

3.博士生应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在科研实践中增长才干,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能力。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4号)。

4.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的国际研究生,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5.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按《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及《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为了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达到《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相关要求。

十、培养方式

国际研究生培养方式与中国学生一致,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5号)及《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4号)。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2413


 

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提高国际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1.对华友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博士研究生要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培养管理

(一)学制

1.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2.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

3.国际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或提前毕业。

(二)培养方案

1.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制定,学制应与中国研究生相同。鼓励和支持学院制定专门针对国际研究生的全英文授课培养方案,以体现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特点。

2.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鼓励全英文课程的开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

3.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4.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与中国研究生相同。

(三)培养计划

1.国际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与留学研究生一起讨论制定,经院系审查通过后在各院系备案。

2.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学习,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课程不能变更:

(1)因开课单位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开课不能开或者取消该课程的;

(2)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及时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而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中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必须变更的;

(3)因转专业等原因培养计划需要重新制定的;

(4)根据研究需要确需增选其他课程的。

3.国际研究生申请课程变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头两周内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学院审核;超过 2 周未审核通过的,研究生院不再受理。未通过课程变更的需按原计划进行学习。

(四)课程管理

1.国际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类课程。

2.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专业的国际研究生免修。

3.际研究生可免修英语类课程,所缺学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选修其他课程填补。

4.国际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及免修课程的认定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5.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及每学期公共课及专业课课程表上课,课程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

6.学院应为国际研究生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保证留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成绩管理

1. 国际研究生课程考试及成绩评定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申请学位时,要求应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分(含)以上,其中允许两门应修课程低于 75 分(不低于 60 分)。

2.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 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或“不通过”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成绩标记为“缓考”,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有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3. 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旷课 1 时计算。一学期旷课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按“0”分或“不通过”计。一学期请假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此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生需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4. 学习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但低于 75 分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原成绩与重修成绩均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成绩按最后一次修读的成绩计。

未在培养计划中出现的课程不计入总学分,平均成绩为计入总学分的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六)实践环节

国际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应当按照培养计划严格执行,但在选择实践地点时,各培养单位和国际研究生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论文答辩

国际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学位论文根据学科要求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答辩申请和程序参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与学位要求

1.国际研究生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课程修读,成绩合格;同时,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研究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或HSK5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研究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或HSK3级水平,准予毕业。

2.申请学位者,在学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3.国际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 2019 级国际研究生起执行,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8 月修订

2020 8 月修订

2021 7 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公共体育管理规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体育素养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公共体育课旨在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促进学生养成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成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校将体育纳入研究生教育公共课程体系。公共体育课为研究生必修课,课程为1学分,共20学时。

第三条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修完。在研究生阶段修读过体育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国际留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线下体育课或线上体育课。

第四条 公共体育课在宝山、嘉定、延长三个校区同步开设,研究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各校区间自由选择。

第五条 研究生可每学期第一周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体育项目(教学班),教学班人数按照项目特点设置容量上限,先选先得,选满为止。

第六条  如对已选择的体育项目(教学班)不适宜,可进行退改选,并在该学期第二周周日前完成。经退改选确定后的体育项目(教学班),不得更改。

第七条 因伤残或患基础性慢性病、不适宜剧烈运动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周日前通过学校PIM流程管理系统提交三级医院的医疗证明(原件扫描件)、病历记录(原件扫描件)等材料,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

第八条 研究生体育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评分制,成绩合格者可获得1学分,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体育课堂常规,缺课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故无法完成课程考试,或在课程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

2021618

20227月第二次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上海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上大内〔2015〕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创新创业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业竞赛和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各类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创新实践

1.创新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创新竞赛,以及由学校等组织的各类创新竞赛。

2.科学研究: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等。

3.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二)创业实践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活动: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三)由学校认可的其它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创业记载与认定

第五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载研究生创新创业的经历与成果。

1.创新创业档案依托创新创业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创新创业管理平台实现包括提交信息、评审、展示、统计、指导、存档为一体的管理功能。

2.学校创新创业档案目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培养单位可通过创新创业管理平台提交创新创业范围目录,经审核后进入学校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目录范围。学校将根据目录范围对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予以认定。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组织创新创业的认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中提交个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研究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提交的创新创业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四章 创新创业积分累计与学分转换

第九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创新创业积分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转换为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由研究生在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中申请,研究生院予以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7月


附表1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认定标准

一、创新实践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1

创新

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12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3人以内计满分,超过3人以该分值乘以3后按人均分配

国家级二等奖

10

国家级三等奖

8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8

省级二等奖

6

省级三等奖

3

校级一等奖

3

校级二、三等奖

1

2

科研

成果

SCI期刊二区及以上、

权威刊物、SSCI、A&HCI、CSSCI

8-12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

一般应为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其他SCI、EI、专著

4-6

ISTP、CSCD等核心期刊刊物

3

科技

奖励

省部级

6

以专利证书、证明等为准

厅局级

3

3

知识

产权

取得发明专利

6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3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二、创业实践

序号

名称

标准

分值

认定标准及部门

1

创业竞赛

国家级

8-12

凭获奖证书认定,可参照学科竞赛

省级

6-8

校级

1-3

2

创业项目

国家级

8-12

团队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以下依次减少1分。

省级

6-8

校级

1-3

创业实践项目

取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6-12

3

自主创业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6-12

需提供企业3个月企业流水;需法人代表、企业创始人或团队主要合伙人

自主创业的认定依据《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课的暂行规定

由钱伟长校长提议,我校研究生首创实行“学术研讨课”这一具有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特点的专业课程,经一段时间的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效果。经过听取学院、导师和部分研究生的意见,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学术研讨课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术研讨课的要求和考核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学术研讨课性质、内容及学分

学术研讨课是面向学术型研究生开设的必修课程,分为学院按一级学科或跨学科组织的学术研讨课和以专业为主组织的小型学术研讨课两种,研究生参加学院一级或跨学科的学术研讨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阔思路、扩大知识面,参加小型学术研讨课则有利于深入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研究,确保论文质量。

学术研讨课内容可有:

1.研究生论文报告(含论文预答辩);

2.研究生论文阶段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3.专家报告(含导师学术报告);

4.研究生学术节期间的学术报告。

学术研讨课总学分硕士生为 2 学分,博士生为 3 学分。

二、学术研讨课的组织形式及导师资格审定

学术研讨课以专业、系或学院为单位,原则上以 25 人以上为一个基准班。对研究生人数较少并学科相近的系或专业,可联合举办学术研讨课。学术研讨课的指导教师以教授、副教授等研究生导师担任(有条件的可聘请博士生导师)。

学术研讨课提倡聘请校内外专家主讲,课程内容可通过做报告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授与学科有关的新信息新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能够使研究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了解所在学科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开阔学术视野,培养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和科研能力。

三、研讨课考核办法

每位学术型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需参加 30 次学术研讨课,其中学院按一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学术研讨课 15 次以上,学生至少需作一次以上学术报告。研究生应及时将参与的学术研讨课按照要求如实录入研究生信息平台(不得少于 30 次)。学术研讨课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必备条件。

四、学术研讨课的管理办法

1.学术研讨课指导教师:

负责安排每周一次的学术研讨课,并提前将拟开展的学术研讨课信息在研究生信息平台发布;

2.学术研讨课原则上每次为2小时(其中1小时为报告时间,1小时为讨论时间),指导教师要认真考核每位学生的参与情况,客观地给予评定成绩。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6 7 月修订

2020 8 月修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6] 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增强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育合作,推动研究生在线开放课程和平台建设,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赴境内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参加在线开放课程学习以及免修课程等的学分认定。

第二章 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

第三条 校外学习课程是指研究生在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外学习所修课程及经学校批准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所在的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与学时不低于我校同类课程要求。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

第五条 赴校外学习课程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六条 凡赴校外学习前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其在校外学习的课程不予认定。未经导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未经院(系)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三章 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校支持各院(系)建设和引进优质在线研究生开放课程,研究生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引进程序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与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在线开放课程并结合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需求,将符合教学质量要求的国内外主流平台推广的在线开放课程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选修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记载成绩和认定学分,研究生选修未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免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原则上应按照入学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但入学前3年内已修习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因退学等学籍变动等原因中止学业后5年内重新入学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在原单位已经修读合格并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并认定学分。申请免修课程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免修单》并提供原考试成绩单,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学分认定原则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的 50%;学校或培养方案中明确不允许校外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评分制度,则转化为我校对应的百分制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各院(系)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成绩转化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获得学分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如实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审批和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于每学期前两周集中受理、审核各院(系)的学分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研究生院负责记录,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或导师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认定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7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工作,将“以人为本”“实践育人”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的各种校外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院应对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防范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听谣传谣,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职责。

第四条 参与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各自学院的管理细则。

二、研究生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须阅读《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知》,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习实践实践申请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根据校外实践活动内容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备案。多次到校外实践者需本人重新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应及时汇总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活动情况,掌握校外实践研究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超期未归者及时警示。

第八条 凡未经申请自行到校外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的研究生原则上均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院予以督促。

第十条 研究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学院对临时改变校外实习实践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的研究生,要及时备案;督促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结束后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十一条 学院应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在校外实习实践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保持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十三条 在实习实践活动中,因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对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研究生本人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5月29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知

第一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包括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种校外实践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前应主动接受学校和实习实践单位的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实习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和作息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的交通工具;了解校外实习实践地点的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第四条 凡参加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原则上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确定校内联系人,经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在学院备案后方可出行。凡未经申请自行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保证每周至少沟通1次,及时通报情况;若临时改变校外实践区域、路线、内容和时间,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校外实习实践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因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因单位原因造成事故的,相应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所购买保险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5月29日

 


 

上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专业实践组织机构

第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实践基地和校外导师进行管理以及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应与实践基地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跟踪和调研实践教学的情况,及时处理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通过专业实践,使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第五条 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专业实践内容要求由各学院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专业实践时间根据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专业实践期间如遇寒、暑假,由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协商解决。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的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实践的方式。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基地前须与实践基地、学院、校内导师签订校外实践协议。未签订校外实践协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进入相关实践基地开展专业实践。

第八条 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人, 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工作方面的教育。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开展实践须提前一周向学院申请。

第十条 一个学期以内多次到校外实践者需重新向学院申请,并由学院相关管理人员核实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践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3个月左右应接受学院组织的中期检查,学院应组织校内外导师到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中期检查。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结束前1周内,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专业实践报告,接受学院组织的考核。

实践考核应包括实践基地对其专业实践的表现和学校对其专业实践水平的考核。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实践基地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和职业素养两方面进行考核。

实践基地考核小组由校外实践基地部门(小组)负责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以及员工代表组成,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出勤率、实践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学校考核;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学校考核与其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相结合,由学院统一组织答辩,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两方面进行考核。

学院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组成人员及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学院自定并在考核前一个月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包含被考核者的校内外导师。

考核通过者,获得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3月16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分为自费出国和国家公派出国(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公派项目)及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学位,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访学(非攻读学位),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需《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二年级申请者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时必须符合提前毕业的申请条件,经过学院推荐方可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应届毕业生申请成功后,按照正常的毕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博士一、二年级研究生可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期限联合培养为6-24个月。

第九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只能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准备派出的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期限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留学期限一致,出国期间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期限赴国外学习,如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我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期限未到且未办理提前回国手续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申请盲审或答辩,我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超过留学期限未归国,须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延期回国的原因及延期期间的经费来源,并经外方院校及导师同意后,方可到使馆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国也未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将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

第十三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的类型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如需申请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由研究生本人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除了填好《资助申请表》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发出的正式邀请函(需中、外文复印件);

2.申请参加国际会议需要提交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申请短期访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院系或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的证明;

3.短期访学及国际会议日程安排;

4.出国期间经费安排(学费、注册费、生活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等);

5.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我校全日制脱产非定向在读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具体选拔办法、资助标准及考核要求请参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短期资助的研究生,需在出国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递交资助申请材料,出国前未提交过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研究生院给予资助的学生,在回国后必须提交详细的访学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经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的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回国。回国2周内应到学院、研究生院报到,办理复学或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逾期不办理销假者以旷课处理。若需延长在国外的时间,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和学院有责任督促研究生按期回国并回校报到。对逾期不归者,导师与学院应及时与研究生院联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出国的研究生应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手续,3个月以内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学院批准后方可成行;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期限与外方邀请函时间一致。出国前不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手续,擅自出国者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应办理毕业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学位论文已答辩(包括定向、委培生)或已列入当年就业方案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出国申请。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须先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待我校审批同意后,研究生再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均应按本规定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在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未办理手续出国的,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保证自己的安全,购买人身及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和研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2010年5月

2020年第2次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营造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着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由研究生通过所在院系向研究生院进行申请,研究生院定期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评定。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资助类别

一、资助原则

1.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

3.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并资助的联合培养学生;

4.优先资助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及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访问学习项目;

5.优先资助外方院校、校内学院或导师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

6.申请人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7.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研究生不重复资助;

8.外方院校提供全额奖学金或者带薪访学实习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9.正在境外学习的我校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10.赴港澳台地区学习和交流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类别

1.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1)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由知名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会议,以正式邀请函和书面通知为准,不接受电子邮件通知;

2国际学术会议级别及影响力需所在学院或学科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在3-10天,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并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录用,且被邀请在大会上作口头报告;

2.短期出国访学:

1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的时间一般在14天-6个月;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导师正式邀请函,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或学科应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

(3)申请人赴国外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4)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5)基于校级或院级协议, 研究生赴国外合作院校从事专业相关的科研学习(课程学习不包含在内),可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并需另行填表申请;

3.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

1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一般学习期限为3-12个月。需经过校内面试及选拔,最后确认派出名单;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

4.校际双边学术交流:

1校各院系在国外举办的双边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

2如果多人(5人及以上)参加同一个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须由各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与学院按照5:5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3.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4.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学制内全日制统招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港澳台和国际研究生);

5.研究生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须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同时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6.5及以上;中外双方导师应为出国科研学习的研究生共同制定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且在海外学习期间需有一名外方单位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研究,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参加会议有口头报告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等。(一式一份)

  2.申请短期出国访学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3.申请赴国外参加校际双边学术交流研究生须由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学术交流安排或者日程安排、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参加学生的申请材料、《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含汉语翻译件)。(一式一份)

4.申请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双方导师为出国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外语语言能力证明、上海大学硕士成绩单等。(一式一份)

5.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6.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按研究生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7.出国时间原则上应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学籍手续

一、资助标准 

1.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亚洲地区最高5000元/人,欧美澳非地区最高10000元/人;超额的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研究生院获得上海市教委支持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时间和项目类型执行,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学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资助范围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访问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天数核算后发放津贴(该津贴包括医疗保险,申请人须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派出)。资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4.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需在规定上限内实报实销。

5.研究生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由培养单位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项目预算,按照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执行。申请人出国学习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决算提交研究生院。

二、学籍手续

1.申请人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访学三个月以内需要向院系及导师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国。

  2.短期出国访学超过三个月,需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办理研究生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的,将依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资助程序、报销要求及派出管理

  一、资助程序

1.申请时间及方式:申请与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院系把关、专家评审、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派出,杜绝弄虚作假。

2.申请人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最迟不得晚于出国前两周,否则不予受理。研究生院每周周三为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假期,受理时间向后顺延。

3.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学生表格下载《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并认真填写,按照申请类别提交材料

4.申请人申请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培养单位(学院、所、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各培养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至少提前二个月报送研究生院,申报日期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5.研究生院每两个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和报销时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各个学院。

  6.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回国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的电子和纸质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才能报销。

二、报销材料要求

  1.电子材料(回国报销时用U盘提交):

  (1)访学实习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致,内容为此次资助出国的切身感受,如发现抄袭或者随意粘贴网上资料则取消资助资格。

  (2)照片5张以上:必须和资助内容有关,照片须像素清晰、背景明确,能充分反映出国学习感受,本人个人照和集体照均可,不接受低像素照、纯风景照、空景照片、背影照片、自拍照片;照片拍摄时请务必注意构图、取景、光线和人物拍摄角度。

  (3)海外院校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参加国际会议可提交口头报告PPT文件)。

  2.纸质材料原件:

  (1)蓝色机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不予接受);

  (2)登机牌(必须保留,不能丢失,否则自行负担机票费用);

  (3)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5)购买机票时的付款凭证打印件;

3.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在项目结束时,除纸质材料原件外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1)取得国外院校出具的访学合格证明或结业证书或合格的学习成绩单扫描件;

(2)撰写学习成果报告(5000字以上);

(3)按要求提交在外期间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论文等)、回国后学术报告PPT文档;

(4)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照片10张及以上;

(5)申请人出国学习相关报销票据(签证费收据、住宿发票、学费发票等)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金额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派出及管理

1.研究生院对纳入到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计划的学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研究生院将按照协议发放资助,同时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内容做出规定。被资助人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赔偿资助金,且将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研究生须按外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访学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 

3.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7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8 号)(2021 年第 2 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学、科研和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围绕本专业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等明确相关要求。

第三 各基层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重点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三个环节。对各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给予学业警告、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五条 考核要求

1.对于课程学习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考核处于靠后的研究生,由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情况可分别给予学业警告、延期3个月、延期6个月、淘汰或分流淘汰处理。

2.考核为警告的研究生可正常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考核为延期的研究生将延迟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考核为应淘汰的研究生,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3.考核为分流淘汰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不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与预答辩组织形式

实施学位论文学科集中开题与集中预答辩制度,实行导师回避。由学院或学科组织学位论文开题小组和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职称要求分别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 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与《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严格分流淘汰。各学科须对参加学位论文集中开题或集中预答辩研究生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并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对不合格的研究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环节的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本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并由所在基层培养单位组织核实并进行处理。如果对基层培养单位的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6 号)(2021 年第 2 次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毕业(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各类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均必须进行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

第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已进行部分初期研究工作之后,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开题报告。

第四条 研究生撰写开题报告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撰写,内容应当包括: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三)主要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在学术或实践方面的创新点;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五)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六)已有基础,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途径;

(七)主要参考文献。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应在第一学年内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研究课题,查阅文献资料的数量由所在院(系)自定,其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资料。

第五条 开题报告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开题报告工作由所在学院(系)或学科集中组织,所在院(系)自行确定开题报告具体时间,并依据学科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

(二)实行导师回避制度,硕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不少于 3 名(含)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 5 或 7 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 3 名。对跨学科(门类)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三)开题报告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采取 PPT 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汇报时间硕士生不少于 15 分钟,博士生不少于 30 分钟。评审小组可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等进行点评和提问。

(四)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论证,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五)开题报告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 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提交,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第六条 开题报告等级评定

开题报告结果为通过、警告和不通过(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考核为警告的研究生可正常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但在下一阶段考核中应重点关注;考核为延期的研究生将延迟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相应推迟毕业时间;考核为淘汰的研究生, 应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各学科可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七条 开题报告管理

(一)研究生论文开题必须提前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并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

(二)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毕业(学位)论文题目。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提交的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一致。如有特殊原因修改者,应及时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变动情况表》,经导师、学院审核后,及时备案或重新组织开题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9


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20号)

为了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需要,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加速高层次人才培养,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部分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和学位论文的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政治表现合格,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学风严谨、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2.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其他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5年。

3.满足开题报告及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要求。

4.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基本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

5.科研或实践能力突出,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要求的2倍及以上。

6.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7.已缴清全部学费。

二、申请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毕业 (学位)论文一份、个人成绩单证明、科研成果附件、获奖证明等材料。

2.学院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由学院组织毕业(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由学院将申请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3.研究生院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做出是否同意学生提前毕业的批复。未经研究生院批复同意,学院不能安排毕业(学位)论文送审、论文答辩以及相关毕业事宜。

为了确保论文质量,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必须进行盲审并盲审通过。

上述办法自即日起试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8月16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7 号)(2021 年第 2 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2014〕3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毕业答辩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毕业答辩时间间隔,硕士生一般不少于1年,博士生一般不少于2年;

4.完成毕业 (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的基本要求。

二、同行专家评议要求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需送不少于 2 名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阅, 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

2. 硕士研究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需送不少于 2 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评阅, 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

3. 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认真审核,严格把控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关,博士同行评阅须填写《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硕士同行评阅须填写《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

4. 经同行专家评议后,若 2 名专家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若 1 名专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经导师与学院同意后可以再聘请 1 名专家评阅人,若再聘专家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如果再聘评阅人不同意答辩, 则此次申请无效。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7 人组成,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导资格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外专家不少于半数,同行评议专家不超过半数。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

2.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同行评议专家不超过半数。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校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协助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3.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参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执行。

2.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 1 年内修改毕业(学位)论文,重新答辩 1 次。如答辩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重做论文,申请人按结业处理;硕博连读生符合条件者,可按硕士申请毕业。

五、答辩后毕业(学位)论文修改

1.申请人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毕业(学位)论文做出认真修改。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毕业(学位)论文最终稿。

2.《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应作为毕业归档材料。

3.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毕业(学位)论文,确保毕业(学位)论文质量。

六、其他要求

1.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2.研究生在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在2周内将毕业答辩材料交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归档,归档完成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3.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将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研究生毕业成绩单、表决票、毕业(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凡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评阅、文献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答辩管理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8月16日  

2021 7 月  


 

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注:流程图中标号所示文件全称:

①提前领取《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确认书;

②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

③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④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⑤博士学位申请表;

⑥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⑧《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月修订

 


 

上海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注:流程图中标号所示文件全称:

①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

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④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⑤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⑥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结业流程

(加粗字体部分为研究生操作内容)


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通过理论学习和科研实践,撰写具有创造性或新见解的学术论文,也是审核其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由于学科专业性质不同,学位论文可有不同的形式,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和复制的一般要求,现规定如下。

一、撰写学位论文的总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撰写学位论文,力求立论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字简洁,条理清楚,合乎逻辑;通过学位论文的撰写,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或新见解的成果,以及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论文篇幅: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七万字以上。论文正文要求用中文撰写(外语学院各专业除外)。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二、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要求

(一)题目:简明、确切、具体地概括论文的最主要内容和结论,一般控制在20字以内,并译成英文。

(二)摘要:简短陈述研究工作的目的、过程及方法、结论三部分,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或新见解。硕士学位论文中文500-10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1500字左右,并译成英文。

关键词:注明3-5个关键词,列在摘要页的下方。

(三)目录:列出全文各组成部分的大小标题,按章、节、小节编好页码。

(四)正文:学位论文的核心和主体。论文的正文可因不同的学科专业和研究对象,采用不同的写作方式。全文一般包括前言、主体、结论,也可按章编排。

前言:综述前人的研究成果,选题目的与研究背景,简述本论文主要研究工作和工作所获得的结论或结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主体:一般包括理论分析、原理设计、研究方法、实验方法与装置、实验结果与数据分析等,提出和阐明作者的创造性见解和实际应用成果;

结论:着重指出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新见解、新发现和新发展,以及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观地叙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应严格区分本人的成果与导师或其他人科研工作的界限。

(五)参考文献:列出作者查阅并引用与论文有关发表过的文献。参考文献必须引用原始文献,序号按正文中引用文献顺序标注。请参考下列格式,附于文后。注意在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

1.期刊:[序号],作者(外文作者应姓在前名在后,下同).题名[J],刊名(斜体,外文可缩写),出版年;卷号(黑体,期号):起止页码

2.著作:[序号],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可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序号],作者.论文名[C].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名[D].[博士或硕士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起止页码

5.技术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6.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7.电子文献:[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六)附录:主要附号表、重要性的数据图标,数学推导,计算程序及说明等,如果附录内容很多或需要保密内容可单独成册。

(七)致谢:可以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等方面应感谢的组织和个人。致谢应实事求是,态度诚恳。

(八)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见示例)。

学位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制图规范、缩写词和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学位论文的打印和制作要求

1.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编辑,用A4标准纸打印,中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用正体,博士论文双面复印,版心尺寸为240×150mm,左端空30mm;

2.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封面,由学校规定格式和用纸。封面各栏目需正确填写;

3.学位论文装订

论文的复印和装订统一由延长校区力学所和嘉定校区印刷厂承接。如要自行复印和装订,可向力学所购买封面,格式要求必须符合我校统一要求。学生应按照上述要求撰写和打印好学位论文正样并交付复印。一般复印不少于10册。

学位论文封面制作:研究生根据论文封面的模版(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用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好题目名称、作者等剪贴在空白栏目,然后交付复印彩色封面。

4.论文复印所需份数:研究生应按照导师、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校档案馆、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中国社会科学情报所、北京图书馆(博士)、出版社(博士)、抽查2本、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需要,经导师同意后确定复印份数。

四、学位论文装帧格式及示例

1.签名页:由参加答辩的专家分别签名,表示对该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可(见示例),每本归档的学位论文副本有一份签名页(可复印)。

2.论文内芯排列格式:签名页、明页、题名页、英文题名页、摘要页、英文摘要页、目录页、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附号、插图、表格等)、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致谢。


3.示例:

.签名页 Ⅱ.声明

 

 

 

上海大学

本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确认符合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

答辩委员会签名:

主任: (工作单位、职称)

委员:

导师:

答辩日期:

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参与同一工作的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论文及送交论文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次规定)

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题名页  Ⅳ.英文题名页

 

 

 

上海大学×学硕士学位论文

(题名)

硕士生:

导师:

学科专业:

上海大学××××学院

二○○三年一月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Shanghai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Engineering

(Title)

M.D. Candidate:

Supervisor:

Major:

Shanghai University

Collage   January, 2003

 

 


.摘要页Ⅵ.英文摘要页

 

 

 

摘要

……………………………….

……………………………………………………….….

关键词:…………

Abstract

………………………………………………………..….………..

Key Word: ……………

 

 


.目录页Ⅷ.正文页

.目录页 Ⅷ.正文页

 

 

 

目录

第一章前言………….……1

1.1…………………….…….2

1.2…………………….…….3

第一章

………………………..……………………………………………………………………………………………………………………………………………………………………

 

 


IX.参考文献 X.附录

 

 

 

参考文献

[1] …………………….…..

[2] …………………….…..

[3] …………………….…..

附录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Ⅺ. 发表论文、专著、科技成果 XII.致谢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技成果

1.作者,题目,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

2.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页码。

3.…………………………….…

4.…………………………..…….

致谢

……………………………………………………………………………………………………………………………………….

姓名:

日期:

 

 


上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1999年8月

2019年8月修订


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专门组,协助分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5.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1. 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 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 100%“双盲”评审,一般于答辩前 3 月进行,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执行。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 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自行组织“双盲”评议。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 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 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 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1 年;

4.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 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基本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指南》)。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 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 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 1 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学分和成绩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 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 中国学生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 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论文和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5.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1. 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多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具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 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 100%“双盲”评审,一般于答辩前 3 个月进行,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执行。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 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自行组织“双盲”评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 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 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 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2 年;

4.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 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基本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博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博士学位申请指南》)。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三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创新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 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 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 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学分和成绩等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 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2010〕14 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二)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五)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 5 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2 人的推荐信;

(六)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2 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 1 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存在异议的,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上大研〔2019〕17 号)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缓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1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 3 000 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

第四十三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2个或2个以上学位。

第四十四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1994 7

2017 7 修订

2019 7 修订

2020 8 月修订

2021 7 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

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

上大内〔2022〕59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和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规定如下: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

(一)为保护学生学位论文合法权益,所有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涉密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所有申请者不得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如若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通过校外其他途径自行检测,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二)学位论文重合率的计算规则为排除论文作者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且论文作者本人作为第二作者的已发表文献即为检测参比对象后的该学位论文的重合率。

(三)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20%,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等于15%的学位论文为检测通过论文,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四)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在20%和30%之间的,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在15%和20%之间的学位论文,学生应认真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重合率检测,直到符合第(三)条的要求后,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五)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高于30%的学位论文,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检测。

(六)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作为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须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因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导致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严格开展相关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二、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研究生学位论文100%参加“双盲”评议,具体规定如下:

(一) 评议范围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送两名盲审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送一至两名盲审专家评审。学校将根据各学科论文评阅质量及上海市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情况,动态调整各学科及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盲审论文送审数量。论文查重版本即为盲审版本,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直接安排查重和盲审。查重结果符合学校及学院对于重合率规定的学位论文,将直接进行论文送审。

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时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保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被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重合率检测,不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但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涉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聘请评审专家审查表》,经导师、学院、先进技术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质量核查,质量核查通过后方可按照要求进行涉密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二)送审流程

1.研究生登录“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盲审及学位申请管理平台”,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上传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校学位办送审符合格式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0个自然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5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结果使用

1.以下情况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

2.以下情况须复审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为60-74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后复审,复审包括送原专家复审、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复查两种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择一作为本学院复审形式,并报学位办备案。

“双盲”评议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双盲”评议结果全为D,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两位专家评议结果均小于75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3.复审的结果使用按照上述1.2的要求,但复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须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时间为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2个月,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8个月。

4.复审或者重做论文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四)其他事项

1.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杜绝学位论文低分通过。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不含D,但含C,须通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复查;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且不含C或D,按专家意见提供修改说明。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须由委员介绍论文及修改情况,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

2.对“双盲”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研究生通过平台进入申诉流程,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审申请表》,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逐级审批,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另送两位专家复审。

3.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两年内累计出现3次盲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学校、学院可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本办法的“双盲”评议,报学位办备案后生效。

5.研究生“双盲”评议结果未按时返回情况处理办法: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20个自然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25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后,虽“双盲”评议结果未全部返回,但返回的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可经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审查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按规定期限送审的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结果还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照常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其后返回的盲审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均不影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效力。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审核前,如返回的盲审结果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应酌情重新进行论文工作(补充或调整研究内容、修改论文、三人专家组复查),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如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信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准予毕业并同意申请学位”或“暂缓毕业并重新进行论文工作”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由研究生院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博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存在“异议” 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对其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一)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并达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在申请学位时,须同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概要和代表性成果表》。

2.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3.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4.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5.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6.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7.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署名要求:

(1)学术成果须以上海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内容须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导师应有实质性指导并在论文有署名;成果署名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原则上1项成果限1人用于学位申请。为鼓励合作研究产生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在 Nature、Science、Cell国际顶级学术刊物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根据工作合作贡献,允许3名研究生分别用于学位申请;发表在 Nature和Science 专业子刊、本专业顶级学术刊物等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根据工作合作贡献,允许2名研究生分别用于学位申请。

(2)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应以上海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申请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生排名不限。

8.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所辖学科领域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求的具体标准及规定,以及本专业顶级学术刊物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或调整学位标准及规定,并须于当年研究生招生宣传前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体现,对外正式公布。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予以区别。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依据学校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招收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合作双方均应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导师,共同指导其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并确定其中 1 人为第一导师,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导师则负有协助指导责任。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参照(一)中的要求,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作者署名要求。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博士研究生身份署名为上海大学或双方单位;导师应有实质性指导并在论文有署名;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

(2)单位署名要求。对于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至少1项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大学。

纳入国家特定国内联合培养计划(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 培)的博士研究生,若我校导师为第一导师,则申请博士学位的 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上海大学;若合作单位导师为第一导师,则至少1项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大学。

对于未纳入上述计划的我校与国内单位合作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其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按照(一)中的要求。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时,学术成果要求参照(一)中的要求。如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说明按合同约定执行,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点审议。

(三)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并达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2.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

3.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4.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高级职称专家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5.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6.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含涉密研究项目的硕士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6月1日后投稿的用于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署名,原则上需满足本规定。

(二)原《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上大内〔2021〕136号)同时废止。

(三)2022年6月1日前入学的学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可按《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上大研〔2021〕4号)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研究生院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

上海大学

2022年5月24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

上海大学第 85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第五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第六条 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含)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 2/3 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第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第八条 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19 5 14 )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1 7


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处理办法

(上大研〔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上海市学位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教委高〔2018〕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相关部门组织的对上海大学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老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处理如下:

1.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导师进行约谈并给予警告;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累计篇数2篇以上(含)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如下:

1.院(系)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停止招生资格1年。

2.按照4个/篇扣减所在院(系)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2年执行。

3.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处理如下:

1.责令其为期至少2年的整改工作,学校将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确认整改工作结束。

2.累计3篇或连续2年出现,相应学位授权点列入学位点动态调整重点名单。

第八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如下: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撰写整改报告,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

第九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抽检中被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提请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规范问题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确为抄袭”的,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上海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上大内〔2013〕191号),提请至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已获学位,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5年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8 1

(2020年第1次修订)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大内2020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到我校进行学习和研究,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特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账户,并按照不低于国际学生上年度总学费收入的15%编列预算并注入奖学金账户。学校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指定用于国际学生奖学金用途的捐助。

第三条 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经费预算和管理、奖学金名额设立、候选人推荐审核、评审会组织、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等。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对象、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其他专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指在录取阶段确定资格,并按学制年限提供资助的奖学金;“在校优秀生奖学金”指每年一次,针对在校生发放的一次性奖学金;其他专项奖学金指根据捐助协议发放的奖学金,可按学制年限提供资助,也可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对象

(一)新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且未获其他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表现优秀且未获得各类全额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符合捐助协议规定条件的国际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期限

一)新生奖学金:奖学金期限涵盖攻读学位的正常学制,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申请。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按照奖学金捐助协议进行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额度

一)新生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全部学费。生活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自理,在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可享受优惠价,按照奖学金生补贴标准,本科生、硕士生、普通进修生每人每月700元,博士生、高级进修生每人每月1000元。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和单项奖,学业奖本科生每人奖励5000元,硕士生8000元,博士生10000元,单项奖每人奖励5000元。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参照本条(一)、(二)执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基金年度经费额度核算当年奖学金名额、数量,并制定评选细则。其中,在校生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有申请资格的学生总数的20%。每年的评审细则报分管国际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背景和年龄要求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年龄不超过 25岁;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 岁;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

二)语言能力应高于《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三)学业成绩优异,研究生须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发表较高水平科研论文。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最高学历来自于世界前500强的国内外院校(以当年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从上海大学海外合作院校获得学位;

经导师或专业学院面试,且重点推荐。

第十条 在校生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校攻读全日制学位,且未获得全额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习未满一年的新生及延长学籍学生(博士生除外)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三)日常行为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科研能力突出,发表较高水平科研论文。

五)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综合能力突出,在各类竞赛项目中获得奖励者,或担任各类国际学生组织负责人将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

一)新生奖学金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当年度公布的奖学金招生简章,对申请人学业成绩、语言能力、学习经历、能力特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排序提出候选名单,经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和奖学金确认手续。

获得者受资助在我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参加由国际教育学院组 织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可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二)在校生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11月公布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组织专业学院或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学业绩点、学术能力、学术态度、日常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查。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按捐助协议指定范围进行申请、评选及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工作规定按期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生管理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违反各项规定的,视情节根据学校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停发奖学金。开除学籍的新生奖学金生在收到书面处分通知时,奖学金自动取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著、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

2020年7月24日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际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号令)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上大内(2019) 264号),以及《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就读的外籍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本规定所称政府经费奖学金特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或基金委(会)向我校拨付的用于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上海大学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类 奖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经费管理、名额设立、申请评定、年度评审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等。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发放期限按照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规定的管理办法或协议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一般分为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学费、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基本住宿费(指定国际学生宿舍),按月发放生活费。部分奖学金仅包括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如正常学制内学费、住宿费(或指定国际学生宿舍住宿费)、生活费或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等。具体发放额度执行奖学金拨款单位要求的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期限、名额和数量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管理办法或协议进行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和评定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上大内(2020) 38号)规定的国际学生入学条件,同时应符合相关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 我校根据奖学金名额自主招生的,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通常为5个工作日。国际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奖学金拨款单位。

第十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商议分配奖学金候选人到我校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招生标准和录取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录取和奖学金确认手续,录取结果通报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类奖学金发放规则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开学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到校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生活费照发;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因个人原因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或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扣发一个月生活费;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15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离境超出15天时间的,停发生活费。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或退学的奖学金生,自休学或退学申请获批之日起停发生活费。

第五章 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3-4月公布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奖学金生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评审。国际教育学院组织专业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年度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并在学生递交材料和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给出评审意见:继续发放奖学金、中止奖学金、恢复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通常为5个工作日。国际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奖学金拨款单位。每年年度评审结果通报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六章 奖学金生管理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的在校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奖学金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如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待遇。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学籍异动应按工作要求及时向资金来源单位进行备案或申请。

奖学金生如有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国际教育学院应在发文后按工作要求及时向资金来源单位进行备案。

奖学金生受开除学籍处分或申请退学的,国际教育学院应在发文前报资金来源单位审批,并在获得同意后参照我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材料不符或造假的,学校将正式发文取消入学资格,奖学金资格于发文之日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和奖学金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奖学金期限。其他奖学金类别延期,根据来源单位意见决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奖学金经费来源和种类设置校内专用经费账户,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校内专用经费账户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奖学金拨款单位联系,确认拨款额度及进度。收到拨款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将资金转入专用经费账户,并向拨款单位开具正式收据。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使用原则,按规定从专用账户支出经费,并接受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按规定执行,优先保证国际学生生活费、住宿费和活动费等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国际学生专业教学与管理、知华教育、实习实践、文化活动及专业与课程建设等项目,保障国际学生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根据各类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

2020年7月24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办法

一、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宗旨

学校和有关教育基金会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旨在鼓励我校在读研究生为振兴中华和祖国的发展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努力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类别及等级

(一)奖学金的类别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

2.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在我校设立的“宝钢奖学金”;

3.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等级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只设1个等级;

2.“宝钢奖学金”设2个等级;

三、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读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统分、定向、委培的学术型、专业学位型研究生)。除宝钢奖学金外,定向、委培研究生所享受的特种奖学金金额比统分学生减半。

除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外,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二)应修课程成绩无不合格者。

五、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并且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优秀论文。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获得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组织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在符合前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

(二)“宝钢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其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有较高的产品化和商品化价值的),或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优秀论文的。

六、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

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应体现自下而上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各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奖学金申报与评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将这些条例和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告知每一位研究生,使奖学金评审更为规范化、透明化。

2.本人申请: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网站完成申报。没有网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选。

3.学院审核: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组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以及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获奖候选人的名额分配比例等进行评审,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必须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所附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

4.学校审定:学校和相关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附则

1.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或有关教育基会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2.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校、学院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均无资格获得奖学金。

3.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入学以后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学院审核。

4.上一年度及以前所获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在本年度申报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5.在申报奖学金中如发现有作弊行为,除了取消其资格外,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7月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章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一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一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界定为第一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三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发布的《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

第十九条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二十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上大研〔2019〕21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处分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于处分期间。

(二)对所犯错误能正确认识,真诚悔改,并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思想品德端正,学术诚信,积极进取;学院对其考核结果良好。

第五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除满足第四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获得奖励;

(三)学术成果突出,在处分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或南大核心等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四)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当年毕业研究生;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并经学校认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满未申请解除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需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汇报1份。

(二)导师评价。导师对研究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审核。研究生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在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学校审定。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学校出具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院同时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研究生信息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研究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8月23日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大制〔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以下称学生)。若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处理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认为应该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建议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学生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认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三)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数为5-13人,但应当为单数。根据情况可以临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当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校长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做出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同时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未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校内校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三)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七)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八)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九)酗酒或酒后在校内失控闹事的;

(十)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十一)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用气枪、仿真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七)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八)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的(校本部汽车限速20km∕h,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h,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h,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二)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四)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骑平衡车、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升放低空飞行物和孔明灯等;

(二)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他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二)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四)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八)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十)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四)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六)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七)其他危害学校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23:00后至次日5:00之前进出校门,拒不遵守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七)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的;

(八)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

第十三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大学保卫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保护读者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读者入馆

第三条 读者须持本人有效校园卡刷卡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馆。

第四条 我校校友可持本人校友卡和有效身份证,到入口处登记进入本馆。如需多次入馆,可在总服务台登记、申请开通一个月刷卡进馆权限。非本馆读者来访须登记,经保安联系被访人员并确认后进馆。

第五条 入馆证件仅限本人使用。转借或冒用证件者,限制进馆资格1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入馆资格。

第六条 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带入各阅览室及书库。雨伞请自行用塑料袋包裹或置于图书馆门厅处,以免弄湿地面和书刊。

第七条 馆内禁止吸烟。违者取消进馆资格,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进入图书馆,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入馆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在阅览或自修区域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档,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摄影、摄像。

第九条 自觉爱护图书馆书刊和电脑等设备,不可涂鸦、刻画和损坏。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调查问卷等。

第十条 书包、个人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请务必随身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不可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可过夜存放个人物品。图书馆不定期清理各类占座及过夜物品,对占座及过夜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读者出馆时一律走检测仪通道。如遇检测仪报警,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馆的文献或设备带出检测仪通道者,将按违规处理。

第三章 图书借阅

第十三条 借阅权限

1. 研究生、本科生入校需接受新生入馆教育,完成简单测试后,图书借阅权限将自动开通;

2.教职工自动开通借阅权限,新入职教职工应参加图书馆与人事处组织的新教师资源利用培训;

3.我校校友、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专家、交换学生、语言学生开通阅览权限。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可开通短期借书权限。

第十四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

读者类型

借阅图书总册数

借期(天)

续借次数

续借周期(天/次)

预约册数

教职工

无限量

30

2

30

6

博士

无限量

30

2

30

6

硕士

无限量

30

1

30

6

本科生

无限量

30

1

30

6

其他人员

无限量

30

1

30

2

第十五条 借书

1.所借图书均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到自助借还机或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2.凡属“非外借图书”的文献,特藏阅览室、、报刊阅览室的文献恕不外借;

3.有1本图书逾期未还或欠款5元以上者,暂停外借、续借、预约权限;

4.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

第十六条 续借

1. 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上海大学图书馆网站上办理续借;

2. 图书在到期日之前可续借,借期为续借之日起的一个借期(30天)。逾期未还或已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第十七条 预约

1.读者可自行在上海大学图书馆网站进行图书预约。可预约已被他人借出仍未归还的图书、闭架书库在架图书和其他校区馆的在架图书;不可预约本人在借图书;

2.闭架书库图书不提供现场借书服务,需通过预约获取。

3.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读者。请在收到预约通知的七天内到取书分馆总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逾期自动取消。寒、暑假期间暂停预约服务;

4.宝山校区校本部图书馆和钱伟长图书馆相互不提供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还书

1.所有图书均可在三校区馆就近归还;

2.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间到期者,图书馆会将还书日期自动调整至开学以后,请留意图书“应还日期”,如期归还图书;

3.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支付逾期费。逾期费:0.10元/天/册;逾期费、赔书款等费用,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大学信息门户”或上海大学企业微信APP自助支付。

第十九条 遗失、损坏与赔偿

1.遗失图书文献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赔偿。赔偿方式分为赔书、赔款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需支付“图书文献加工费”(10元/本)。

2. 请以相同版本(ISBN、作者、出版社相同)的实物赔偿,无法赔偿相同版本实物的,须按以下标准赔偿:

(1)中文图书文献、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没有标价

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

1949年以前出版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 1984年出版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 199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5倍

1991- 1995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4倍

1996- 200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3倍

2000年以后出版

原价格的2.5倍

(2)近两年内(如事件发生在2020年3月,则"近两年内"即指2018年3月到2020年3月之间)出版的中文图书文献按原价的2倍赔偿。

(3)多卷图书(期刊)的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则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其余各册(期)仍需留在图书馆;

(4)进口外文、原版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1949年以前出版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书价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 1984年出版

按原书价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 1990年出版

原书价值的5倍

1991- 1995年出版

原书价值的4倍

1996- 1999年出版

原书价值的3倍

2000年以后出版

原书价值的2.5倍

(5)丢失图书文献如办理赔偿时已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文献的同时还应缴纳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费;

3. 缴纳赔款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至校本部馆总服务台办理退款手续(周一至周五8:00-16:30),改作逾期处理;

4.损坏图书文献

损坏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坏图书文献。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按遗失赔偿处理,并不得索取损坏的图书文献。

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封面、电子标签

10元

缺页

每页1元

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

损坏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 的文献、珍贵文献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40元

批划、涂改、污损古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馆际互借、文献传递

对于我馆尚未收藏的图书资料,本校师生可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获取相关文献。

1. 馆际互借:本校师生可通过馆际互借服务获得合作图书馆的纸质图书。

操作步骤:填写“馆际互借委托单”到指定邮箱,收到图书到馆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办理借阅手续;

2.文献传递:本校师生可通过CALIS、CASHL等系统申请获得文献,文献传递一般以邮件方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离校手续

1. 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本科生,一卡通账号中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者,无需前往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者,可在归还图书或缴清逾期费后自动离校。

2. 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硕、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 用一卡通登录“图书馆离校系统”,在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的情况下,在图书馆主页自助办理离校,无需前往现场办理离校手续;如果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可至就近校区图书馆归还图书或支付逾期费,然后在图书馆离校系统中自助办理离校手续;

3. 未纳入离校管理系统并有借书权限的读者,包括本校教职工调离、出国、退休,持院系或人事部门所发的离校单,至就近校区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阅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本部馆的特藏阅览室、报刊阅览室须再次刷卡入室,其中的馆藏资料仅供本室阅览,不可携带出室。其他阅览室则无须刷卡,直接入室阅览,“非外借图书”只提供馆内阅览,不可携带出馆。

第二十三条 文荟馆与联合馆的阅览室均为馆内阅览,不可外借。钱伟长图书馆五楼特藏文献阅览区,仅供本楼层阅览,不可外借或携带至其他楼层。

第二十四条 多媒体资源学习空间为每位读者提供每天4小时免费上机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报刊阅览室提供过刊预约服务,读者可填写“过刊预约单”提交到指定邮箱或在报刊阅览室填写“过刊预约单”,第二个工作日起的一周内到相应的报刊阅览室阅览。

第二十六条 不可外借的书刊,本校读者可凭校园一卡通在馆内自助复印、扫描、打印(嘉定校区分馆暂不提供)。所有版权书刊只允许复印全书的1/3以下;学位论文和194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不能提供复印。

第二十七条 校本部馆提供14 个研究空间供读者使用。通过预约系统选择需要预约的研究空间、日期和时间段,每次可以预约1-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部分阅览室及自修区座位使用座位管理系统。读者刷卡从闸机进入图书馆,通过选座机或选座系统实现自助选座。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设有歌德电子书借阅机、龙源电子书刊借阅机、超星瀑布流电子书借阅机,读者可自行扫描下载后阅读。更多的电子图书可通过相关电子图书数据库下载阅读。

第五章 其他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馆内文献离馆属于违规行为,图书馆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交所在院系签章的书面检查。违章两次及以上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的,按原物价格的2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移交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按原价赔偿,无法定价设施需赔偿材料费及修理费,故意损坏,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造成整个学校的访问权停止,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者,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同时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违规者的姓名、所在院系和检讨书,并给予停借图书2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引起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生使用上海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用网管理由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申请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实名制规定。

第五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五)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者,将根据被损坏的网络设备网络设施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不当方式接入校园网络,造成校园网络故障,网络回路,DHCP广播、ARP欺骗等其他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将停止其一段时间的网络接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设备工作场所,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停止网络设备运行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的,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允许,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使用各种扫描程序或攻击性软件攻击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转让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与正常学习生活无关的事项,不听从管理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查阅和传播网上不良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网络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网上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破解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责令其改正并予以严重警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者将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网络运行,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的软件,导致网络拥堵,影响他人正常上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实验室是师生从事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保障教学、科研顺利开展,并提高学校学生实验室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在新生教育周内即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安全知识。

第二条 全校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学生必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全校学生均应参加知识学习,并在入学第一学期内通过相应的知识考试。

第四条 理工类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类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如机械建筑类、电气类、化学类、医学生物类、辐射类等)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

第五条 学生若跨学科学习,则须学习相应学科的安全知识,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学科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日常学习与考试均应登陆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安开网)进行,具体网址为:ankai365.shu.edu.cn。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住宿安排

(一)房间预定

1.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采取网上预定制度,所有学生将在预定窗口开放期上网进行房间预定,预定时间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学生。

2. 网上预定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错过预定时间或未能成功预定的学生将无法办理入住。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可能开启第二轮预定窗口,请及时关注邮箱通知。

3. 网上预定将根据学生身份自动分配校区和房型,原则上学历生入住宝山校区、语言生入住延长校区,其他学生将根据学院所在地进行分配。

4. 奖学金生的预定周期为其完整学制,若期间房源条件发生变化,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应及时告知学生。自费长期生预定周期为一学期(以寒暑假为限)。

5. 超出学习年限延长学籍者,最多可延住一年,须向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房间保留。延长学籍2年以上学生将无法预定,不再安排住宿。

6. 网上预定须缴纳订金(RMB1000),在办理入住时,订金将自动抵充房费。若预定后未能按时入住,房间将不予保留,订金不予退还。

(二)房间安排

1. 国际学生的住宿房间由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统一安排,语言生、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安排双人间或四人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博士生安排单人间。

2. 坚持男、女分住的原则,均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夫妇如需合住,需提出申请,并出示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

3. 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提供长期生报道日前三天,至学期结束后四天的预定,具体时间以预定系统为准。早到或晚退,将无法安排此时段之外的住宿。

4. 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满足长期生寒暑期住宿的需求。

5.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擅自更换房间,如确实需更换房间,需说明原因,经国际学生公寓办公室同意后才能更换。如果房间和设施严重损坏请及时告知前台,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安排修理或调换。

(三)入住手续

1. 预定成功后,须在预定时间预定的国际学生公寓楼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届时须出具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原件以及学生本人有效护照

2. 房费支付方式:

享受免住宿费的奖学金学生住宿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期统一转账支付。自费生房费支付可选择网上汇款,或办理入住时现场缴费。

A.网上汇款请于办理入住登记时出示汇款凭证。

B.现场支付请使用银行卡支付(国际信用卡或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办理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刷卡支付时需缴纳银行手续费在中国办理的银行卡刷卡无需缴纳手续费)。

3. 付款期限:

短期生(入住不满一学期)需一次性缴纳所有房费,长期生需一次性支付一学期房费。

房费支付应于入住当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入住当日无法缴费,需说明原因,得到许可后,最晚于入住后的一周内缴清房费。住宿期间需按时缴清电费、燃气费,拖欠费用周以上的学生,将取消住宿资格。拒不缴纳欠费者,将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收费标准

A. 宝山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天)

单人间

(V楼)

一间套房内3间独立卧室、1间公共客厅、空调、网络、1间公共卫生间、冰箱

120(电费另计)

双人间

(V W Z楼

2张单人床、2张书桌、2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70(电费另计)

四人间

(W Z楼

2张上下床铺、书桌、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35(电费另计)

东区莘远国际公寓房间类型及费用:(用于在校自费生住宿)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天)

双人套间

2张单人床、2个衣橱、2张书桌、1间客厅、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空调、冰箱、洗衣机、网络。

100(电费、煤气费另计)

B.延长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天)

单人间

(莘远楼)

1张单人床、1张书桌、1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140(电费另计)

双人间

(西区D)

4间双人间、1间公用客厅、1间公共卫生间、空调、网络、冰箱

70(电费另计)

C. 嘉定校区谊园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天)

单人

卫浴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100(电费)

双人间

卫浴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60(电费)

三人间

卫浴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40(电费)

四人间

卫浴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30(电费)

(五)退宿及退费

1. 因各种原因离校退宿者,须填写离校手续单,其中的国际学生公寓部分,须由前台当班人员确认所有费用已结清,房间物品已清点。公寓区域主管负责审核签字。否则不能准予离校。

2. 校外住宿,需先到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相关手续,到国际学生公寓前台结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退宿。长期生如个人提前退房,须提前1个月递交书面申请,提供指定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剩余房费将退还至银行卡,否则将不予退还。

3. 凡不满一个学期的各类短期留学团组,预定且已经安排了房间,凡因个人原因提前退房,房费将不予退还。

4. 奖学金生如回国或度假离开宿舍时间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应主动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去向和回来的时间,房间可予以保留。奖学金生计划离开宿舍时间超出三个月,应主动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学生未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去向,并且连续超出三个月不在宿舍的,国际学生公寓有权将该生房间或床位做空房间或空床位处理。

5. 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寒、暑假回国需寄存行李,可到国际学生公寓前台办理行李寄存登记。行李寄存时间为3个月,如逾期无人取回,将作无主物品处理。

二、住宿管理

1. 严禁在楼内进行赌博、色情、贩毒等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

2. 严禁在楼内进行打架、斗殴、传教等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

3. 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房间内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电烤箱、电炒锅、电煎锅、电热取暖器、电熨斗等高功率或功率在10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及劣质电器;连续三次发现用电不规范,如人离开不断电的情形,违规电器将被没收,至毕业时归还;禁止将电动助力车停放在楼内或房间内,禁示在房间内为电动助力车的电池充电,如有违反将没收物品进行集中保管,至毕业时归还;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劣质接线板,一旦发现将予以没收。学院将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请予以全力配合。

4. 注意防火。公寓楼内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请不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楼内,禁止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要随意移动消防器材。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 在公用厨房使用电磁灶或煤气灶时,人不要离开,以防止溢出引起漏电或煤气泄漏。所有的电器设备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隐患或公共财产损失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 公寓内如发生火警、漏电、漏煤气等意外事故,请速向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办公室或公寓服务台报告。

7. 请爱护楼内的公共设施和房间内的家具用品、电器设备及墙面;如有人为损坏,将按原价双倍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 国际学生公寓接待访客时间:

周一~周五:1200—23:00

周六、周日:1000—23:00

国际学生的同胞、朋友来访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前台人员审验,办理好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楼内。住宿期间违反访客制度,擅自让访客留宿的按房费3倍处罚,若情形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9. 请保持房间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不要在楼内乱贴广告和乱扔杂物,楼内不能饲养宠物。后勤中心每月一次不定期对房间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学生日常考核。

10. 请保管好个人财物。请勿将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存放在室内如必须存放,请上锁并确保安全,一旦遗失或失窃,责任自负。请妥善保管好房间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人离开房间时一定要锁好门窗,关闭所有电源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11. 创建安静、文明的生活环境。楼内不能大声喧哗,夜间播放音乐、看电影电视需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休息。房间内音响设备音量过大影响到他人休息并被周围学生投诉过两次以上且不听劝阻的,该音响设备将被没收直至学生毕业离校。严禁在宿舍楼内酗酒,违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生违反规定的取消校内住宿资格。严禁高空阳台抛杂物,一旦查实,取消住宿资格;如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

12. 国际学生公寓楼实行24小时门禁制度,在住学生刷卡进楼,外出请在2400前返回公寓,过时须登记进楼。

刷卡进门时间

关闭时间

5:00—2400

24:00次日5:00

以上各项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后勤保障部公寓办所有。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全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和管理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的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 入境签证

1.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1签证。

2.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下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如有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2签证。

3.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不得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或X2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后,申请X1X2签证再次入境。

第二节 学习类居留许可

1.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人员应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百八十日。

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可在签证停留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2.国际学生首次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第3联原件

(7)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3.在校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到期,需要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学生可凭上述材料编号(1)-(4),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4.再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健康证明原件:

(1)上次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后再次申请的;

(2)上次办理居留许可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现已年满18周岁的。

5.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护照号码、就读学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如就读学校变更,应出示原就读学校的离校证明(如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习证明等)、奖学金生转学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签发的转学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6.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国际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证注销手续。如未办理上述手续擅自离校的,校方将依法报告出入境管理局后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三节 X2签证

1.持有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出入境部门可予以换发不超过180天的X2签证,入境次数一般为1次。该X2签证期满后,可在换发入境次数一般为1次的X2签证,上述两次签证换发的总停留期加上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2.国际学生首次申请X2签证(包括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签证有效期及入境次数、停留天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第3联原件

第四节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

国际学生服务中心开具《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的有效期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费学历生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公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X2签证。

2.自费学历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所支付学费的期限而定。自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X2签证。

3.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的有效期。

4.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校学习时间。

5.在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应按规定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后,方可予以开具《办证申请函》。

第五节居留许可、签证的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

第六节补办护照和签证

1.发现护照遗失后,应立即告知辅导员,并到学校或者遗失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报失,说明遗失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有效期限。公安派出所将出具《护照遗失受理单》。

2.将《护照遗失受理单》提交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后,由该局签发《护照报失证明》,并给予30天的临时签证。申请人应在此期间凭《护照报失证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

3.获得新护照后,应到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登记,并持下列文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办居留许可或X2签证。

1)申请人新护照;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填写的护照号码需为新护照号码);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标注补办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

(5)《护照报失证明》原件。

第七节停留签证

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或在学业结束后需短暂停留,经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可申请办理停留期不超过30天的外国人停留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标注停留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第八节国际学生亲属申请居留许可、签证

1.持有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如在沪居留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该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如在沪短期探望(6个月以内),可申请办理S2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有效期且在华累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亲属不能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或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重新申请S1S2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

3.国际学生家属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S2签证换发、延期手续时,应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所探望国际学生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亲属关系,申请居留许可停留期限或申请签证有效期、停留天数及入境次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所探望国际学生的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6)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公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有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外文证明应经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英文可除外。

第九节 国际学生健康检查

1.国际学生如需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应在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完成健康检查。

2.预约网址:http://61.152.215.248/

3.所需材料:

(1)护照原件及护照页、签证页的复印件

(2)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

(3)《上海大学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填写完成的《健康检查申请表》

(5)填写完成的《知情同意书》

(6)境外签发的健康检查记录原件

4.注意事项:健康检查前5小时不要吃饭,可以喝水。

5.领取体检报告

(1)本人现场取证,需体检者本人在完成体检四个工作日后凭取证回执、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公共服务中心2号窗口取证。

(2)委托快递取证,体检结束后由体检者本人办理委托快递送证服务,体检证明将于完成体检四个工作日后送达。

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随国家或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政策或流程调整而调整。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国际学生应缴纳的报名费、学费、活动费、住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报名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新生、转校生及在校生转专业在申请阶段须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五条 学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第六条 活动费是指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或项目安排的需要用于文化体验、城市参观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租住校内国际学生公寓、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以及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公寓用水、用电等代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报名费:每人一次性缴纳5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费

(一)学历项目学费标准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和不同专业培养成本确定。

(二)非学历项目学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的授课内容和要求确定。

(三)国际学生学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方案,经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开发布并报财务处备案。

(四)联合培养项目学费

经学校审批同意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仅缴纳在华教育阶段的学费,学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五)境外办学项目学费

经学校审批同意开展的境外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活动费

学历生和长期语言生的活动费依据每次活动的成本适当收取;短期项目的活动费依据合作方的活动需求和项目具体安排,以旅游公司报价为基础,另加10%管理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

(一)与国际学生住宿相关的收费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根据市场情况及实际成本共同制定。

(二)奖学金生住宿费

奖学金生住宿费按照奖学金来源机构拨付的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时间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结算后,将住宿费划转到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相应的帐户。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住宿费变动

后勤保障部公寓办与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动方案,经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

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第三章 收费、缓缴、延长、退费与减免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五条 学历生新生(不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双边项目等 A类奖学金生和通过学校合作机构提交申请的学历生)须在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预缴纳5000元部分学费。对未按时缴纳者,将不予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入学后学费一般按学年一次性缴纳,自费非学历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在学期间经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当期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天计价。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缴清住宿费用。拖欠房费超过一个月者按住宿管理规定取消住宿资格。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房者,住宿费退费根据住宿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缓缴学费

国际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者可提出缓缴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缓缴。缓缴最长期限为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如逾期两周未缴清应缴学费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 毕业延期学费

国际学历生在毕业延期期间,学费可按学分、学期或学年缴纳。对于已修满学分但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籍者,第一年免收学费,自第二年起,收取标准学费的25%,可按学期或学年缴纳。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延期住宿费(限学历生)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等延期第一年的住宿费按照相应奖学金住宿标准全额自费缴纳;延期第二年起,按照自费生标准全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学费退费

(一)已成功预付学费,并满足以下情形的学历新生,可申请退还预付学费(仅限退费至中国境内银行卡):

1.自支付成功(以学校实际到账日)30天内且不晚于报到日期,书面确认放弃申请者,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至中国国内银行账户。由申请人承担汇率差和手续费,以当天汇率结算。

2.学校取消专业。如果学生确认录取通知书之后,所选专业因故取消,学校按实际到账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至中国国内银行账户。

3.因非个人原因签证申请失败者,可申请退费。请提交使领馆正式的签证申请失败证明,在报到截止日前向学校书面递交退费申请书,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退还预付费;由申请人承担汇率差和手续费,以当天汇率结算。

4.已报到并预付学费的奖学金生(全免学费),开学后可退还预付费,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由申请人承担汇率差和手续费,以当天汇率结算。

(二)已成功预付学费的学历新生,以下情形不予退还预付学费:

1.自支付成功(以学校实际到账日)30天以后,确认放弃者;

2.已录取但未报到的学生;

3.因个人原因导致签证申请失败者。

(三)已报到后申请自动退学或转学的国际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

1.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前,全额退还;

2.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14日内,学费退还75%;

3.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21日(含)内,学费退还50%;

4.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21日后,学费不予退还。

5.学习期限少于4周的短期学生,开学后申请退学的,学费和活动费不予退还。

(四)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者,学费不退、不转。已缴清全学年学费且在开学前完成休学手续者,学校可将学费保留至复学时继续使用。

(五)在学期间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六)退费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

特定合作项目可根据协议享受学费优惠,具体优惠标准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60%,非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70%。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学费。无故欠费或未按时缴清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接受中国境内银行发行的储蓄卡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等标识的信用卡。若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VISA”或 “MasterCard”等信用卡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境内外银行转账,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一)境外外币汇款

收款人名称:上海大学

收款人帐号:9821145480000022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浦发银行静安支行

(SWIFT NO.SPDBCNSHXXX)

(二)境内人民币汇款

帐户名:上海大学

帐号:033584-00801000968

开户行:农行闸北支行共和所

(三)悉尼工商学院汇款信息

收款人名称:SHU-UTS SILC BUSINESS SCHOOL

收款人账号:3163400000204707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银行

(SWIFT CODE: BOSHCNSH)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

第五章 部门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收取学费(悉尼工商学院除外)。后勤保障部公寓办负责收取住宿费。通过转账缴纳的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结算。所有收费均须按规定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 与海外、校外单位签署的合作招生合同、协议,如涉及国际学生收费问题,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对仍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项目,收费仍按原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


附表1 上海大学国际学历生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类别

授课语言

文科专业

理工、经济专业

美术专业

本科学历

汉语

21000/学年

24000/学年

32000/学年

英语

——

30000/学年

——

硕士学位

汉语

26000/学年

29000/学年

39000/学年

英语

32500/学年

36250/学年

48750/学年

MBA项目(两年)

44500/学年

金融硕士(两年)

45000/学年

国际商务硕士(两年)

45000/学年

会计硕士(两年)

59000/学年

中国商法(两年)

50000/学年

博士学位

汉语/英语

29000/学年

36000/学年

42000/学年


附表2 上海大学国际非学历生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类别

汉语进修

文科专业

理工、经济专业

美术专业

备注

长期进修

9900/学期

19800/学年

---

---

---

参见备注1

预科项目

12500/学期

25000/学年

参见备注1

短期进修

1200/周(汉语);1600/周(英语)

---

---

---

参见备注2—5

本科课程进修

---

600/学分

660/学分

900/学分

仅针对交换生或延期毕业学历生;英文授课课程学费增加25%。

硕士课程进修

---

650/学分

720/学分

1000/学分

博士课程进修

---

27000/学年

30000/学年

40000/学年

备注:

1.汉语进修和预科项目每学期为18周左右,每学年为2学期。

2.短期进修项目学费标准:中文授课每人每周1200元(每周20课时);英文授课每人每周1600元(每周20课时);如果不满20课时,仍按20课时的费用标准收取;超过20课时部分,中文授课按每课时60元标准另收;英文授课按每课时80元标准收取。中文讲座类课程按每课时100元,英文讲座类课程按每课时150元收取。

3.短期进修项目,如有较高或特殊要求,按每人1600元的标准收取(每周20课时),不满20课时的仍按20课时标准收取,超过20课时按每课时80元收取。

4.短期进修项目中,中国文化课按每人每课时100元标准收取。

5.开班人数不得低于10人。如合作对象要求在不足10人时开班,按10人收取标准学费。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本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向国际学生服务中心提交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2.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交由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签字、盖章;

3.携带租房合同原件、护照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住24小时之内,至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4.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复印件交至国际学生服务中心备份存档。

5.注册报到前已居住校外的国际学生也必须完成以上程序。

6.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以上手续。

二、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携带租房合同原件、护照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住24小时之内,至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应在变更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再次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将被视作超期滞留,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住宿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安全文明住宿。

五、校外住宿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定期宿舍安全检查和走访。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等补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二、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国际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海大学学习的全日制学历生和有校间协议的流生

2.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包含实习加注信息的学习签证

3.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4.实习内容应包含在教学计划中并与本人学习专业相关;

5.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国际学生申请校外教学实习流程:

1.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前,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本专业教学计划书和《实习申请表》(需填写实习单位的中文名称和地址)。

2.向实习单位提交《国际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实习单位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印章,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复印件

3.国际教育学院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国际学生校外实习信息表,进行实习备案。

4.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国际教育学院向申请者出具《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和《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申请者应将以上文件及本人护照、《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复印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实习加注。如需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应参考“学习类居留许可”提交其他材料。

5.短期交流生需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可依据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其办理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出入境次数为零次的S2签证并加注“实习”。

6.申请者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校际交流协议和名单(加盖高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章)、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学院出具的《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其他申请材料应参考“X2”签证提交。

7.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如就读院校、实习单位发生变更,应暂时中断实习,重新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后才可恢复实习;如护照或居留许可证件发生变更,无需中断实习,但应重新办理相关证件、实习备案和加注。

8.申请周期和费用

实习备案申请周期为14个工作日,实习加注申请周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和实习加注的,按居留许可标准收费,加注手续免费;单独办理实习加注的,每次收费200元。一切费用以出入境现场收费为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手续或超越《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上所载明时间、地址、单位等范围的实习活动,为非法就业行为,本市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由上海大学统一发放,所有权归上海大学,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为上海大学校园卡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识别、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四条 校园卡的申领、正常使用、挂失及解挂、补卡及换卡、注销、工本费的缴纳等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校园卡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基本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是采用非接触式的 CPU 卡,校园卡再根据人员类别进行细分,并在卡面上标明人员的类别。

第六条 校园卡具有在线帐户和身份识别两大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中具有工作证或学生证功能的,其证件的管理办法应参照相关职能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友卡由校友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记名临时卡由后勤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领

根据人员类别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印制、发放校园卡。

第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申领

部门需要申领记名临时卡的,应在PIM中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后勤保障部审批后,用卡人凭本人有效证件至信息服务部办理记名临时卡。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校园卡进行挂失:

(一)手机端挂失:通过上海大学定制版企业微信(以下简称企业微信)中的校园一卡通功能自助挂失;

(二)自助挂失:在一站式服务中心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挂失;

(三)柜面挂失: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办理柜面挂失。

第十三条 已挂失的校园卡若被找到,在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对已挂失的校园卡进行解挂,恢复使用。

解挂方式:

自助解挂:在校园内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解挂;

柜面解挂: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办理柜面解挂。

第十四条 校园卡解除挂失后,就可以正常使用。

第五章 补卡与换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补办时工本费自动从校园卡中扣除

第十六条 补办新卡可全天在校园自助补卡机办理,工作时间可到信息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补办新卡后,不再受理对补办新卡前已挂失校园卡的解挂申请,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换卡的,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因学校原因需换卡的,可免交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校园卡无法正常使用, 持卡人可凭原卡到各校区的信息服务部换领新卡。

第六章 校园卡功能注销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注销

校园卡按使用人身份属性内设有效期,在校师生将自动延续有效期,离校后校园卡将予以注销

如有学生退学、休学、入伍等人员状态变更情况,校园卡将按学籍状态予以注销或暂停使用处理。第二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注销

部门申领的记名临时卡,在卡内有效期过期后予以注销。

第七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的制作有一定成本和开支,为了加强相关科目的核算,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工本费每年按学校财务处核准的费用收取。

第二十四条补卡时制卡工本费的缴费记录可在校园一卡通明细中查询

第八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的充值

(一)校园卡自持卡人领取卡片之日起即可正常使用 。

(二)持卡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自助充值,或在校内校园卡现金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的功能开通

校园卡的功能由学校授权信息办负责统一开通,对已开通功能的管理由各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同时各业务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密码及信息查询

(一)校园卡的电子钱包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消费限额可在企业微信中的校园一卡通平台中自助修改;

(二)消费时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校园卡消费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

(三)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企业微信中的校园一卡通平台等进行相关查询。

 

第九章 权 利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身份证明功能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在支持校内一卡通的场所进行消费或使用。

第十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非法更改校园卡表面信息和卡内的电子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校园卡和相关密码,校园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对校园卡通过密码验证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本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系统机密,损害系统安全。

第十一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所有校园卡用户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用户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校园卡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将给予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多次警告无效者,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信息办联系。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由校信息办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或授权使用者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学校武保处处理。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没收的卡交到校信息办。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对于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恶意中断网络、电源等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信息办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办将会在主页进行通知。对于由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信息办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校内服务

(一)学生证

1.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可以凭学号现场制作学生证;未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请先到招生办公室获取学号,然后前往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延长校区:行健楼一楼,宝山校区:D605室)制作学生证。

如学生证遗失,可以在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补办,工本费为人民币10元。

2.学生证可以在学校食堂内充值和消费,可作为国际学生公寓的门禁通行卡使用,还可以在校医院挂号就医。

充值地点:延长校区食堂一楼及宝山校区所有食堂均可充值。

(二)网络连接

新生开通学生证后可打开校园网登录页面:http://services.shu.edu.cn/,输入学号作为用户名,输入护照号作为初始密码,登录校园网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因网络防火墙的设置,在华可能无法访问浏览国外的一些网站。国际学生可以下载手机应用”VPN”并登陆免费浏览国外网站。同时,也可购买手机应用中的VPN包月服务。

(三)购买手机卡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是三家最大的移动通讯公司。在报到日,校内设有移动通讯服务点,你可以在此购买手机卡,也可到学校附近的营业网点购买。

(四)开通银行账户

奖学金生须到中国银行开通银行账户,应提供护照及复印件、手机号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办好银行卡后,请到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登记卡号,用于奖学金生活费发放。

(五)就医指南

1.当学生发生疾病时,持国际医疗保险的国际学生应到所持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在上海大学参加学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国际学生可以到上海市内的公立医院就医,需要就医指导请拨打24小时理赔及救援咨询电话:4008105119接通后按1键。

2.国际学生突发疾病需要帮助时,请立即联系所在宿舍楼的前台工作人员或者国际学生辅导员老师。工作人员和老师能在联系急救车、翻译和解释医嘱、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上海大学校医院

(1)各校区均设有校医院门诊部,国际学生可持校园卡挂号就诊,医疗费用需要先全额垫付。

(2)校医院门、急诊时间如下:

A.门诊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00 --4:30

(星期五1:00--3:00)挂号提前15分钟结束。

B.急诊时间:

宝山校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星期一--星期五11:30—1:00及4:30以后,双休日及节假日为急诊时间。值班室有医师护士值班,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C.寒暑假期间,安排假期值班,值班时间为8:30—16:00,正常门诊及夜间值班停止。

  1. 校医院就诊流程

 
 

诊区就诊

 

 

 

辅助检查

 

 

医生进行病史采集及体格检查

 

 

 

 

 

 
 

初步诊断

 

 

 

 

 

 
 

处理(治疗、处方和病假)

 

 

 

转诊

 

 

 
 

取药、治疗

持学生证挂号


4.上海市医院就医指南

(1)公立医院讯息

医院

地址

网址

同济医院

普陀区新村路389号

www.tongjihospital.com.cn

第十人民医院

静安区延长中路301号

www.shdsyy.com.cn

长海医院

杨浦区长海路168号

www.chhospitals.com.cn

华山医院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www.huashan.org.cn

瑞金医院

黄浦区瑞金二路197号

www.rjh.com.cn

中山医院

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www.zs-hospital.sh.cn

(2)就医流程

到大厅服务台,填写登记卡

到挂号窗口挂号

到就诊室等待就诊


持化验、检查单到收费窗口付款


到相应科室做化验、检查


拿到化验、检查结果后,到原就诊室请医生诊断

 

 

 

 

 


(六)运动场所与设施

1.宝山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足球场、乒乓房、健身房、体操房;延长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排球场、游泳池、足球场、网球场。

2.体育场、馆收费标准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49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0

3.体育场、馆开放时间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2

(七)校园班车

1.上海大学正常工作日校区间班车运行时刻表

线路

1

2

3

4

5

6

始发站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嘉定校区南门

终点站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发车

时间

7:00

9:30

10:30

11:30

12:30

13:30

14:30

15:30

17:00

18:00

21:40

7: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7:00

8:00

9:30

10:30

11:30

12:30

13:30

14:30

15:30

17:00

18:00

21:00

7: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21:00

7:00

17:00

21:00

7:00

17:00

18:00

21:00   (途径宝山校区)

2.上海大学暑假班车运行时刻表

线路

1

2

3

4

5

6

始发站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终点站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延长校区北门

嘉定校区南门

发车

时间

7:15

11:00

16:00

7:45

11:30

16:30

7:15

11:00

16:00

7:45

11:30

16:30

7:15

11:00

16:00

7:15

11:00

16:00

(八)支持服务

1.国际学生微信号服务平台

a) “留学上大”微信公众平台

通过项目介绍,招生简章发布,及招生快讯的发布,让更多国际学生了解上海大学的招生动态。

b) “上海大学留学生”微信公众平台

为了丰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的生活,上海大学创立了“上海大学留学生”微信公众平台。(微信账号:SHU-ISU)此平台作为为国际学生服务的第一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国际学生活动举办的通知,鼓励国际学生积极参与。同时,提供留学事务的咨询服务,如若有任何疑问,也可留言。

2.国际学生大使(ISA)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大使项目是上海大学国际化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学生参与上海大学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平台。通过公开竞聘,从在校国际学生中选出各国学生大使,志愿为上海大学的国际雇员和国际学生提供服务,并通过新媒体等手段,向世界各国宣传上海大学。

3.国际学生联合会(ISU)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联合会(ISU)成立于2011年12月,是由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历生们自愿组成的学生团体。该组织参与国际学生事务和各类文艺、体育和其他志愿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中,协助国际学生解决其在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

4.中外学生交流平台(GHA)

上海大学中外学生交流平台(Global Home Association),成立于2016年10月,旨在搭建中国学生与国际学生沟通互动的桥梁。通过举办语伴活动、文化沙龙、乐在上海等活动,让中国学生不出国门了解异国文化;让国际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了解中国文化。社团的宗旨是:拓宽国际视野,共建全球之家。

更多社团活动介绍介绍,请浏览:http://www.issc.shu.edu.cn/aspx/main/Culture.aspx?category_i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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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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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

教学管理中心

选课,考勤,更改课程

 

 

021-66136301

 

 

chenying@staff.shu.edu.cn

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

zhaocong05@163.com言生

 

后勤中心

国际学生住宿安排

021-66122280 (宝山、嘉定校区)

021-56333407 (延长校区)

 

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邮箱:

SHU-ISHO@oa.shu.edu.cn

 

 

国际学生服务中心

签证、保险,校外住宿登记、奖学金评审、学生活动、中外学生交流、心理辅导、生涯发展、就业实习

021-66133540

(宝山校区)

021-66133530

(宝山校区)

021-56335194

(延长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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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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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研究生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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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辅导员

guomingvera@163.com

悉尼工商学院辅导员

liufang0923@shu.edu.cn

薛堯云 新闻传播学院辅导员

yoyar@shu.edu.cn

吴澎宵 上海美术学院辅导员

wupengxiao3@shu.edu.cn

2.国际学生服务相关网站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 http://crj.police.sh.cn/eemis_tydic/

留学保险网 http://oa.lxbx.net/

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http://61.152.215.248/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服务中心http://www.issc.shu.edu.cn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服务平台 http://10.10.109.6

上海大学主页中文版  http://www.shu.edu.cn

上海大学主页英文版  http://en.shu.edu.cn

上海大学教务部  http://www.jwc.shu.edu.cn/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https://gs.shu.edu.cn/

上海大学心理辅导中心  http://www.xlfd.s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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