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创建时间:  2018/07/11  寇丽茹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
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社区学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协
调与实施;
(二)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
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
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需每年缴费参加大学生医保
后,方可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缴费标
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基于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下,学校采取直接扣
款(每年 11 月 30 日前从学费卡中扣除)缴纳的方式来完成医保缴费
工作。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学费卡内余额不足,导致学校未能扣款成
功,此类大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当年医保,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
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
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
助。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
诊起付线,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
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
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一)参加医疗保障的注册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就医;
(二)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
证,未出示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
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医
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 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
医疗机构 300 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
的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5%,个人自
负 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
华山医院北院、同济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嘉定区中心医院、市第
六人民医院(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肿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
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未到指定医
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
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然后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
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 7 日
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二)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
凭证;
(三)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
委登记;需就医的,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在出院后 6 个月内,将出院小结、
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总明细帐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交至校医院集中后到静安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静安区医保中心审核
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 七条 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院就诊和转诊医疗。
第八条 校医院就诊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急
诊及寒暑假期间除外);
(二)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
号就诊;
(三)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 1.00 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
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四)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
由学校支付 90%,个人自负 10%。
第九条 转诊医疗
(一)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
起付线 300 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的,由学校支付 70%,个人自负 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
支付 60%,个人自负 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 50%,
个人自负 50%;
(二)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
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60%,暑假原则上
限报 200 元,寒假原则上限报 100 元;
(三)大学生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
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
登记;需就医的,可到当地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
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
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四)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
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
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
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
(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费用,打架斗殴、酗酒、
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当年获得的票据,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全部报销完毕,过期
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具体情况以财务处通知为准;
(六)学生具体报销流程,请查看上海大学校医院网页内的相关
内容。
第十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
瘤、部分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
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
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大学生门诊大病纳入普通门诊管理,实行转诊医疗,具体
管理见第九条;
(三)校医院报销结束后,其余部分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申请报
销。报销时限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到本人选定
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第十一条 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急诊医疗费,其报销规定及报销
比例同第九条转诊医疗就医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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