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补充规定

创建时间:  2011/05/11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02213

《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经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16月实施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各学院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增强可操作性,现对《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担任助教的基本条件
  担任助教的基本条件仍按《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执行。现重申:本科学历以下人员不可聘为助教,即不能进入或转入教师系列;在本次聘任之前,已具有助教资格的人员,经学院聘任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可以同级聘任。
  二、转职务系列问题
  转职务系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学历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
  (2)在拟聘岗位上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该岗位职责;
  (3)补齐拟聘岗位必需的任职要求,如:计算机、外语职称考试、听课考核等。
  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人员的转岗问题
  (1)本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转岗进入教研室;
  (2)硕士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专业岗位试用半年以上,考核合格,并经学院聘任领导小组研究,表决同意后,可转入相应的专业岗位聘任。
  四、小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以考代评"的小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会计、经济、卫生等,在聘任相应岗位时,需通过外语、计算机职称考试。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者聘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
  原定"硕士研究生毕业满三年后,可不参加外语、计算机职称考试,即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规定,在本次聘任中仍然有效。下一轮聘任时将取消此项规定。
  六、行政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行政人员若不兼任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则暂不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序列。
  七、新进人员的岗位聘任
  (1)硕士毕业生进校满三个月,各单位、各学院应考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博士毕业生进校满三个月,各单位、各学院应考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一般新进人员,按学校正常的聘任时间、程序进行职务聘任。
  八、聘任期限
  考虑各单位、各学院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以及聘任工作的可操作性,聘任起始日期按聘任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聘任结束日期定为聘任期满当年的731,如果续聘,新的聘期从当年81日起计算。

                                        上 海 大 学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关于行政管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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