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14/02/14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07)230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德[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单独设置,分别设立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教授、副教授占学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原则上参照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
四、聘任中级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由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进行评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三)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带头人或领导者。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上海大学或上海大学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4)聘任为四级以上级别辅导员。
2、副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上海大学或上海大学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4)聘任为三级以上级别辅导员。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高水平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以下简称"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并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并完成省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主编正式出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学任务,具体教学工作量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予以认定。
(七)外语要求
根据上大内(2007)116号《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是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要求》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十一)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
六、组织与管理
根据沪教委德[2007]35号通知,市教委同意上海大学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评议组由校党委书记于信汇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滕建勇任副组长,评议组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吴仲钢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程序:个人申报→评议组办公室初审→校人才工作站→校外送审→评议组评议→聘任领导小组推荐→校高评委通过。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应聘人员获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七、其他
1、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为上海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2、鼓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间正常的职务流动,担任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教师转聘其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一经聘任,应聘任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3、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4、聘约:受聘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聘期:1、正、副教授职务的聘期为三年,期满需重新续聘。续聘的最高年龄为60岁。有特殊贡献的教授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续聘到65或70岁。2、讲师职务聘期为两年,期满需重新续聘。
6、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不聘或低聘。
7、解聘: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8、辞聘: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9、津贴: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10、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1、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1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细则(试行)
上大内(2007)229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规范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方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申请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及开展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2007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2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条例(上大内〔2003〕229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评议材料报送要求
凡申报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教师,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聘任高级职务条件中的各项基本要求,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须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申报材料包括:
(一)综合材料
1、《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一份评议机构留存);
2、《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个人佐证材料(一份,均为复印件)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3、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4、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5、参加相关培训证明。
(三)工作实绩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实绩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任现职以来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奖证明。
(四)科研能力鉴定材料
1、《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主要代表作登记表(贴在每套材料袋上);
3、科研成果专家鉴定材料(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须按文件规定高级职务所要求的数量报送。同时,申报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3篇(本、项);申报副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2篇(本、项)。作品为书刊的部分章节(篇),可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送本人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课题或奖励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认定副教授职务的,须按文件要求递交"综合材料"及"个人佐证材料"中的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证书、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三、评议程序和规则
(一)专项鉴定
1、工作实绩专家鉴定
根据申报教师累计从事学生工作的年限和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实绩,正高、副高分别由5位和3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专家分别对其进行鉴定(其中上海大学的专家不得超过1/2),此鉴定意见将递交给评议组,供评议组评议时参考。
2、科研成果专家鉴定
根据申报教师递交的科研成果材料,正高、副高分别由5位和3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专家分别对其进行鉴定(其中上海大学的专家不得超过1/2),此鉴定意见将递交给评议组,供评议组评议时参考。
(二)评议组综合评议
上海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由11位专家组成,其中3位为校外聘请专家,评议组专家严格按照沪教委德〔2007〕21号文件精神挑选,并由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审定。
1、评议组材料审阅
每位专家根据文件的要求,独立审阅申报教师递交的所有申报材料。
2、评议组对申报教师进行面试答辩
所有申报教师均须参加评议组组织的统一面试答辩,每人面试答辩时间分别30分钟(申报教授)、20分钟(申报副教授)。其中个人陈述不超过10分钟(申报教授),5分钟(申报副教授),内容为个人主要经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主要科研成果等。
3、评议组综合评议
评议组按照文件的要求,根据申报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和工作实绩鉴定结果、面试答辩情况及所在高校的岗位设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员获得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4、通过评议组综合评议的教师名单须反馈学校高级职称聘任领导小组。
5、经评议组评议未通过人员,须有新的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方可重新申报。
6、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且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职务。
7、个人申诉与仲裁办法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根据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缺岗聘任同步操作。相关表格(见附件)可至学生工作办公室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
                                               上海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附: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相关表格目录
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上大内[2008]7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德[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 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 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聘任中级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职务,除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历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具备非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工作两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工作五年以上;
3、工作实绩:每年考核合格以上;有第一或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量;
4、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条件(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条件(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编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或专著(编写部分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条件(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课题须正式立项并已结题);
条件(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在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全国青年德育论坛、全国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研讨会、上海市辅导员论坛、上海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年会(学生工作专题))。
5、能较好地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达到学院(部门)规定的岗位要求;
6、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师德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请参见上大内[2007]116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等。
四、 其他
1、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聘约:受聘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聘期为两年,期满需重新续聘。
4、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不聘。
5、解聘: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6、辞聘: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7、津贴: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8、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9、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10、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上一条: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下一条:跨学科教学及科研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流程与操作办法

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