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校长奖”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1/08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4〕109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校长奖"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度上海大学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4年7月9日
 
"上海大学校长奖"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度上海大学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学习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传承上大校训和上大文化、为学校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员工,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为学校争创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建功立业,特设立"上海大学校长奖"(以下简称"校长奖")。本奖项为上海大学最高奖项。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校长奖"可以个人或团队方式进行申报。以个人方式申报的人员,原则在上海大学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条 申报"校长奖"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者所承担的工作或所表现的行为,充分弘扬了"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先进的时代精神,具有表率示范作用。
2.申报者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自身的工作领域内具有标杆引领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并对学校建设发展有重大贡献,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校长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以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校长奖"评选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奖励名额根据评选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获得过"校长奖"的个人或团队,将不再参加本奖项评选。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校长奖"评选资格;属事后发现的,取消已获奖项,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校长奖"评选工作由上海大学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优领导小组)负责,其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校长奖"评选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奖"候选人员主要由单位推荐和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校内各二级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可直接向学校推荐候选申报对象;具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由校长直接提名产生。申报材料递交至校评优领导小组秘书处,秘书处审核申报材料后,上报校评优领导小组。
第十条 校评优领导小组在听取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申报对象的事迹介绍后,对候选申报对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为获奖者。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颁奖大会对"校长奖"获得者进行公开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金,公布获奖者名单,并在校内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精神。
第十二条 "校长奖"奖励标准:
1.以个人方式获奖的,奖励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以团队方式获奖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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