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8/04/18  刘晓妍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制〔2018〕9号
校部各单位: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学校领导审签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8年3月16日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2018年4月1日(含)以后编制内引进录用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受聘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
签订特殊协议的高层次人才不纳入此范围;引进录用人员的随调家属不纳入此范围。
二、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正高
副高/博士后
中级/博士
补贴标准
50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三、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通过,由房产处根据个人选择,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平均发放。个人选择一次性发放方式的,需提供本人正式购房合同,由房产处操作;个人选择平均发放方式的,由房产处按照10年共120个月,分摊到每月平均发放。补贴标准依据进校时的学历学位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享受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原则上需在上海大学正常履职满10年,时间自正式进校当月起算。选择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因个人原因不满10年离开学校的,需一次性返还履职未满10年部分的住房补贴。选择平均发放方式享受住房补贴的,因个人原因不满10年离开学校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离校或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学校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四、发放流程
1、个人提交《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
2、部门审核;
2、组织人事部审核;
3、房产处审核、发放。
五、其他事宜
1、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实施前已进校的编制内人员相关住房补贴和优惠政策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3、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新进编制内人员不再享受学校其它各类相关住房补贴和优惠政策待遇。如租赁学校教师公寓,租金标准执行房产处核定的市场参考价。
4、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房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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