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9〕206号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服务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9年9月11日
上海大学“管理服务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在学校管理服务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职员工,引导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全校树立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风尚,形成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以优良的创新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特此设立“上海大学管理服务创新奖”。
第二条 实施范围
“管理服务创新奖”是为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设置的校级荣誉,评选对象为在学校管理、服务、支撑、教辅等一线的各类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团队和个人,表彰在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
“管理服务创新奖”设“管理创新奖”和“管理服务奖”两大类,每年评选一次。“管理创新奖”侧重创新,重点奖励对学校体制机制建设和管理能效方面做出重要革新和贡献的团队;“管理服务奖”侧重服务,重点奖励长期坚守一线管理服务,获得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广泛赞誉和认可的个人。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严格履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严格把关、逐级遴选。
(二)坚持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标准,好中选优。
(三)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评选态度。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而获得荣誉称号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并按师德失范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 实施部门
上海大学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优领导小组)是“管理服务创新奖”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学校成立上海大学管理服务创新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是校评优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负责会议评审和预审候选人。评审组秘书处设在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具体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申报、结果公示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评审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主席、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由部分学院、工会、机关职能部处、后勤保障部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预审候选人。其中,学院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
第五条 评选条件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作风优良,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乱纪不良记录,评选对象原则上应在上海大学管理服务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年。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理创新奖
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理论,创新工作理念,整合资源配置,优化政策供给,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管理服务奖
长期工作在管理服务一线,立足学校发展建设,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开拓进取,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广大师生普遍认可,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
第六条 奖励名额
(一)“管理创新奖”:以团队方式申报,获奖名额不超过2项,奖金15万元/项。
(二)“管理服务奖”:以个人方式申报,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奖金5万元/项;一等奖不超过4项,奖金3万元/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奖金2万元/项。
第七条 推荐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或校领导提名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或校领导提名。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通知的文件精神,组织推荐和评选活动。机关职能部门可推荐来自非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人员(团队)。各推荐单位要围绕被推荐人员(团队)在管理服务创新方面的突出贡献,提交事迹材料,推荐材料在学院部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校领导提名,由被提名者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事迹材料,推荐材料在学院部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二)政治表现。被推荐人和被提名者所在二级学院党委(直属总支、支部)应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和师德表现,对推荐和提名人选提出书面意见,与事迹材料一并报学校。
(三)形式审查。校评优领导小组秘书处组织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对候选人员(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校内预审。校管理服务创新奖评审组对经过形式审查后的候选人员(团队)进行预审,并按照1:1.2比例确定拟获奖候选人(团队)名单,报送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校领导提名、被校内各二级单位推荐的“管理创新奖”的团队和“管理服务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人员需参加校内预审现场答辩。
(五)校内评审和答辩。校评优领导小组对拟获奖候选人员(团队)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获奖名单,特等奖、一等奖获奖名单提交校长办会会议审议。入围“管理创新奖”的候选团队和入围“管理服务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员需参加校内评审现场答辩。
(六)公示发文。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校内发文正式确定获奖人员(团队)名单。
第九条 附则
(一)奖励结果将作为职务职级晋升、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组织颁奖大会对“管理服务创新奖”获得者进行公开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精神。
(二)学校领导、院系、直属单位及职能部处党政正职不参与“管理服务奖”申报。同一人员不能同时申报“管理创新奖”和“管理服务奖”。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