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2〕298号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发展战略,拓展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的优秀专家学者资源,提升学校的人才队伍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努力实现把上海大学建设成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一)名誉教授:学术造诣高深、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著名人士。
(二)兼职教授(研究员):学术造诣较深、在相关学科领域已取得较大成就的专家学者;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型行政领导、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
二、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和指导;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开展我校与国内外有关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 参与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4、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三、聘任程序
(一)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和工作计划,填写《上海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呈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及证书的复印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如系外国籍人员需先报送外事处审批。
(二)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对名誉教授,需报校人事领导小组会或校常委会审议,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人事处师资科将学校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学院(部门),颁发聘书。学院(部门)负责来校后生活的接待和工作的安排实施。
四、其他事宜
(一)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的管理以院系为主。各学院(部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的作用。
(二)聘请兼职教授(研究员)的职务必须与该专家、学者现有任职资格相一致,一般不作低职高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破格聘请的,必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续聘。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聘请校外兼职教授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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