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伟长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2019年10月25日
上海大学"伟长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大学"人才强校"战略,提升我校办学的核心竞争力,积极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挖掘潜力,充分激发活力,着力打造一支既能在科学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社会进步与发展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又能用自身精深学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未来高层次人才的核心教师队伍,加速推进我校"双一流"大学的建设发展,根据我校现有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大学"伟长学者"计划,是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推进"双一流"建设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师资队伍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改革措施。
第二条 设立"伟长学者"计划,旨在鼓励学术水平高超、学术道德高尚,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人才,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旨在与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有机衔接,构建外引人才和内培人才同台竞争的有效机制;旨在培育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后备优秀人才,争取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旨在激励现有优秀中青年教师,为学校长足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伟长学者"计划根据岗位性质和绩效贡献,分为特级岗、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四类,岗位设置和津贴标准如表1。对学校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可在上述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学校每年将综合考虑学科布局结构、师资队伍状况及学科发展趋势,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表1 上海大学"伟长学者"计划岗位设置表
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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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标准(税前,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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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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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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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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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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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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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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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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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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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伟长学者"计划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特级岗受聘者为长期聘任,最长可至受聘者70周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以及相应岗位等级规定的业绩条件方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者基本条件
1. 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2. 申报当年须在上海大学全职工作。
3. 进校5年(含)以上的申报人员材料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奖项、成果等均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进校5年内的申报人员材料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奖项、成果等可以申报人为第一完成人。
4. 以获奖为申报业绩条件者,所获奖项从获奖当年起算10年内有效;以项目和人才计划为申报业绩条件者,所获项目和人才计划为执行期结束后5年内有效;以国家和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创新长期)为申报业绩条件者,所获人才计划原则上为通过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申报入选。
第七条 申报各级岗位业绩条件
申报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较大的学术影响力,能紧跟国际学术前沿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或能够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深受学生欢迎,在学生中享有很高威望和认可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各级岗位所列条件之一:
一、"伟长学者"特级岗
1. 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2.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3.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 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或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者。
二、"伟长学者"一级岗
1. 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创新长期)等人才计划;或已入选上述人才计划且完成与学校签订的特聘协议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经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第者。
2.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 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学术带头人。
4.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伟长学者"二级岗
1. 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等人才计划;或已入选上述人才计划且完成与学校签订的特聘协议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经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第者。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 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负责人。
4. 国家科技部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首席)。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
6.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7.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8. 获得美术、影视艺术类相当于国家级奖项最高等第的第一完成人。
三、"伟长学者"三级岗
1. 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长期)、上海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或已入选上述人才计划且完成与学校签订的特聘协议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经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第者。
2.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 获得美术、影视艺术类相当于国家级奖项第二等第的第一完成人。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和教师学术评价专委会负责对申报者的学术道德水平、科研教学专业素养等方面进行审议、遴选,确定拟聘推荐人员名单。校长办公会审定拟聘人选。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内的考核,以及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服务。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符合"伟长学者"特级岗申报条件者,所在部门填写《上海大学"伟长学者"岗位申报表》,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组织人事部,由校长办公会直接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伟长学者"其他岗位申报条件的个人,自愿申报,填写《上海大学"伟长学者"岗位申报表》,附相应佐证材料,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所在学院(系、研究中心)。
学院(系、研究中心)初审,学院(系、研究中心)思想品德考察组对申报者出具政治表现书面意见并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学院(系、研究中心)将所有申报材料报组织人事部。
第十二条 创新管理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会同组织人事部,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和教师学术评价专委会对申报者进行审议(可据情况要求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拟聘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书或岗位任务书,确定聘期工作目标,按月兑现岗位薪酬。学校向受聘者颁发聘书,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入选"伟长学者"特级岗人员签订特级岗位聘任协议书,聘任协议期为长期协议,最长可至受聘人员70周岁,确保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应有的荣誉和待遇。学校与入选"伟长学者"其他岗位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明确双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和责权利,岗位任务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伟长学者"各级岗位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目标考核管理,严格按照岗位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进行考核。
每年由受聘人员向学院(系、研究中心)和学校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学校全额承担"伟长学者"岗位津贴,其中70%按月发放,30%考核后发放。
聘期满后,学校根据岗位任务书对受聘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受聘人员,优先推荐进入下一轮计划;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受聘人员,重新申报下一轮计划;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受聘人员,不得申报下一轮计划。
在"伟长学者"各级岗位聘任期间,如受聘人员达龄退休,可继续工作至本轮岗位聘期结束,按照岗位任务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享受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悖大学教师形象、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协议,并不再受理其"伟长学者"岗位的申请;情节严重,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上海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内的人员,符合本办法岗位申报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岗位,并签订补充协议,待原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后确定是否进入下一轮"伟长学者"岗位。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院士退休政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工作需要仍然在岗工作的院士,可以聘为"伟长学者"特级岗。
第二十二条 教师获得本办法所设各级岗位业绩条件中未涉及的成果、奖项以及贡献,经学校教师学术评价专委会认定后,可等同于相应层次的岗位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为学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在岗人员,可由校长特别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聘为"伟长学者"各级岗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