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10/10/2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0]188号
 
 
上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确保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教学、科研、生产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决贯彻"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存在于各部门之内的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与其签定合同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武保处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校区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武保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除第七条之规定外,学生社区管理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武保处设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提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武保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武保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武保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武保处备案。
武保处受理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宿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武保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武保处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武保处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火灾隐患整改:
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武保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姿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安全部门、宣传部门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武保处负责制订全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武保处负责对学校的重点消防部门落实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部门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第六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志愿消防队员的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武保处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有无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内容的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保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聘任实施办法

下一条:关于跨院(系)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量统计及计算方法(文科)

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