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我校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外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制度。
二、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市教委制定资助的原则与标准,学校每年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提出资助申请。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经专家评审后,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及额度。再由我校根据所制定的遴选标准与办法,确定当年的资助人数与金额。
第七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
三、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的执行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十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十一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依据:如果是学习项目或者不带薪的实习项目,则赴港澳台地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资助0.5万元,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资助1.0万元,二年以内(含二年)资助1.5万元;非港澳台地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资助1.5万元,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资助2.0万元,二年以内(含二年)资助3.0万元。带薪的实习项目,仅资助往返机票。项目管理部门在本部门所涵盖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在部门总经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者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回国后两周内须向研究生部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致)以及出国相关的数码照片。项目管理部门考核通过且经教务处审核后凭机票、出入境证明和护照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按学年度进行总结,各分管部门应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教务处)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并向市教委提交执行书。
第十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资助相挂钩。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