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04/2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4年4月21日

上海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目标及原则

第一条 "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资助引进国外高水平教师和研究人员来我校任教和开展合作科研,使我校学生可以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提高我校相关学科研究水平,全面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带动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提升内涵发展水平,为将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创造条件。

第二条 "海外名师项目"的指导思想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择优录用的原则。

2. 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学校学科优势,依托学校的二级学科,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与聘请海外高水平、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专家和管理人才,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弥补我校高端人才的不足。

第二章 遴选对象

第三条 "海外名师项目"所指的名师是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较深造诣的外籍专家学者,应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1. 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影响;

2. 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3.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主要审稿人;

4.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

5.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

6. 曾经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主要演奏员、演员或驻团指挥、常任导演;

7. 画作或其他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较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资助内容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所有专业学科均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鼓励二级学科结合我校发展规划、"085"工程、国家或地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科研项目等领域积极申报。

申报"海外名师项目"的二级学院(学科或专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应掌握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世界发展状况和趋势;

2. 应与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交流基础;

3. 应对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来华工作有明确的学术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4. 确定拟聘对象在学校的工作时间累计每学年不少于60天;

5. 确定拟聘对象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拟聘年份开始计算);

6. 学科、专业应具有较强的软、硬件优势,能够获取相关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条 获准立项项目的支持资助周期可以是1年,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一年以上资助的需每年续报。

第六条 市教委对每位名师按每学年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提供经费支持,用于名师的国际旅费、国内差旅费、食宿费用、生活津贴以及完成规定工作量后指导学生或开展研究的劳务补贴等,具体标准按财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目组织单位需按要求制定项目预算,并按实际拨款合理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需符合预算和规定。

第四章 海外名师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七条 "海外名师"的工作内容

1. 人才培养:

(1)开设先进前沿学科的本科生模块课程,同时参加我校"国际化小学期"课程教学。每学年承担本科生授课工作不少于40学时。

(2)每年指导我校青年教师或学生在相关领域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3篇。

(3)每年指导我校青年教师成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2项。

(4)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2名以上,且至少1名是博士研究生。

2. 科学研究:

聘期内成功申报海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2项。

3. 学科引领:

(1)每年2次讲解本学科国际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结合所在学院实际情况,帮助确定学院重点发展方向(学科、专业)。

(2)应邀参与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协助院长开展申报项目审核、学科管理政策、平台建设等工作。每年2次协助院长组织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4. 国际交流:

(1)平均每年负责2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含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邀请国外专家到我校讲学等)。

(2)平均每年促成我校至少2名学生开展海外交流,同时促成至少2名海外学生来我校进行交流。

5. 咨询顾问:

对我校学科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开发、国际合作等进行咨询。

6. 项目资料:

对市教委或我校要求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需规范、完整、齐备,同时做到材料详实、数据真实。

第八条 海外名师项目考核要求

1. 二级学院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应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资助经费执行情况、年度成果情况等年度报告;完成项目周期的,应提交整个周期的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执行情况和成果收效情况等结项报告。项目执行期间,教务处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学术目标(完成程度、完成质量、完成时效、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性)

(2)项目开展(有无验收方式以及其合理性、验收结果的公正性)

(3)管理制度(有无管理制度以及其健全性、有效性)

(4)资金使用(按要求制定项目预算、按实际拨款合理调整预算、项目支出符合预算和规定) 

(5)项目资料(规范、完整、齐备,材料翔实、数据真实)

(6)工作内容(以授课为主,同时兼顾学术科研工作以及国际交流工作)

(7)国际交流(促成国内学生开展海外交流、促成海外学生来国内交流、邀请国际知名学者来任教学校讲学、举行与海外同行的研讨交流或国际学术会议)

(8)学术指导(指导青年教师或学生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指导青年教师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

(9)内涵提升(对内涵建设的有益性)

(10)教育国际化(有益、有效、有成果)

2. 教务处对海外名师工作进行评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海外名师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取得积极成果的项目予以优先续报,对于效果不显著的项目,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中不予考虑。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海外名师项目"的实施单位

建立学校、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机制,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落实本学院海外名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引领、国际交流及咨询顾问等方面的工作并核实认定教学工作量,确保该名师的引入能促进我校国际化教育水平的提高。

项目负责人协助海外名师完成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同时作为该项目的接口人,配合学校完成教研活动记录等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建立教学、科研工作档案。

教务处作为"海外名师项目"的牵头主管部门,将从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资金审核、评鉴奖惩等方面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运行保障。

经费管理专人负责,需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给予报销,确保专款专用。对本年度未完成的经费将回收,回收经费由学校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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