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建筑物、道路、景观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1/13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建筑物、道路、景观命名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度上海大学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112

上海大学建筑物、道路、景观命名管理办法

2014年度上海大学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筑物、道路、景观的命名,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使学校总体规划与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属地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建筑物、道路、景观的命名以及已有建筑物、道路、景观的重命名。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命名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命名工作。

负责提出命名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为:

(一)房地产管理处(建筑物命名);

(二)保卫处(道路命名);

(三)后勤集团(景观命名);

(四)对外联络处(捐赠项目命名)。

第四条 命名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2、符合学校整体规划,注重布局协调统一;

3、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反映校园文化内涵;

4、遵循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五条 学校建筑物、道路、景观根据校园文化布局、建设功能或环境特点选择以下方式命名:

1、字母数字(单纯以字母或数字方式命名);

2、功能序列(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命名);

3、人文古训(以选自中华传统名篇的人文词汇命名);

4、人物姓名(以对学校发展有杰出历史贡献的人物命名);

5、捐赠命名(按捐赠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捐赠者要求命名);

6、其它方式(如校内征集命名等)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道路、景观的命名流程:

1在学校建筑物、道路、景观建设的立项通过审批后,由基建处或后勤集团将建筑工程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性质和用途等资料汇总,报校长办公室申请对新建建筑物、道路、景观进行命名;

2、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命名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提出命名建议的职能部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命名建议;

3、校长办公室召集宣传部、房地产管理处、保卫处、对外联络处、后勤集团、基建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确定相关建筑物、道路、景观命名的备选方案;

4、宣传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校园建筑物、道路、景观的命名整体布局进行策划以及对建筑物、道路、景观的命名方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5、校长办公室将备选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正式命名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第七条 建筑物、道路、景观的重命名流程:

1对于因建筑物使用功能、属性及用途的变更或其它相关条件的变化而导致的对原有建筑物、道路、景观的更名,由负责提出命名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整理拟更名建筑物、道路、景观的相关基础信息,向校长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

2、校长办公室牵头,采用与新建建筑物、道路、景观命名的相同程序,对原有建筑物、道路、景观予以更名。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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