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2/28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6〕20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加强学校自制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通过自行设计、自行加工制造的专用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虽有各自独立功能,但经设计加工后组成一个整体系统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根据具有专门用途的教学、科研需求研制,在技术或功能上应有创新。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对于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有着积极作用,学校鼓励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实用仪器设备,并推广应用。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研制自制仪器设备需申请立项。立项前申请人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填写《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信息:
(一)仪器设备需求情况分析及自制理由;
(二)自制仪器设备功能、技术指标;
(三)研制计划及完成时间;
(四)技术人员名单及各自所承担的任务;
(五)自制仪器设备经费详细预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式;
(七)预计效益情况;
(八)违约处理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校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
   第六条 研制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按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由实验设备处跟踪自制仪器设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中期考核。申请人应定期向实验设备处书面汇报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涉及外购仪器设备及零配件的,按《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立项设计方案和预算规定执行。财务处和审计处在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对经费的使用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提供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审核。
第四章 验收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并运行正常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对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稳定性及综合效益进行鉴定验收,验收结束后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须归档。
   第十一条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处必须及时将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后,有条件的应积极申报相关专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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