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6〕22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6年1月15日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与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附件、软件、服务等。
第二条 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招标的主管部门,下设招投标科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管理学校"招标评审专家库";
(三)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确定招标方式;
(四)与采购单位共同拟定招标文件;
(五)组织实施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六)组织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的商务洽谈、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察,对招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凡属学校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一次性采购单台(套)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10万元(含)以上,均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招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根据一次性采购单台(套)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的不同,招标分为以下两种:
(一) 校内招标
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招投标科组织招标,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
(二)校外招标
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原则上由招投标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用户应填写《特事特办备忘录》,经批准后进行校内招标。
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者对经费有特殊使用要求,必须进行校外招标。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校外招标的招标程序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校内招标的招标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环节。具体的招标程序如下:
1、公开招标
用户提出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数量、验收和培训方式、交货期、质保期等,与招投标科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经过14天网上公示(实验设备处网站)、开标、评标等过程产生中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投标厂商不足三家,开标时间延长一周;延长一周后仍不满三家,可以开标,但用户必须提交投标未满三家的情况说明。
2、邀请招标
用户提出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数量、验收和培训方式、交货期、质保期等,与招投标科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然后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经过开标、评标过程产生中标人。
第十条 校内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小组负责。评标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人数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科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作流标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评标结果在学校实验设备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实验设备处网站)。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产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会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洽谈,签订正式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委托外贸公司签定合同,并代办报关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存在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报行政仲裁机构处理。
第七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违规。违规者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虚假投标;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
(五)评标报告未经审定,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六)私下与投标商接触,接受礼物、请吃、请玩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