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4/09/09  刘梦   浏览次数:   返回

为规范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行兼优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外来【2000】29号文件“关于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和“评审办法”,结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学籍管理条例,特制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一、凡能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的留学生,可以获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留学生,拟予中止享受中国政府的奖学金: 1.违反中国政府法令或校纪校规、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或连续旷课一个星期以上者; 3.根据我校实行短学期制(一学年三学期)和学分制的情况: (1)本科生在本学年第1、2两个学期中所选课未能取得二分之一学分,并在第3学期中没有明显进步者。 (2)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i)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ii)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iii)无故不按培养计划学习者。 (3)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i)有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 ii)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ii)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留学生,拟予取消享受中国政府的奖学金: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上 海 大 学 二00七年四月

上一条: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一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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