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内文体活动和社团活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4/09/09  刘梦   浏览次数:   返回

1、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内文体活动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章“校内管理”的规定内容(见附件一)为基本准则。 2、同时参照《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中第二节“课外活动”的相关规定内容(见附件二)。 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文体活动和社团活动的管理实施细则以《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方法》中的内容为准(见附件三) 附件一:《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章“校内管理” 附件二:《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课外活动” 附件三:《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2009年9月1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附件二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方法》就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同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附件三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校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为“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上海大学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党、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挂靠单位具体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校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综合类等六大类社团,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夏季学期不受理成立申请。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如所聘教师非上海大学校内人员应附上其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度;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由社团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校团委审核,由校团委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日内至社团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 校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三十人的; 5.无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管理,校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每年冬季学期评选出的优秀社团可在社团联的监督指导下于春季学期再次统一招收成员。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学校财务处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上海大学学生社团:ΧΧ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校团委审批: 1.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3.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4.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5.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6.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7.需要使用10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8.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按照《上海高校学生组织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经过挂靠单位党组织的批准,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建立党组织和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任职前一学期或者任职期间的任一学期,绩点低于2.0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大学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团联的领导;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联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社团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联申请变更登记,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社团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校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挂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体育、艺术、实践、服务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五十三条 社团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应妥善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社团联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社团必须严格区分会费与学费,会费与学费必须分别有其相应说明及收据。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团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校团委批准同意,由校团委与捐赠、资助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年度检查时,社团须向社团联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社团联有权利随时对各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社团有义务定期向本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作为校团委和社团联对优秀社团的奖励经费。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涉外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高校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经学校外事处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上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方可。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有本校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向社团联申请,经学校外事处、国际交流学院同意,经校党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十一条 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外事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经社团联向学校外事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团委须将批准的活动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参与海外交流、培训或实习项目,必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外事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外事处申请同意,经校党委批准方可接受;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须遵守上海大学财务制度。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校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给与配套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校团委、社团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8.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消。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各类学生社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上一条: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下一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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