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08/01/08     浏览次数:   返回

药品采购与保管规定

药品采购与保管是医院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它直接影响到病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医院的利益与声誉。因此,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1、药品采购人员不但要熟悉药品的药理、作用及临床情况,更应熟悉药品的质量标准、外观性状及不同厂家的不同质量标准等有关药品市场的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2、药品采购人员应向经"药事委员会"招标中标的供货医药公司采购药品,不得擅自更改供货单位。

3、药品采购人员应主动听取医生的用药意见,制订采购计划,报请分管领导核对、院长签字后方可报出,除紧急需要外,不得先报购后报批。

4、不得随意采购上海市医保规定之外的药品,如遇特殊需要,必须报经院长同意后方可限额采购,定点使用。

     5、任何人不得审批利用公费医疗经费批购营养滋补类药品。

6、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为私人代批药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分管院长汇报,院长同意后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有关发票交审批院长核准后方可发药。

7、药品采购人员必须遵守药品采购纪律,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及过期药品,严禁个人收受推销人员的"好处费"。

 8、药品采购人员不实行终身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也可进行调换。

9、药品保管要有效期制度,堆放要有规律,先进先用,杜绝过期失效药品的出现。

10、药品保管要严格出入库制度,先入库、后出库,出入库都应有入库单及领药单,及时记帐。

11、药库药品实行二本帐制度,即有专人做药品帐,药库人员也应有实物帐,二本帐及药库实物必须时时相符,杜绝差错,不得"倒拍帐"。

12、对药品采购及保管人员的工作应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对工作有成绩者应予奖励,对有失误者应有批评,直至调离。

                                                     上海大学校医院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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