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21/10/14  陈明雨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发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在学习、工作、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个人和学生集体,进一步促进学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包括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分别由中央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审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奖励标准: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小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必须通过CET-4级考试。

对于按评选办法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执行。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的评审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学制期内),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者,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小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成绩排名不低于60%,必修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节 其他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一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奖学金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大学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每年9月,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当年度文件,制定、发布当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如上级有关部门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选规则有所调整,则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章 上海大学奖学金

第一节 教育奖学金


第十七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有六个类别,分别是“学业优秀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领导力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社会工作、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骨干;“创新创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方面有所创新,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公益爱心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校内外各类志愿、公益爱心、慈善援助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文艺体育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文艺、体育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自强不息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习上进步较快、在生活中励志奋发的优秀学生。

第十八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几种类别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采取多项兼得的获奖方式。

第十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每学年1000元。其它各类“单项奖”金额为500元。

第二十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布如下:

学业优秀

领导力

创新创业

公益爱心

文艺体育

自强不息

特等

一等

等奖

3%

5%

10%

5%

5%

5%

5%

5%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其中大一社区学院学生专业分流时进行评审),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及以上,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必须通过CET-4考试。

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归来后,必须在评奖之前完成成绩换算、认定,和学院其他学生一起排序,进行奖学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申请的必备条件。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0,最多允许有2门功课不及格且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评奖细则。

单项奖学金的评奖细则由各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运动队成员、校艺术团成员不参与“文艺体育”单项奖评审,该部分学生的评奖参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文艺体育专特长奖学金评审条例”执行。

第二节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申请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一)经考核批准正式加入“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满一学年以上者;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积极上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加入艺术团时间不满一学年;

(三)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且当学年未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设置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一)获得“校园艺术家”称号的艺术团团员可在当年度申请艺术特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奖项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一等奖;

(三)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二等奖;

其中国家级艺术类比赛指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科教党委、文广局、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第二十九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二)艺术团成员以艺术团名义所获奖项不可用于申请教育奖学金中的“文艺体育奖学金”;

(三)除以上提到的国家级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外,对于艺术团成员获得的其它奖项,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共同认定。

第三节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三十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各运动队队员。

第三十一条 非体育特长生申请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的,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并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第三十三条 体育类专特长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三十四条 体育类专特长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非主力队员;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三十五条 体育类专特长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二)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三)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上海市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上海市比赛团体第一名。

第三十六条 体育类单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除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比赛和省市级体育正式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第三十七条 国际比赛级别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级别。

第四节 申请与评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第四十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所、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初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所、中心)从获得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学生中挑选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将名单和事迹材料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差额评选后产生获奖名单,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的二个月内将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结果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三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该坚持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本年度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个人对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节 校长奖学金

第四十八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践行校训精神和钱伟长教育思想,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特设立上海大学本科生校长奖学金,为上海大学最高奖学金荣誉。

第四十九条 评审对象:当学年在册的学制期内在校本科生

第五十条 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践行“两个维护”;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入校后无违法违纪行为;

3)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本学年须获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

5)本学年须参加体质测试并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是否符合免测条件及特殊原因由体育学院负责认定

6)应届毕业生申请人在申请当日前须已参加50米游泳测试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是否符合免测条件及特殊原因由体育学院负责认定,非应届毕业生申请人对此项不做要求

7)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a、本学年被评为校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由学校认定相当此级别的荣誉称号

b、本学年在国家、省市级科技、文体等正式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学校科技、文体比赛二等奖以上

c、本学年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精神文明建设、科技发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为学校赢得荣誉

d、学校认定其他先进事迹需要奖励者,在践行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校训精神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第五十一条 每名本科生在上海大学就读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五十二条 每年12月,校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发布当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第六节 其他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五十四条 上海大学另设有“宝钢奖学金”等其它特殊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五十五条 每年新生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视当年招生情况,另颁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第五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一节 评选条件

第六十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校规校纪,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主动关心集体和同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当年度奖学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在“志愿汇”APP上登记并成为注册志愿者,年度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及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与科创比赛,如“挑战杯”等。

第六十一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强烈的理论认同、实践认同和情感认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一般应获得当年度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在“志愿汇”APP上登记并成为注册志愿者,年度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及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主动承担学生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院的各项活动,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六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先进集体

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及团支部生活,能够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并获得“活力团支部”称号及“青年大学习”覆盖率100%的集体优先考虑。

第二节 评选办法

第六十三条 校级优秀个人及学生先进集体的总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及学生集体总数按比例核定,各院(系)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推荐评选。

第六十四条 评选时间

每年11月份校团委向各院(系)下发评优通知;其中,由社区学院升入其他学院二年级的学生仍由社区学院在学年末(一般为6月份)统一进行评选。

通知后15天内,各院(系)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评选细则,对相关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及实施细则等予以公示,并报校团委备案;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根据评选细则向全院学生传达精神,组织基层团组织民主推荐;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和学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在本院(系)内公示三天,并整理各类上报材料;

评选结束,各院(系)上报各类评优名单及完整材料。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六十五条 评选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应由基层班团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和候选学生集体名单必须经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六十七条 把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先进集体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对评选出来的优秀个人和集体颁发奖状或证书,大力宣传、弘扬先进。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章相关事项,研究生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武装部)

20211014


上一条: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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