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3/10/10  颜文斐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效开展基建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 理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基 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校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力、自筹、合作开发及其他建设 资金,项目管理方式包括代建制和项目责任制。市财力投资项目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或项目责任制。

第三条 基建项目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按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另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基本建设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成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包括校园规划、年度计划、校舍功能和建设需求,统筹建设项目 的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报审,设计需求、招标方案、投资计划、资金管理、审价机构聘请和审批重大变更等,并按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机制上报校长办公会和常委会审议。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 后勤保障部基建处(以下简称“基建处 ”)、发展规划处(校园建 设规划办公室)、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房屋 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保卫处、档案馆、审计处等组成。

第五条 基建处全面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校园建设规划办公室)依据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校园建设专项规划的制定、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编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

第七条 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领导小组的全体会议、跨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基建项目进展情况定期通报以及领 导小组决策事项推进的督查、督办等工作。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部门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设备采购计划,确定设备技术指标,负责办理设备、家具类资产的审核验收入账等工

作。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工作,以及代建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和校内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合同的法务审核及相关合规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资金管控、会计核算;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的入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监督与服务,并跟踪检查并报告相应的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与弱电、校园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的技术要求和配合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提供校园消防和技防相关的技术要求和配合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任务和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资产管理处负责竣工房屋的接收管理及产证办理。

第十七条档案馆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审核和接收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针对重大、整体推进的基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后,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由校领导担任指挥长的工程 项目指挥部,行使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统筹项目的推进与实 施。涉及“三重一大 ”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基建项目审计完成后,工程项目指挥部自动撤销。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处(校园建设规划办公室)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会同基建处,负责新征地块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办理, 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及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负 责牵头组织基建项目需求调研和建设必要性论证,落实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校舍使用功能和校园建设需求的调研,形成设计任务书;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设计 招标;负责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化,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落实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审 批前,须经领导小组(工程项目指挥部)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工程项目指挥部)审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 “充分竞争、好中选优 ”的原则,按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遴选或 公开招标产生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项目招 标策划方案和采购文件。基建处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项目招标范 围、标段划分、设计需求、投标资格、评标办法等内容。涉及项目 招标重大事项的内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合同,并签

署廉政责任协议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等。基建处对合同中关于受托方的工作职责、资金支付、工程变 更等条款进行审核;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 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署。根据《上海大学合同管理办 法》需要提交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的合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署后,交财务处、审计处和采购与招

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订立备案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组织开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信息报送、合同信息报送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施工期间, 围绕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建设目标加强管理,及时办理各类工程相关手续,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各类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根据年度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需求报告,经领导小组(工程项目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教委申请 建设计划及资金;按确定后的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制定年度建 设资金支付计划,报领导小组(工程项目指挥部)审核。财务处 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 项目的预算审核、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约定与工程量有关的工程款支付,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工程量月报表,经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审核,基 建处复核,提交财务处审核后付款。农民工工资由财务处按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实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 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工作,依照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基建

处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负责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按照城建档案和校级档案的要求分别编制基建档案,项目竣工后提交城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完成归档。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与房屋资产管理处进行房屋管理基础材料的移交,确保相关文件的完备。房屋

资产管理处按照校舍房产证照办理的程序和要求汇总建设工程 档案及相关资料,组织进行校舍产权证书的办理。在不动产登记 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手续遗漏的或因政策调整导致工程建设手续调整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补办。

第三十条 基建处会同基建项目财务监理单位对投资进行控制,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及时进行技术审核和备案,对超投资 的情况进行预警。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对项目单项设计变更、单 项工程签证超 50 万元以及结算价超合同价 10%,且在 400 万元 以内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应调整和建设内容须由基建处组织论 证,报领导小组(工程项目指挥部)审核备案。单笔资金 400 万 元以上(含)的上述建设内容,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以上事项应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由于物价或需求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批复的概算额度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 需要的,由基建处会同财务处进行预审,经领导小组(工程项目 指挥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并根据审计结果向市教委、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及时组织竣工结算, 由审价机构完成结算审价,经审计处对竣工结算审价进行审计或备案后,财务处按 学校审批程序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 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并提请财务处组织开展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开展设备、家具类资产审核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调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 BIM 技术平台,采集各参建单位的 BIM 数据,建立学校建筑设施数据库,并纳入校园整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校园建筑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四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廉政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

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三十六条 各建设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的要求,做好对相关人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防 控建设,梳理廉政风险环节,采取制约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制定廉政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建设管理相关部门通过重要信息报备等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上大内〔2019〕110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解释。


上一条:上海大学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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