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办法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保证在 建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在建工程资产的流失,根据《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上海市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大学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上大内(2020)225号)、《上海大学基本建 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房屋及构 筑物、工程物资、其他资产的管理,以及在建工程中原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工程决算后形成的房屋及构筑资产;
(二)工程物资:是指在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学校采购获得的各种设备,如电梯等设备;
(三)其他资产:是指在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除设备以外的各种实物资产,如雕塑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信息化的要求,做好在建工程资产信息采集和资产账务处理,实现在建工程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保证在建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规范在建工程资产损失处置和原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五)加强在建工程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部门,是指学校所属学院、中心、馆、所、部、处、办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坚持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在建工程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建工程资产的综合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 国资委”)、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园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和移交各类在建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负责接收、管理和移交在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资产;
(四)负责在建工程资产的日常管理,承担在建工程资产的信息采集和账务处理,实施动态管理;
(五)配合使用部门落实在建工程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及获批后的后续处理;
(六)按年度编制在建工程管理专项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 阅后,向校国资委报告。在建工程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房屋资产管理处、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档案馆等职能部门应配合后勤保障 部做好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在建工程相关资产的采购、交接、处置、入账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九条 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 工程,各使用部门应做好提前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资产的保管工 作,确保安全使用;在建工程资产结转移交过程中,配合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移交、入账和领用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程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工程物资完成采购后,后勤保障部或代建方应建立台账,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物资入账应提供有效凭证(含合同、发 票、结算清单等),无有效凭证的,需及时补齐或完善凭证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物资采购完成后,由后勤保障部或代建方向工程承包方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在财务决算工作尚未完成,实施过渡性管理的工 程物资投入使用后,后勤保障部或代建方应在30日内编制使用清单,由各使用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并移交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作为库存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对工程物资应做到妥善保管、安 全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请后勤保障部、并提请供货方进 行更换或维修处理。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工程物资的 保管与安全使用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工程物资损失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章在建工程原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涉及原有资产需要拆除、报废等处置的, 除了应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外,还应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一)涉及房屋及其构筑物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的,由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及其构筑物的报废处置手续;
(二)涉及植物资产报废、转移的,应提交后勤保障部绿保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三)涉及设备、家具资产报废、转让或转移的,由原使用部门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在报废、转让或转移事项申请未批准前,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擅自处置所涉资产。对尚未入账需处置的资产,由原使用部门提出,国资办牵头协调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形成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因施工不当造成学校原有资产损失损坏,后勤保障部应协调相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查明损失损坏原因,形成损失损坏资产清单,提出处理报告,根据校内资产处置流程办理资产处置事宜。
第五章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管理是在建工程实施中的过程管理。为 了保证在建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在建工程资产的流失,学 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和检查管理。 对管理人员应加强培训,使其能够有效的完成在建工程的管理任务。
第二十条 工程物资采购由后勤保障部或用户单位提出需求 申请,按照设备采购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立项申报,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 询机构编制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 选址,明确投资匡算,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申报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项目进行审定, 一旦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前,房屋资产管理处、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提供相关房屋面积、功能等情况,使用部门 应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功能需求,以书面形式出具项目需求报告,避免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二次改造。
第二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房屋建设改造原则上应按照预算 指定的需求和设备规格执行,同时尽量满足通用和共享的要求;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需求或设备规格,使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 后勤保障部、房屋资产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投资监理对变更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重大变更需提交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标的过程中, 后勤保障部应会同投资监理、招标代理提交详实的招标需求和计划,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经营状况、工程业绩和诚实信用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设备采购应按照项目预算确定(含变更确定) 的设备名称和技术规格设定招标的设备名称和技术规格,不得随意变更。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应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的要求和程序,对工程材料、 构配件、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严密把关,及 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后勤保障部提交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施工 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施工的质量;要根据工 程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纠正;对于重大问 题,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 改方案,形成纪要。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工 程设计单位要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主要结构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实行材料选型定样管理。
第六章竣工验收、决算与移交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进行的工程整体验 收。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工程施工单位向后勤保障 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 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后勤保障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 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验收通过的工程15日内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提 交工程结算资料,并就结算资料真实性及完备性做出书面承诺。 后勤保障部或代建方负责组织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对工程施工 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投资监理或财务监理与工程 施工单位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初 稿)”。后勤保障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审计处要求进行送审。审 计处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校内审计规定实施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并在完成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提出 审计建议。后勤保障部或代建方结合审计意见和建议,提请投资 监理或财务监理出具正式的“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未出具 正式的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前,须保留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初稿)审价金额的5%资金,待审计完成后实施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 由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 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属于市发改委新建工程预算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由后勤保障部 或代建方提交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后勤保障部应组织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生效后,实施在建工程资产 结转工作,由后勤保障部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收。
(一)新建、改扩建后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由房屋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核验收入账。
(二)设备、家具类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核验收入账。
(三)雕塑等景观资产,由房屋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核验收入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入账后应完成实物资产的交接与管理工作。
第七章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应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在 建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在建工程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保证档案的全面收集、完整准确。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组织与监督各参建单位的档 案专管员对所涉及的工程档案进行管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各 参建单位都应完成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工程档案应与工程竣工 同期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应聘请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编制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向房产管理处移交房屋产证办理及房屋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应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有效信息的采集与共享,统计与报告,提升制度执行力与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益。
第八章内控和奖惩第三十七条 加强在建工程资产的内控管理。在建工程的资 产管理接受校国资委的监管,后勤保障部应健全在建工程资产的 内部审查机制,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立专岗,对投资预 算、工程技术、资产监控等方面进行实时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从正式执行开始至竣工决算移交资产 完成,后勤保障部负责向财务处按年度提交工程投资计划和投资 完成情况报告;为及时掌握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物资和设备等的投 资动态,工程财务监理或投资监理单位应每月向财务处提交工程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实行考核与评估,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对在建工程资产管理做出显著成绩;
(二)对在建工程资产的保护和优化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提出在建工程的管理问题,保护在建工程资产免受损失;
(四)同违反在建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且表现突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分管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的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在建工程资产和在建工程档案损失; (二)涂改、伪造在建工程各种行政、技术、结算等文档;
(三)擅自出卖、赠送、交换在建工程资产;
(四)不按规定报批,擅自拆除、出卖、赠送、交换拟处置资产;
(五)其他违反在建工程管理法律法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