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储运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送货单签字)。
第二条
验收人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条
货物的验收由储运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及价格进行检验。
第四条 收货准备
1、货物验收人员按“申购单”上的物品验收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
2、对于需要按重量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
第五条 实施验收
1、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根据“申购单”及送货单开具货品的内容逐一验收,送货单信息不完整的不予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品名、数量、价格、规格、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保质期、动物检验证明、农药残留证明等等。
2、储运部门应当对所有的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台账记录,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一律不得签收。
3、储运部门验收完毕后,对验收合格的商品(验收员签字)应当编制一式多联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等,作为验收商品的依据,并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4、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载的货物与“装箱单”“订购单”或合同所载内容不符,应通知办理采购的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验收过程发现货物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情况而且达到一定程度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员及生产采购科负责人并通知供应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其状态以利于公证作业,并按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 超交处理
1、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的部分应退回供货商。
2、属于自然溢余的,由储运部门在收货时在备注栏注明自然溢余数量或重量,经请购部门同意后进行收货,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七条 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到订购数量,以要求补足为原则,由验收人员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 急用品验收
紧急货物到货后,若尚未收到“请购单”,验收人员应先与采购部核对,确认无误后,按收货作业办理。
第九条 货物检验结果处理
各级不同检验结果可做以下两个方面处理
1、检验合格的货物,验收人员应签名,并及时入库。
2、验收不合标准的货物,核实后通知采购部门送回货物,办理退货。
第十条 退换货作业
1、检验不合格的货物退货时,采购员应开立“货物交运单”并附相关凭证经采购经理及供货方签字确认后办理退货。
2、货物需要更换的要与供方协商解决,需要增加货款的要在付款前或有效承付期内通知财务部门。
3、对于已付款但货物在保质期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负责联系索赔,索赔收入连同赔偿物品清单及赔偿原因说明等全部上交财务部门。
2021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