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政策

创建时间:  2008/08/18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2008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
 
一、会计制度
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补充规定。
二、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核算的年度是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五、外币业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下同)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期末对各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期末日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六、现金等价物
企业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七、短期投资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
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计价。   
(二)期末计价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1)中期末及年末,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2)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若短期投资的市价已超过其账面值,以前年度确认的跌价准备应予以转回。
(3)企业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短期跌价准备。
(4)对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三)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待处置时确认投资收益。在持有期间分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冲减投资成本或相关应收项目。
八、应收款项和坏账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企业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除资产管理公司合并报表内关联企业之间其他应收款及企业内部等暂借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余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按账面余额计算。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0%
1年--2年
10%
2年--3年
50%
3年--5年
80%
5年以上
100%
(四)应收票据,如到期不能收回应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九、存货
(一)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1、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2、领用或发出存货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二)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
(三)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中期末及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
3、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4、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十、长期投资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均按投资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做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企业凡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指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所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若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若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年平均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中期末及年末,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同时按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溢价或折价,计入各期损益。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1、中期末及年末,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3、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4、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当长期投资的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年末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① 被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
② 被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停止营业;
③ 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
④ 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⑤ 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⑥ 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5、当长期债权投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年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① 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 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根据实际该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③ 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担保的视担保情况确定)。
(3)对于政府债券,不计提减值准备。
十一、委托贷款
(一)企业对委托贷款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计价入账。期末,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则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企业按委托贷款尚余期限的长短,将委托贷款分别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项目。
(二)中期末及年末,对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低于贷款本金的差额,应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按单个委托贷款项目计算确定。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淮备。
2、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1)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账龄分析计提比例如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0%
1年--2年
30%
2年--3年
70%
3年以上
100%
十二、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计价: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率如下表: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0年
5%
1.9%
机械设备
10年
5%
9.5%
运输设备
5年
5%
19%
办公设备
5年
5%
19%
电子设备
3年
5%
31.67%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中期末及年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体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3、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④ 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4、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十三、在建工程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全部成本结转固定资产。
(二)在建工程期末计价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1、中期末及年末,在建工程应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
3、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十四、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取得的计价方法: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中期末及年末,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3、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4、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5、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十五 长期待摊费用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二)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费用所应摊的费用项目已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十六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外币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借款手续费等辅助费用。
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若金额较小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普通借款的借款费用和不符合资本化规定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十七、收入确认
(一)销售商品,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时,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和配比。
(二)提供劳务,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八、建造合同
企业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的实现;对开工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区别情况处理:如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如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十九、租赁
(一)融资租赁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通常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若该项租赁资产占本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或等于30%),则在租赁开始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采用出租人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分摊。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进行分配。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期末,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可回收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二)经营租赁
1、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资产的性质,将用做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采用类似应提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按照其可使用年限平均进行摊销。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二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
二十一、利润分配
(一)企业以当年税后净利润弥补历年亏损后按10%比率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由股东会决定暂不分配。
二十二、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3)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的子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系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对各公司之间的投资、所有重大交易、往来及结余款项作出抵销后,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而成。少数股东所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于合并财务报表内。
(三)报告期内购买、出售子公司的处理
本公司对报告期内购买的子公司,将其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对报告期内出售的子公司,将其自报告期初日起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本公司对报告期内购买、出售的子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方法:未抵消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合并价差。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涉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披露内容包括:
1、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进行说明。
2、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的说明。
3、重大会计差错事项对原因陈述以及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说明。
二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执行。
披露内容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这些非调整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
二十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披露内容包括:
1、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说明。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包括双方的债权债务,定价政策等说明。
3、对关联方交易价格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其价格公允性的说明。
二十六、或有事项
企业涉及或有事项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执行。
披露内容包括: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2、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说明;未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说
明;为其他单位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说明。
3、如果有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说明其形成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二十七、债务重组
企业涉及债务重组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涉及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其他事项披露
(一)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资的说明。
(二)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三)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三十、其他
(一)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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