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区内建筑物新建或改建工作的暂行规定

创建时间:  2009/07/03     浏览次数:   返回

规范校区内建筑物新建或改建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建筑物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区内建筑物是指上海大学校本部、延长校区、嘉定校区和新闸路校区内的建筑物。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按类归口管理的原则,房地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建筑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校区内新建建筑物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两种。

永久性建筑物必须由基建处规划,经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由基建处组织实施。验收后交付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确因发展的特殊需要建造临时建筑物的,由房地产管理处严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临时建筑物必须随时无条件无偿拆除。

第五条  校区内改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原有房屋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房地产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应会同基建处、武保处、后勤集团以及校办对改建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分管校长同意,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如改建方案涉及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变化、使用功能变化或对校区景观有较大影响等问题,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如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必须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对未经申报和审批擅自新建或改建的违章建筑,房地产管理处必须责令其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对违章搭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因违章搭建造成对原建筑物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房地产管理处。

第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 大 学

二○○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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