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  2008/09/0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为非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专职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为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按年度企业预、决算管理和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     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承担学校任务情况,企业资产积累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六条  资产公司下属独资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水平,由派出董事通过所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贯彻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是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上缴利润(或利润分配)。
(一) 净利润: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资产公司审核确认的净利润数额。其中应收帐款的帐龄已超过一年,但货款回收率低于95%的,低于95%未收回部分所包含的净利润,从净利润中扣除;
(二)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审计调整数额
(三) 上缴利润(利润分配):截止次年4月30日资产公司实际收到的上缴利润或利润分配数额(包括学校认可减免利润分配数额);
(四) 审计调整数额: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经确认可对考核基数或期末考核数进行调整。客观增减因素主要包括:
1.  因清产核资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2. 因新增投资增加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3. 因资产评估增减值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4. 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5. 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6. 经资产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分类考核指标将以难度系数确定。资产公司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所承担学校任务以及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具体系数在核准的预算书中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薪(人民币)根据年度净利润目标分五类计算:
第一类:预算净利润目标小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年度基薪为3万元;
第二类:预算净利润目标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年度基薪为4万元;
第三类:预算净利润目标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年度基薪计算公式:5+[5*(实际净利润-50)/50]*5%;
第四类:预算净利润目标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预算净利润目标的5%为系数(X),年度基薪计算公式:X+[X*(实际净利润-50)/50]*5%;
第五类:如未能实现预算净利润指标,系数(X)应按实际净利润与预算目标净利润比值同比缩小。基薪最低不低于5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资产公司按其所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综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确定。平均净资产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预算净资产收益率小于12%的绩校年薪无加分值。平均净资产大于200万元,预算净资产收益率小于11%的绩校年薪无加分值。
    (一)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得分=净利润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上缴利润或利润分配指标得分:
    1.  净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1分,最多扣8分;
    2.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  上缴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 经营难度系数一般不予考虑,特殊情况下,由资产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承担学校任务和企业资产积累状况、资产因素等适当确定。
(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分为A[120-129分]、B[110-119分]、C[100-109分]、D[90-99分]、E[80-89分]五个级别:
    ⒈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⒉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⒊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⒋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⒌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 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到二级科目)并附决算、预算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总额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的主要措施;
3.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因素及影响数额;
4.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潜在因素,包括:折旧政策、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推销年限、待处理财产损益、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及存货中未处理的残次物品等;
5.当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目标。
预、决算及报告报送资产公司预审。
(二) 3月份之前,资产公司或企业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和决算报告,听取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的年度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上年度经营者业绩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
(三) 资产公司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资产公司或上一级领导反映;
(四) 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调整决算报告内容,控股企业及时召开董事会,形成包括经营者业绩奖励、财务预算等董事会的有关决议送资产公司备案。独资企业直接报送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考核实施业绩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OO八年九月一日
 

上一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独资、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批程序及权限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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